树人视角SHUREN NEWS

破旧立新丨破产热点速递

2026-10-23 09:57:48 18

01  热点播报

1.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审理涉及刑事犯罪的民事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为正确审理涉及刑事犯罪的民事纠纷案件,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等法律规定,结合审判实践,制定本规定。其中与破产相关的条款摘录如下:

第十一条  单位涉嫌犯罪进入刑事诉讼程序后,有关当事人申请该单位破产,符合受理条件的,人民法院可以依法受理。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破产程序与刑事诉讼程序可以分别进行,并统筹做好刑事诉讼程序中违法所得追缴与破产程序中债务人财产清收的衔接,依法一体、协调保护刑事被害人与破产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单位的有关工作人员以单位名义实施犯罪,依法不以单位犯罪论处的,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有关当事人申请该单位破产,参照适用前两款规定。

信息来源:最高人民法院微信公众号

 

 

2.北京市发布企业破产事务办理“一本通”“口袋书”

近日,由北京市企业破产和市场主体退出工作联席会议机制编制的《北京市企业破产事务办理一本通》(以下简称“一本通”)及浓缩版《北京市企业破产事务办理口袋书》(以下简称“口袋书”)正式对外发布。两份文件聚焦企业破产事务办理中的高频疑难问题,将分散的法律规则、司法政策和北京优化营商环境改革举措,系统集成为企业看得懂、用得上的办事指南,为各类经营主体特别是中小微企业防范化解债务风险、依法救治与有序退出提供“一站式”指引,标志着北京破产事务服务从“制度供给”向“场景服务”再进一步。

信息来源:发展北京微信公众号

 

3.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全省法院破产审判工作情况的报告

2026年9月21日,河南省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听取和审议了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河南省法院破产审判工作情况的报告。报告显示,2023年以来,河南省法院共受理破产和强制清算案件6744件,审结5838件,收结案数量均超前十年总和。

信息来源:豫法阳光微信公众号

 

02

典型案例

1.人民法院司法改革案例选编(十六)暨提级管辖典型案例:【案例209】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深圳市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破产重整案——“提级管辖+示范审理”,实现民营上市企业产业拯救

 

基本案情

深圳市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科技公司)是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省级建筑业龙头骨干企业,是独立上市的民营照明工程公司。2020年至2023年期间,某科技公司连续亏损,涉及100余件诉讼、执行案件,涉及金额累计超9亿元,银行账户被司法冻结,出现严重流动性危机。2024年4月,该科技公司被深圳证券交易所实施风险警示,面临退市。2024年5月,债权人以该科技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明显缺乏清偿能力、但具有重整价值为由,向法院申请预重整。

 

提级管辖情况

该案最初由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该院认为,从案件影响看,该科技公司是照明工程行业具有代表性的上市公司,工程项目分散在全国各地,投资者人数众多,市场关注度极高,其破产重整关乎广大中小股民合法权益;从法律适用看,实践中对于上市公司重整价值判断标准、上市公司重整法律规则的理解和适用等仍待统一。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据此报请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提级管辖。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该案符合提级管辖相关规定,决定依报请提级管辖,并由院长担任审判长审理此案。

 

裁判结果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该科技公司虽面临困境,但产品符合市场需求,在行业中有较高知名度和突出技术优势,公司经营范围符合产业政策,主要经营团队保留完整,具有较高重整价值。针对公司主营业务连年下滑等现实经营困境,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结合国家产业政策,加强对重整计划中“企业经营方案”的指导和把关,指导企业将主要经营方向从原先的照明工程向高端照明产品制造、数字化照明转型,引入新能源行业产业投资人,实现产业拯救。最终,某科技公司重整计划获得债权人会议高票通过,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批准重整计划,终止重整程序。重整计划执行阶段,该公司成功引入投资12亿元,260余家供应商债权及两百余名职工工资共6亿余元实现100%清偿。

 

典型意义

推动破产重整从“短期解困”向“长效治理”转变,是建设现代化产业体系,打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一流营商环境的重要举措。本案是破产审判领域“提级管辖+示范审理”的典型案件。一是有效发挥上级人民法院整合资源、统筹协调的有力优势。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多次与公司经营团队、产业投资人就企业经营方案及发展规划座谈,听取当地政府主管部门建议,确立通过重整实现“产业赋能+资本加持+品牌效益”的总体发展思路,为类似案件审理提供有益参考。二是进一步明晰上市公司重整相关法律适用,将破产保护、企业挽救和破产预防理念贯穿到审判执行工作全过程。将符合产业政策、符合市场需求、具有突出技术优势作为判断上市公司具有重整价值的核心标准,实现上市公司重整由“财务拯救”向“产业拯救”转变。三是通过提级审理,进一步发挥院庭长办案“头雁效应”。本案由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担任审判长,既是提级管辖的典型案例,也是院庭长带头办案的生动实践,充分体现院庭长办难案、树标杆、强监督、提质效的重要价值。本案以公正司法助力陷入困境的上市公司重获新生,为充分发挥破产重整制度功能、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提供了实践范本。

信息来源:人民法院报微信公众号

 

 

2.深圳市破产事务管理署办结全国首宗个人破产庭外委托和解案件

2026年9月,深圳市破产事务管理署组织办结全国首宗个人破产庭外委托和解案件。

案件背景:创业遇困,陷入债务危机

债务人因与朋友合伙创业于2023年向银行贷款30余万元,计划共同开办物业管理公司。后受市场环境、行业竞争等客观因素影响,债务人投入的资金全部亏损,导致名下贷款无法按期足额偿还,陷入债务危机。

 

精准介入:公益辅导,搭建和解桥梁

2026年7月初,债务人预约参加了深圳市破产事务管理署组织提供的个人破产申请前辅导服务。在辅导过程中,工作人员协助债务人梳理了破产原因经过、负债规模、财产收入及家庭支出等情况,了解到债务人的主要困境是“个人有还款意愿,但暂时没有一次性偿还能力”。综合来看,债务人债务总额不大、债权人数量不多,适宜适用庭外委托和解程序,于是深圳市破产事务管理署工作人员向债务人讲解了庭外委托和解制度及需提交的材料清单。

2026年7月23日,债务人向深圳市破产事务管理署提交了庭外委托和解申请书及相关佐证材料。8月13日,经多次沟通协调,债权人也同意就债务人名下债务委托深圳市破产事务管理署组织和解。8月18日,深圳市破产事务管理署决定受理债务人及债权人委托申请,全国首宗个人破产庭外委托和解案件进入实际办理。

 

和解成果:债务展期,高效实现共赢

依托深圳个人破产制度改革试点政策,深圳市破产事务管理署充分发挥庭外委托和解制度“政府组织+当事人协商”的优势,开展了债务梳理、财产核查、居中协调等多项工作。

8月26日,债务人与债权人达成了贷款展期两年、每月偿还本金及利息的庭外和解方案。本案从接受辅导到申请和解、达成方案,历时不到两个月,双方都获得了满意的债务清理方案。对债务人而言,解决了本金利息到期即时偿还的债务危机,并得到了利息优惠,为后续的稳定偿债预留了时间和空间;对债权人而言,展期履约不仅帮助金融机构获得了高比例的回款预期,也有效降低了不良贷款催收和处置成本。

 

机制创新:多元解纷,拓宽纾困路径

个人破产庭外委托和解是《深圳经济特区个人破产条例》规定的重大制度创新之一,是在司法程序外依托政府部门或调解机构组织开展个人债务清理工作,避免了债务人和债权人之间自行协商的无组织性和效率低下。

为落实有关改革要求,深圳市破产事务管理署建立庭外委托和解工作机制,承担了接受申请、发布公告、债权审核、财产调查、征询意见、组织和解、协助司法确认、协调执行等多项工作职责,搭建起债务人申请、政府统筹组织、债权人平等协商的沟通渠道,柔性化解债务矛盾,实现债务处置多方联动。

庭外委托和解程序具有公信力高、流程简、成本低等多重优势,不仅能降低司法审判案件数量,还在债务纠纷多元化解上开辟了新的路径。

信息来源:深圳市破产事务管理署微信公众号

 

03

国际资讯

日本2026年上半财年劳动力短缺相关破产数量创新高

据日本媒体日本时报(The Japan Times)2026年10月8日报道,东京商工调查数据显示,2026财年上半年(4月至9月),日本因劳动力短缺而破产的企业达240家,同比增长17%,创2013财年有可比数据以来同期新高。其中,因人工成本上涨而破产的企业达130家,接近上年同期的两倍;约六成企业资本金不足1000万日元,涨薪压力进一步加重中小企业财务负担。

 

同期,日本负债额不低于1000万日元的企业破产共5373家,同比增长3.8%,创13年来同期新高。其中,因物价上涨而破产的企业为436家,同比增长17.8%;因缺乏接班人而破产的企业为263家,同比增长23.4%,创历史新高。餐饮、酒店等服务业破产企业最多,达1828家。受大型企业破产增加影响,破产企业负债总额同比增长23.5%,达8560亿日元。

信息来源:日本媒体日本时报官网

 

04观点践行

邹学庚:股份回购中公司清偿能力的法律构造

《九民纪要》和《公司法解释(征求意见稿)》以减资回购规则保护公司债权人,这一理念正确但路径不恰当。未来公司法应采以公司清偿能力为核心的股份回购规则。从比较法上看,偿债能力测试规则与资本维持下的财源限制规则在配套规则的辅助下实质趋同,均要求公司回购股份时须满足三个维度的清偿能力:清算意义上的清偿能力要求公司在股份回购后的资产不小于负债,保护既有债权人利益;资本充足意义上的清偿能力要求公司在股份回购后应维持与资本相当的净资产,保护潜在债权人利益;流动性意义上的清偿能力要求公司能够清偿到期债务,维持公司持续经营。在2023年《公司法》的资本维持体系下,应优先考虑法律的稳定性,建构财源限制规则规范清算意义上的清偿能力和资本充足意义上的清偿能力。同时,将流动性意义上的清偿能力纳入董事信义义务规则调整;若股份回购导致公司无法清偿到期债务,则董事不得实施。

 

关键词:股份回购;清偿能力;资本维持;偿债能力测试;财源限制;债权人保护

信息来源:中国法学研究微信公众号

 

团队介绍

树人并购团队主要办理企业重整、清算、破产债权代理等破产相关业务。近年来,本团队承办了青海首例上市公司重整案、青海省首例实质合并重整案、青海省首例房地产企业重整案、青海省首例企业清算转和解案等近30起重大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