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矿山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发布后,国家矿山安全监察部门如何进一步落实矿山安全监察责任



矿山是生产、建设、科研的重要场所,也是事故多发的领域。矿山安全生产事关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事关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大局,是安全生产的重中之重。据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网站公布消息,2022年全国共发生矿山事故367起、死亡518人。其中,煤矿事故168起、死亡245人,非煤矿山事故199起、死亡273人,由此可见,矿山安全生产形势依然严峻复杂。为推动矿山安全生产工作高质量发展,解决严峻复杂的矿山安全生产形势,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矿山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并于9月6日向社会公布。《意见》对矿山安全监察部门在推进落实安全监察责任方面作出了要求。
《意见》要求矿山安全监管监察部门按照“谁主管、谁负责”原则,负责矿山安全监察和矿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从源头上防范化解重大安全生产风险,真正把问题解决在萌芽状态、成灾之前,有效消除隐患,保护好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本文从做好矿山安全监察,做到防患于未然的角度,以三起案例分析矿山安全监察部门的监察责任。
案例一
内蒙古阿拉善新井煤业有限公司露天煤矿“2·22”特别重大坍塌事故。此次事故发生后,内蒙古自治区公安机关对涉嫌违法犯罪的19名企业人员立案侦查。同时,内蒙古自治区纪检监察机关、中央纪委国家监委驻应急管理部纪检监察组和国家矿山安全监察系统纪检机构,按照干部管理权限,依规依纪依法对事故中涉嫌违纪违法的42名公职人员进行严肃追责问责。其中,对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内蒙古局监察执法一处副处长吴宁,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内蒙古局监察执法一处二级主任科员井甜等6名公职人员因涉嫌严重违纪违法和职务犯罪,进行纪律审查和监察调查。
案例二
新余市分宜县双林镇白水村麻竹坑煤矿“10.12”较大透水事故。此处事故认定的间接原因之一是分宜县安监局安全监管不到位,未按规定审查双林镇煤矿驻矿安监员资格;对驻矿安监员履职监督检查不力,未全面督促驻矿安监员认真履职。分宜县安监局局长因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对煤监股及分管领导履职情况失察,拟建议给予警告政务处分。分宜县安监局负责分宜县煤矿安全生产监管、煤炭行业管理、煤矿安全生产执法检查、督促指导乡镇煤矿安全监管工作等工作的煤监股股长,因对双林镇驻矿安监员资格审查不严,对驻矿安监员履职监督检查不到位,依据《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之规定,拟建议给予记大过政务处分。
案例三
辽宁阜新弘霖煤矿7死7伤事故。该事故发生后,矿方蓄意瞒报,阜新市委、市政府发现阜新弘霖煤矿发生安全生产事故的相关线索后,成立调查组进驻煤矿开展核实调查。目前,公安机关已经立案,并对相关责任人采取强制措施,辽宁省纪委监委成立由监委委员任组长的事故追责问责审查调查组,全面开展问责调查工作,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辽宁局监察执法三处处长李雪青、辽宁省地方煤矿安全监管局安全监督管理二处处长李波等4名相关责任人因涉嫌严重违纪违法,正接受纪律审查和监察调查。
通过以上三起案例可以看出,矿山安全生产形势依然严峻复杂,重大安全生产隐患依旧存在,矿山安全监察责任重大。因此,为消除矿山安全生产隐患,防范安全生产事故风险,保护好人民群众的生命和财产安全,矿山安全监察部门在安全生产事故发生之前,依法做好安全生产监察工作,加大安全生产监察力度尤为必要。基于此,本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青海省矿山安全国家监察工作办法的通知》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梳理了矿山安全监察部门对矿山企业的监察内容、监察方式以供参考。
监察内容
矿山企业执行有关矿山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规程情况;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责任制建立和落实情况;矿山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设置和人员配备情况;矿山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履行法定职责情况;矿山企业从业人员的安全培训情况;矿山企业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及考核发证情况;矿山企业作业场所职业危害防治措施落实情况;矿山企业安全设备、设施维护、保养和检测情况;矿山企业应急救援预案制定和演练情况;矿山企业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及其他从业人员的教育培训情况等。
监察方式
1
宣传教育
对矿山企业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和从业人员进行法律法规、安全生产知识、应急救援等方面的教育,提高其法律意识和安全生产水平;
2
监督检查
通过现场检查、查阅资料等方式,对矿山企业贯彻执行有关矿山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标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3
事故调查
对发生的矿山安全事故进行调查,查明事故原因,提出防范和改进措施;
4
举报投诉
依法受理矿山企业及其从业人员的举报和投诉,并依法进行查处;
5
委托检验检测
对矿山企业及其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检测检验、安全评价、职业危害检测检验等相关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6
通报考核
根据矿山企业贯彻执行有关矿山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标准等情况,以及相关部门提出的整改要求,对矿山企业及其从业人员贯彻执行有关矿山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标准情况进行通报考核。

作者介绍

汪海翔,青海树人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主要从事立法项目、行政规范性文件审查、行政执法事项审查评查、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等政府法律服务。常年为各政府机关提供法律服务,现为城北区政府、青海省医疗保障局、西宁市生态环境局、门源县医疗保障局等政府、机关法律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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