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仅有监理签字的签证能否对建设单位发生效力

2023-08-03 10:34:08 11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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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提出

 

在施工合同履行过程中,经常出现建设单位不愿在签证上签字盖章确认的情况。那么对于工程签证,如果仅有监理工程师的签字,却无建设单位的签字盖章,能否对建设单位发生效力,进而作为工程结算的依据?

 

参考结论

 

监理单位与建设单位是委托关系,原则上没有明确授权时其单方签字不能代表建设单位对签证的意见。但是,如果施工合同或授权文件中明确约定由监理工程师代表建设单位签证,或者施工过程中形成由监理工程师代表建设单位签证的结算习惯,应当认定建设单位认可监理工程师签字的签证。

 

参考案例
 

01/ (2021)最高法民申5357号/
 

在此案件中,最高人民法院审查后认为,关于原审采纳案涉签证数据是否正确问题。秦连江借用大洋众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名义与立通公司签订的两份《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明确合同价款为“采用预算加现场签证”;立通公司与监理公司签订的《建设工程监理合同》中约定监理人义务包括审查施工承包人提交的工程变更申请,协调处理施工进度调整、费用索赔、合同争议等事项。虽秦连江提供的案涉经济签证未有立通公司盖章,但已经监理公司确认及监理工程师签字,其中部分签证还有相关行政管理部门材料证明停工等产生费用的事由。且另案中其它案涉工程签证亦未有立通公司签字盖章确认,故案涉签证的形成过程符合上述合同约定与双方结算习惯,原审将此作为秦连江向立通公司主张工程额外产生费用的依据,并无不当。立通公司否认签证数据真实性缺乏事实依据,本院依法不予支持。

 

02/ (2017)最高法民申1548号 /
 

在此案件中,最高人民法院认为:关于99份未签字的工程签证单按照50%计入工程量是否正确的问题。虽然瑞丰公司提交的99份工程签证单未得到湘银公司的签字确认,但在双方的工作联系函和工程通知单中均提及前述工程内容,这说明瑞丰公司确实对未签字工程签证单所涉的内容进行了施工。考虑到双方在施工过程中存在多次设计变更,且业主方对签证资料汇总表进行了签收的情形下,原审从公平角度出发,酌定按照未签字工程签证单的50%计入工程量,并无不妥。

 

律师分析
 

1、如果施工合同或授权文件中明确约定由监理工程师代表建设单位确认签证内容,可以认定建设单位认可监理工程师签字的签证

 

《建筑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对监理单位与建设单位的法律关系、监理的依据、监理的内容作出了规定:国家推行建筑工程监理制度。建设单位与其委托的工程监理单位应当订立书面委托监理合同。建筑工程监理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有关的技术标准、设计文件和建筑工程承包合同,对承包单位在施工质量、建设工期和建设资金使用等方面,代表建设单位实施监督。《民法典》第七百九十六条规定也规定:发包人与监理人的权利和义务以及法律责任,应当依照本编委托合同以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建设工程监理规范》(GB/T50319-2013)对“监理”定义如下:“工程监理单位受建单位委托,根据法律法规、工程建设标准、勘察设计文件及合同,在施工阶段对建设工程质量、进度、造价进行控制,对合同、信息进行管理,对工程建设相关方的关系进行协调,并履行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法定职责的服务活动”。

 

由上述规定不难看出,监理单位和建设单位之间是委托关系,当然相较于一般的委托代理,监理存在其特殊性。比如监理单位不能仅仅维护建设单位的利益,而应当公正监理,有责任维护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双方的合法权益等。

 

《民法典》第一百六十二条的规定: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名义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被代理人发生效力。所以基于建设单位与监理单位之间的委托关系,如果在施工合同或授权文件中明确约定了由监理工程师代表建设单位确认签证内容,则可以认定建设单位认可监理工程师签字的签证。

 

2、施工过程中形成由监理工程师代表建设单位签证的结算习惯,也应认定建设单位认可监理工程师签字的签证

 

在施工过程中,经常出现建设单位从不在签证单上签字盖章的情况,在此情形下,如果有其他证据可以证明建设单位认可其不盖章的签证效力,比如从相关会议纪要中看出建设单位对仅有监理签字的签证予以认可、从现场施工情况中看出签证内容实际施工、从进度款支付中看出建设单位按照未盖章签证支付进度款等,即使签证未经建设单位盖章确认,但结合当事人双方对工程签证的签章习惯来看,签证的形成过程符合合同约定与双方结算习惯。在发包方否认签证效力但又无法证明签证单未经其确认的情况下,仍应认定仅有监理单位确认的签证单有效。

 

整体而言,在工程施工过程中,由于施工环境、现场情况、市场变化等因素,工程内容及价款发生变化很正常。产生变更后一定要及时签证备案,对此,一般合同中也应当有明确约定,在某个时间段内应及时按照流程签证备案。最稳妥的方式当然是经发包方和监理方共同确认的签证单作为最终的结算依据。在特殊情况无法取得建设单位盖章确认时,监理签字的变更签证非常重要,同时还要注意收集保留其他相关证据,以应对结算时的纠纷。同时也提示发包单位,在监理合同中应当对监理的权限作出明确约定,如果要排除监理单方确认的签证变更的权限,也应当予以明确。

 

法条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六十二条: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名义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被代理人发生效力。

第一百七十一条: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然实施代理行为,未经被代理人追认的,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

第一百七十二条: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然实施代理行为,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代理行为有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第三十一条:实行监理的建筑工程,由建设单位委托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工程监理单位监理。建设单位与其委托的工程监理单位应当订立书面委托监理合同。

第三十二条:建筑工程监理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有关的技术标准、设计文件和建筑工程承包合同,对承包单位在施工质量、建设工期和建设资金使用等方面,代表建设单位实施监督

 

 

作者介绍

 

 

余道轩律师是青海树人律师事务所建设工程诉讼团队律师。余道轩律师专注建设工程诉讼纠纷,处理多起疑难复杂建工诉讼案件。在建设工程诉讼业务、金融诉讼业务等领域有着丰富的实践经验,目前专注钻研建设工程领域的诉讼纠纷。工作中仔细认真,积极主动,富有团队精神,秉承受人之托、忠人之事的原则,全心全意维护当事人合法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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