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旧立新 | 一周破产热点速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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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热点播报
1.河南高院:关于企业破产程序中办理不动产事务的若干意见
为深化府院联动机制、便利企业破产程序中有关不动产事务的办理,进一步优化省内营商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关于推动和保障管理人在破产程序中依法履职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的意见》(发改财金规〔2021〕274号)《河南省人民政府、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联席会议纪要》等规定精神,结合省内实际,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河南省自然资源厅、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经共同会商,对企业破产程序中有关不动产事务的相关问题,制定如下意见。
信息来源:平顶山破产研究微信公众号
2.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党委政法委: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政法机关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50条措施
强化对困境企业的司法帮扶。制定破产案件快速审理工作指引,规范破产案件审理程序,在破产案件数量较多的法院成立破产审判团队。支持、指导自治区破产人管理协会依法、依章程开展工作,推广网上债权人会议,依法审查相关网络投票行为效力。对可能影响社会稳定的破产案件,加强府院协调对接,推动政府在破产职工安置、破产费用保障和配套措施到位等方面发挥积极作用。对陷入困境但仍有发展前景和挽救价值的企业,积极适用破产重整、破产和解程序,帮助企业重新焕发生机活力。
信息来源:新疆高院微信公众号
3.苏州中院:服务保障“企业敢干”典型事例
2022年年初,苏州中院党组决定打造“四庭协同联动”工程,专门成立“四庭协同”工作领导小组,出台“四庭协同”工作机制实施意见,建立“四庭协同”联席会议制度,推进苏州知识产权法庭、苏州破产法庭、苏州国际商事法庭和苏州劳动法庭等4个“国字号”专业法庭协同发展、协调联动,努力把拥有4个与高质量发展密切相关专业化法庭的平台优势,切实转化为法治化营商环境的竞争优势。
信息来源: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微信公众号
4.唐山市中院:工作报告
优化法治营商环境。加强破产审判专业化建设,挂牌成立清算与破产审判庭,审结破产案件44件。庞大集团司法重整案成功入选“新时代加强民营经济法治建设十大事件”。
信息来源:唐山中院微信公众号
5.合肥中院:全市破产审判工作会议
一要强化时效意识,提高破产处置每一个环节的工作效率;二要充分运用和发挥“预清算”“预重整”工作机制作用,有效压缩破产案件审理周期;三要加强案件源头管理,把握好破产立案工作;四要准确把握破产案件结案条件和结案节点;五要常态化开展“执转破”工作,推动“僵尸企业”快速清理;六要继续发挥府院联动机制作用,破解破产处置痛点、难点、堵点;七要充分发挥考核奖惩机制作用,激励管理人依法高效履职;八要坚持目标导向,全力做好迎接国评的准备。
信息来源: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微信公众号
6.温州市法治政府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完善温州市办理破产府院联动机制的意见
近年来,温州市积极开展企业破产审判探索,率先构建了完善的破产府院联动机制,共出台七份专题府院联席会议纪要,办理破产“温州模式”取得显著成效,相关经验先后被浙江省政府、国家发改委等复制推广。为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贯彻新发展理念,服务保障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和营造国际一流营商环境,防范化解重大风险,深入推进办理破产中的信息提供、业务协调、维护稳定等工作,进一步健全完善破产机制建设,为实施法治化、市场化、国际化破产程序创造条件,结合温州实际,制定本意见。
信息来源:温州破产法庭微信公众号
7.常州中院:破产、强制清算案件公益管理人遴选结果公示
根据法院《关于建立破产、强制清算案件公益管理人制度的若干意见(试行)》的规定,2022年10月28日发出破产、强制清算案件公益管理人遴选公告,经自主申报、材料审核、研究讨论,拟确定下列单位为法院破产、强制清算案件公益管理人:律师事务所(17家)、会计师事务所(9家)。
信息来源:常州中院微信公众号
8.汉江中院:关于2023年破产管理人初审名单的公示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指定管理人的规定》和《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编制2023年破产管理人名册的通知》要求,我院对辖区报名的破产管理人进行了审查。现将经法院评审委员会评审通过的破产管理人初审名单进行公示:一级管理人(2家)、二级管理人(6家)、三级管理人(6家)
信息来源:湖北省汉江中级人民法院微信公众号
二. 典型案例
1.浙江高院:某集团公司与某股份公司、某有限公司变更追加被执行人异议之诉案
债权人申请追加公司股东作为被执行人的变更追加被执行人异议之诉案件与企业破产程序如何衔接的问题,法律、司法解释均缺乏明确规定,实践中存在争议。本案基于企业破产法确保破产程序中债权公平清偿的立法目的,参照企业破产法司法解释相关规定,明确了公司被宣告破产后,追加公司股东为被执行人的变更追加被执行人异议之诉案件的处理方式和债权人权利救济的有效途径,对此类案件处理具有较强的典型意义和参考价值。
信息来源:浙江天平微信公众号
2.白银中院:甘肃中瑞铝业公司破产重整案
信息来源:甘肃省白银市中级人民法院微信公众号
三. 观点践行
观点:超过《企业破产法解释(三)》第8条规定的15日起诉的后果
关于《企业破产法解释(三)》第8条规定的15日,性质到底何如?异议人超过15天起诉要求确认破产债权的,人民法院应否受理?自《企业破产法解释(三)》于2019年施行以来,关于第8条规定的15日期间究竟如何理解以及如何适用的问题,理论界与实务界争论不休,实践中的做法也不尽一致,通过裁判文书网搜索可知,全国各地法院所持标准也不统一,有的法院认为超过15日起诉,债权人丧失了诉权,法院应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有的法院认为债权人超过15日起诉并未丧失诉权,法院仍可以受理其起诉,但应判决驳回诉讼请求。至于15日期间的性质问题,理论界有诉讼时效说、除斥期间说及起诉期限说等等。最高院对涉该问题所作出的裁判亦有不同。可见,该问题之复杂以及实务操作之混乱。
团队介绍
树人并购团队主要办理企业重整、清算、破产债权代理等破产相关业务。近年来,本团队承办了青海首例上市公司重整案、青海省首例实质合并重整案、青海省首例房地产企业重整案、青海省首例企业清算转和解案等近30起重大案件。
团队联系方式:18194569071

树人律师事务所成立于2003年5月,系一家一体化运营管理的律师事务所。目前,树人所已经在西宁、北京、成都等地设有办公室,业务遍及20多个省份,还获得“全国优秀律师事务所”的荣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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