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存在员工股权激励的合意,但未经公司法规定的批准程序,案涉员工股权激励合意是否生效?

2023-02-15 11:18:52 8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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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股权激励,我们今天聊的内容是“存在员工股权激励的合意,但未经公司法规定的批准程序,案涉员工股权激励合意是否生效?”。小编认为,员工股权激励的合意只要未违反相关法律规定,符合生效要件,做出合意即生效;但,合意的履行须符合《公司法》等相关法律的规定。这么说,大家可能比较模糊,小编用一个案例为大家讲解。
 

案件是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的真实案件,案号是(2022)京01民终5584号。具体情况是:

云视公司成立于2013年,有股东时代公司、B公司、C公司等多名股东。

2016年11月7日,云视公司招聘马立新入职,双方签订由书面劳动合同。

2018年6月7日,时代公司(甲方)、马立新(乙方)、云视公司(丙方)签订《股权激励协议书》,约定:鉴于甲方为丙方控股股东,乙方为丙方公司高管,幼视通为丙方主营业务,为激励乙方,各方签订本协议。第一条,股权激励的内容和方案。1.身股部分。本股权激励条款自乙方正式入职丙方起(即自2017年11月1日乙方正式与丙方签订劳动合同之日)生效。乙方在丙方工作时间满1年,作为奖励,甲方无偿赠与乙方甲方所持有的丙方0.5%股权(以注册资本金1000万为基数);乙方在丙方工作满2年时,甲方给乙方再无偿赠与其所持有的丙方0.5%股权(以注册资本金1000万为基数),本部分奖励合计丙方总股本比例1%(以注册资本金1000万为基数)。2.业绩股部分。乙方在丙方担任副总经理(CMO)并负责“幼视通”业务市场开拓及用户拓展工作,本股权激励条件作为业绩股奖励部分;自本协议签署二年内,丙方累计融资金额未达到2000万,乙方负责的分子公司及各种推广渠道拓展(含加盟、城市合作人、大客户、并购及资本方式取得)的新增幼儿园数达到2000家以上时(安装“幼视通”软件获丙方控股的其他平台),则甲方无偿赠与乙方其所持有的丙方2%股权(以注册资本金1000万为基数)……4.本协议所涉的股权激励,是甲方无偿向乙方提供的权益,且丙方保证丙方其他股东均对本协议充分知悉,无任何异议,并保证全体股东届时将配合完成股权转让及登记备案事宜。第二条,股权激励的条件。乙方享有的股权激励股份不得对外转让,不得赠送他人,不得与他人共有,乙方需在甲方上市之前保持对股权激励股份单独、完整的权利,且不得在内部转让给甲方之外的其他人。第三条,股权激励的取消。乙方在享有股权激励期间或期满后,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甲方有权取消乙方的股权激励。1.故意犯罪或重大过失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且未被缓刑);2.违背应尽到的高级管理人员的忠勉诚勤义务,因重大过失或者故意损害甲方公司的利益;3.约定股权兑现的服务期内离职时带走丙方公司的技术或者客户资源;4.乙方离职后1年内与丙方及“幼视通”业务同类企业从事相关工作。

2020年2月1日后,马立新未再向云视公司提供劳动。时代公司也未按《股权激励协议书》向马立新转让云视公司股权。马立新起诉云视公司、时代公司,要求确认马立新持有云视公司2.47%股权;云视公司将时代公司持有的云视公司2.47%股权变更登记至马立新名下。

经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马立新满足《股权激励协议书》约定,在云视公司一定工作年限后可受让时代公司所持有的部分云视公司股权。但,由于马立新并非云视公司股东,因此时代公司向其转让股权,应当经过云视公司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云视公司的其他多数股东均明确表示对案涉《股权激励协议书》不知情,亦不同意马立新受让上述股权。因此,判决驳回马立新诉讼请求。


小编结合案例,就今天的问题,为大家分析

1.股权激励的合意是什么

股权激励的合意,是激励双方同意股权激励这一法律行为的意思表示,在上述案件中,具体的外部表示(客观要件)是,马立新与云视公司、时代公司签订了《股权激励协议书》;内容意思(主观要件)是,签订方希望发生激励结果的主观愿望。股权激励的合意,是能够证明激励双方希望发生激励结果的证据等。

2.股权激励的合意的生效要件

根据《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条规定,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二)意思表示真实;(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在上述案件中,马立新、云视公司、时代公司对于股权激励的合意符合《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条规定,在《股权激励协议书》生效时即已生效。

所以股权激励合意的生效要件就是,符合《民法典》等相关法律的规定,股权激励合意即已生效。但是股权激励生效并不能代表一定会取得结果,还需要具体履行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的批准程序。

3.股权激励的履行未经《公司法》规定的批准程序,即无法取得激励股权

根据《公司法》第七十一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马立新在符合《股权激励协议书》后,时代公司就股权转让事宜,并未询问云视公司其他股东;在诉讼后,云视公司的其他股东均表示不同意马立新受让股权。根据《公司法》第七十一条的规定,马立新就无法取得云视公司的股权。

 

小编根据非上市有限责任公司股权激励的流程,为大家总结了,《公司法》的相关批准程序:

1.董事会对股权激励方案的审议

董事会对股权激励方案的审议,涉及《公司法》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

2.股东会对股权激励方案的决议

股东会对股权激励方案的决议,涉及《公司法》第三十七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

3.《公司法》对股权激励执行的规定

《公司法》对股权激励执行的规定,涉及《公司法》第七十一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七十四条、第七十五条。

 

希望小编的分析,能为将要实施和已经实施股权激励的企业家们提供一些借鉴,望广大企业家们能够寻找到合适的伙伴,一起远行,越来越好。

 

 

作者介绍

 

王海宁律师具有良好的正规法学教育背景、深厚的法学理论素养,实务功底扎实,曾担任大型国有企业法务部部长职务,现就职于四川树业律师事务所,擅长经济纠纷、公司法、合同法、刑事辩护等,在诸多业务领域具有丰富的办案经验;曾办理北阀集团北京阀门有限公司、江苏久吾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青海盐湖硝酸盐业有限公司、格尔木投资控股有限公司的重大案件,2019年王海宁律师代理的王某交通肇事致1死3重伤案件,最终嫌疑人王某免于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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树人律师事务所成立于2003年5月,系一家一体化运营管理的律师事务所。目前,树人所已经在西宁、北京、成都等地设有办公室,业务遍及20多个省份,还获得“全国优秀律师事务所”的荣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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