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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包人未开具发票,发包人可以拒绝支付工程价款吗?

2021-07-06 17:44:57 168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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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十九条规定: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特殊情况下,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发票。由此可见,承包人向发包人开具发票是法律规定的义务,但这种义务可成为发包人拒绝支付工程款的理由吗?

 

法律分析

 

针对承包人未开具发票,发包人是否可以拒绝支付工程价款的问题,实务中有两种不同的看法,一种是承包人没有履行法律规定的义务向发包人开具发票的,发包人可以以此为由而拒绝支付工程款;另一种是开具发票只是合同的附随义务,并非合同双方当事人的主要合同义务,不能以附随义务而对抗合同主要义务。

 

在很多的司法判例中,法院认为开具发票仅仅是合同的附随义务,而不能成为拒绝支付价款的抗辩理由。我国《民法典》第五百二十六条也规定:

 

“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应当先履行债务一方未履行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请求。先履行一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请求。”
 

从本条可以看出,行使先履行抗辩权,需要当事人双方互负对价义务,开具发票是一方必须履行的法定义务,双方没有在合同中明确约定的情况下,没有先后顺序,而是开具发票一方必须履行的法定义务。

 

本文认为,开具发票的行为是受到国家对于税收征管秩序的约束,是一项税法上的法定义务,包含了公法的性质;同时,开具发票的行为同样受民法典有关合同附随义务条款的约束,包含了私法的性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是一种双务合同,只有在合同一方不履行对价义务的情况下,相对方才享有抗辩权。而支付工程款与开具发票是两种不同性质的义务,前者是合同的主要义务,后者是附随义务,并非合同的主要义务,二者不具有对等关系。发包人以承包人未开具发票作为拒绝向承包人支付工程价款的抗辩理由时,需在合同中明确约定承包人未开具发票的,发包人有权拒绝支付工程价款。

 

以案说理

 

案情简介

案例来源:(2020)最高法民终158号

 

2012年8月11日,发包人世纪佳和公司和承包人中铁建工集团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合同约定工程名称为“水井巷商务片区改造一期工程”。合同第三部分专用条款约定“当发包人在按合同支付工程款的同时,承包人必须提供与本合同形式和内容相一致的符合税务部门要求的发票;当发包人按合同支付工程款达到总额95%的比例时,承包人必须提供包含但不限于质保金在内的全部工程款的发票”。工程结束后,双方就工程款支付问题发生争议,承包人中铁建工集团诉求发包人世纪佳和公司支付工程款,发包人世纪佳和公司认为承包人中铁建工集团没有按照合同约定向世纪佳和公司移交工程竣工资料,未开具工程款发票的数额达1000多万元,因此在中铁建工集团未履行承包人法定义务的情况下,世纪佳和公司有理由拒绝支付欠付工程款。

 

裁判观点
 

法院认为,开具工程款发票系中铁建工集团履行本案合同的附随义务,与世纪佳和公司支付工程款的主要义务相比,二者不具有对等关系,而且开具工程款发票亦非双方当事人约定的支付工程款的前提条件。因此,世纪佳和公司以中铁建工集团未及时开具发票作为拒绝支付工程款的抗辩理由不能成立。

 

结语


税务和发票问题是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最容易被忽略的要点,而事实上,这两点对施工合同的双方权益实现至关重要。发包人未支付工程价款的原因可能有很多,但以承包人未开具发票作为抗辩理由时,双方需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作出明确约定,这就意味着双方已将开具发票视为与支付工程价款同等的义务。此时,发包人可以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专用条款的支付条款中写明“承包人应在发包人支付工程款【 】日前向发包人开具同等金额的发票,否则发包人有权拒绝支付相应的工程款,且不承担任何违约责任”。同时,合同中应当明确约定乙方的开票义务以及发票数额要求、开具与送达时间、发票遗失、发票记载项目变更等情形及其处置措施,通过前期风险防范,避免履约过程中可能发生的相关争议,切实做到防范风险于未然。另外,当承包人不履行开具发票的法定义务时,发包人也可通过向税务机关投诉或向法院提起诉讼的方式维护自身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