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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离婚对公司有何影响?如何解决?

2021-05-31 15:19:38 25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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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大热的互联网企业土豆网向美国证监会申请IPO上市,当时的市场环境刚经历了2008年次贷危机,经济复苏的动力强劲,市场对互联网企业的认可度较高,土豆网选择在这个时间点上市,可谓是经过深思熟虑的考量。然而,土豆网的CEO王微却在此时掉了链子。原来,王微和东方卫视主持杨蕾结婚刚满一年,就因为感情不和离婚,由于对婚姻财产分割不满,杨蕾选择在土豆网上市的关键时刻,向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财产分割的诉讼请求,并得到了法院的支持。

 

杨蕾要求分割土豆网38%的股份,并请求冻结王微名下三家公司的股权,包括上海全土豆网络科技有限公司95%的股份,其中大多是代持股。在这种打击下,土豆网上市时间被迫推迟,八个月后,土豆网最终在美国上市,但已经错过了风口,导致上市首日涨幅、股价均未达到预期。对于王微个人,为了筹集杨蕾主张的离婚款,被迫卖掉了自己持有的43万股,持股比例被大幅度稀释,并且最终于2012年8月24日退出了土豆网。

 

由于夫妻共同财产的存在,公司出资人、股东们离婚会对公司造成极大影响。离婚股权分割向来是他们头疼的问题。以婚前还是婚后财产出资以及出资后登记在何人名下均影响着离婚后公司股权的情况。

 

股权情况列举


一、婚前财产出资,股权登记在出资人名下

 

这种情况下,登记在出资人名下的股权属于婚前个人财产,离婚时另一方不得主张分割,但结婚后由于股权产生的投资收益以及股权的增值部分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可以请求分割。

 

二、婚后共同出资,股权登记在一位出资人名下

 

这种情况下出资人名下的股权系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非登记方有权要求分割。但根据《公司法》之规定,出资方对外转让股权的,案外人股东享有优先购买权。案外人股东要求购买的,股权出资中没有登记的一方可取得己方股权份额转让价款。案外人股东同意转让或不同意转让也不进行购买的,非登记方可取得该公司股东资格。

 

三、婚后出资,股权分别有份额登记在夫妻两人名下

 

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出资,股权登记在各自名下的,双方股权总额为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应当按照夫妻共同财产依法分割,而不以工商登记比例作为分配依据。因此时夫妻均为公司股东,即便公司存在第三方股东的,也无需按照《公司法》第七十一条的规定需第三方股东放弃优先购买权。

 

通过上述分析,我们可以看出,无论出资人取得股权是否为婚前个人财产,也无论夫妻双方均持有股权还是仅一人持有股权,股东,尤其是大股东离婚均可能导致公司陷入股权变动,决策权变动等公司治理风险。

 

为了有效化解上述风险,避免对股东自身、公司以及公司其他股东、高管、员工造成影响,我们建议公司及股东未雨绸缪,尽量采取措施避免风险。

 

可采取规避风险的措施


一、公司章程约定

 

从公司的角度,在制定章程时,可以约定在结婚后不将出资人在公司持有的股权约定为与配偶的共同财产,并要求股东在一定期限内与其配偶签订书面协议确认该等事项,股东配偶若离婚不得主张对股权进行分割。在夫妻双方离婚后可以通过其他方式(例如现金、实物等)对配偶进行补偿。

 

二、签署夫妻婚内财产协议

 

公司章程不得约束外部第三人,仅通过公司章程存在无法约束夫妻一方为公司股东的情况,因此需要夫妻之间签署婚内财产协议,双方在该财产协议中对于一方婚前股权的分红、收益、增值等事项先约定清楚,可有效避免后续纠纷的发生。

 

三、设立控股公司

 

如果出资人名下涉及多个公司,出资人在多个公司内均享有股权的,发生离婚时涉及分割多个公司股权,造成这些公司在股东离婚后陷入股权变动,可能带来公司治理风险。为了避免这种情况,出资人可以选择对自己名下的股权进行详细的摸底和盘查,并设立集团公司进行集中控股,由集团母公司控制子公司,而自然人股东不再直接持有子公司股权,转而成为母公司的控股股东。通过上面的操作方式可以有效隔离由于自然人股东离婚导致公司的震动。

 

当今社会,高净值人群手中的现金越来越少,股权越来越多,如果企业初创之时没有考虑分配股权或利益,在公司发展后期极易引起股东之间的重大法律纠纷,影响到个人及公司的处境,只有提前布局,合理规划,方能保基业长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