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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二十问:新规解读答疑惑之利息计算篇

2021-02-25 14:49:42 128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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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一


问题一:没有约定期内利息,或对期内利息约定不明,法院应怎样认定?

 

结论:没有约定期内利息,不区分自然人或非自然人,法院均不予以支持。期内利息约定不明,法院会根据自然人或非自然人来进行区别认定。

 

解析:根据《民间借贷》新规第24条第1款规定:“借贷双方没有约定利息,出借人主张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据此,对于没有约定期内利息的情形,在实践中不区分自然人或非自然人,也不区分借贷形式,只要没有证据证明借贷双方对期内利息有约定,法院均不予支持期内利息。

 

第二款规定:“自然人之间借贷对利息约定不明,出借人主张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除自然人之间借贷的外,借贷双方对借贷利息约定不明,出借人主张利息的,人民法院应当结合民间借贷合同的内容,并根据当地或者当事人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市场报价利率等因素确定利息。”据此,对于利息约定不明的情形,应区分借贷双方主体。如双方均为自然人,此种情形下对利息约定不明,法院不予支持。如果借贷双方一人为自然人或双方均为非自然人时,此时利息约定不明人民法院会根据市场报价利率等因素确定利息。

 

建议:

 

1、出借方为避免后期发生纠纷遭受损失,出借方应提前保留约定了期内利息的证据。

 

2、根据《民间借贷》新规第25条规定,对于期内利率的约定应不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的四倍,否则对于超过部分法院不予支持。

(注: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2019年8月20日每月发布,具体自此网址进行查询:http://www.pbc.gov.cn/zhengcehuobisi/125207/125213/125440/3876551/index.html)

 

问题二


问题二:“砍头息”应怎样计算利息?

 

结论:以债权凭证上载明的金额即为借款本金的基础上,再行审查砍头息。

 

解析:砍头息,是指贷款人在向借款人提供贷款时,预先在提供的贷款本金中扣除借款期内全部或部分利息。砍头息主要有两种类型:一种是预先扣除了第一个月的利息,即所谓“扣除头息”;另外一种是预先扣除借款期内所有利息,即所谓“预先扣息”。根据《民间借贷》新规第26条至27条规定,涉及真实本金及利息计算时,借款人应当返还的借款数额=减去已预先扣除利息后的数额。借款人应当支付的利息=按照实际收到的借款数额为准来计算,并不能按照借条或借款合同写明的数额来进行计算,同时应不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的四倍。

 

建议:实践中通常会出现债权凭证上载明的金额与银行转账流水不一致的情况,出借人均会以相差数额是以现金支付的方式进行的交付,来以此证明债权凭证上载明的金额为实际出借金额,而作为借款人应提前有所注意,保留相关证据,证明真实出借的金额,减少损失。

 

问题三


问题三:未约定逾期利息,能不能向借款人主张?

 

结论:可以主张,但应分情况讨论。

 

解析:根据《民间借贷》新规第28条第1款规定:“借贷双方对逾期利率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但是以不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为限。”据此,如果借贷双方对于逾期利息有约定,应尊重借贷双方的意思自治。

 

根据《民间借贷》新规第28条第2款规定,如果借贷双方未约定逾期利率或者约定不明的,人民法院可以区分不同情况处理:

 

建议:1、出借方为避免后期发生纠纷遭受损失,即使不约定逾期利息,也应约定期内利息,并提前保留约定了期内利息的证据,这样后期仍然可以根据期内利率向借款人主张逾期利息。2、如约定逾期利息,也应以不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为限。3、根据《民间借贷》新规第29条规定:“出借人与借款人既约定了逾期利率,又约定了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出借人可以选择主张逾期利息、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也可以一并主张,但是总计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的部分,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据此,有观点认为逾期利息仍然具有违约金性质,因此如按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约定逾期利息,又约定违约金时,人民法院会认为属于双重惩罚,会根据上述29条规定不予支持违约金。

 

问题四


问题四:作为借款人可以提前偿还借款吗?利息应该怎样计算?

 

结论:除非双方另有约定,否则可以提前还款。提前还款时以实际借款期限计算利息。

 

解析:《民间借贷》新规第30条规定:“借款人可以提前偿还借款,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借款人提前偿还借款并主张按照实际借款期限计算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据此,对于提前还款应首先尊重当事人关于提前还款的约定,在当事人未约定的情况下,借款人有权提前还款。而对于提前偿还借款的利息计算问题,借款人应按照变更后的借款期限支付利息,即按照实际借款期间计算利息。

 

建议:如出借人不同意借款人提前还款,出借人应当在借款合同中作出明确约定。但出借人应同时注意,此时借款人如有资金,但碍于此条款限制而不能及时还款,将增大回笼资金的难度。

 

问题五


问题五:我目前的借款纠纷可以适用最新《民间借贷规定》吗?利息如何计算?

 

结论:2021年01月01日后人民法院新受理的一审民间借贷纠纷案件,适用2021年01月01日《民间借贷》新规。利息计算则以2020年8月20日作为节点,分两段计算。

 

解析:《民间借贷》新规第31条第1款规定:“本规定施行后,人民法院新受理的一审民间借贷纠纷案件,适用本规定。”而《民间借贷》新规施行日期为2021年01月01日,故在2021年01月01日后人民法院新受理的一审民间借贷纠纷案件,适用2021年01月01《民间借贷》新规。

 

第31条第2款规定:“2020年8月20日之后新受理的一审民间借贷案件,借贷合同成立于2020年8月20日之前,当事人请求适用当时的司法解释计算自合同成立到2020年8月19日的利息部分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对于自2020年8月20日到借款返还之日的利息部分,适用起诉时本规定的利率保护标准计算。”

 

据此,简单来说,只要在2020年8月20日之后新受理的一审民间借贷案件,借贷合同成立于2020年8月20日之前的,在计算利息时,合同成立至2020年8月19日的利息,如双方约定年利率24%,则可以按照此约定进行主张;2020年8月20日至借款返还之日的利息,按照起诉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进行主张。

 

建议:出借人于2021年01月01日后进行起诉时,应按本条分段计算利息,争取最大化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