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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人力资源管理法律风险防控100问(第十期) | 树人劳动

2020-07-22 15:35:00 13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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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人力资源管理法律风险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分别是劳动关系建立时期、劳动关系维护时期、劳动关系解除时期。

三个时期涉及的具体法律风险事项多达200多项,因此对企业人力资源管理人员进行提高法律风险识别能力培训是人力资源管理法律规范的基础工作之一,也是法律风险防范的重要前提。

针对企业这一迫切需求,树人律师事务所人力资源法律服务组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结合企业生产经营实际,现于本公众号推出“人力资源管理法律风险防控100问”系列文章,本期为系列第十期。


 

Q.建设工程领域分包单位拖欠农名工工资的如何清偿?

答:分包单位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施工总承包单位先行清偿,再依法进行追偿。

 

 

Q.建设工程领域分包单位如何发放农民工工资?

答:工程建设领域推行分包单位农民工工资委托施工总承包单位代发制度。

 

 

Q.建设工程领域分包单位发放农民工工资基本流程是什么?

答:首先,分包单位应当按月考核农民工工作量并编制工资支付表,经农民工本人签字确认后,与当月工程进度等情况一并交施工总承包单位。其次,施工总承包单位根据分包单位编制的工资支付表,通过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直接将工资支付到农民工本人的银行账户,并向分包单位提供代发工资凭证。

 

 

Q.用人单位出于工作方便可以要求农民工在职期间上交其个人银行卡吗?

答:用于支付农民工工资的银行账户所绑定的农民工本人社会保障卡或者银行卡,用人单位或者其他人员不得以任何理由扣押或者变相扣押。

 

 

Q.什么是施工总承包单位工资保证金?

答: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存储工资保证金,专项用于支付为所承包工程提供劳动的农民工被拖欠的工资。工资保证金实行差异化存储办法,对一定时期内未发生工资拖欠的单位实行减免措施,对发生工资拖欠的单位适当提高存储比例。工资保证金可以用金融机构保函替代。工资保证金的存储比例、存储形式、减免措施等具体办法,由国务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

 

 

Q.建设单位与施工总承包单位或者承包单位与分包单位因工程数量、质量、造价等产生争议的可以暂不发放农民工工资吗?

答:不可以。建设单位与施工总承包单位或者承包单位与分包单位因工程数量、质量、造价等产生争议的,建设单位不得因争议不按照《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二十四条的规定拨付工程款中的人工费用,施工总承包单位也不得因争议不按照规定代发工资。

 

 

Q.建设单位或者施工总承包单位将建设工程发包或者分包给个人或者不具备合法经营资格的单位拖欠农民工工资的如何清偿?

答:建设单位或者施工总承包单位将建设工程发包或者分包给个人或者不具备合法经营资格的单位,导致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建设单位或者施工总承包单位清偿。

 

 

Q.施工单位允许其他单位和个人以施工单位的名义对外承揽建设工程,导致拖欠农民工工资的如何清偿?

答:施工单位允许其他单位和个人以施工单位的名义对外承揽建设工程,导致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施工单位清偿。

 

 

Q.工程建设项目违反国土空间规划、工程建设等法律法规导致拖欠农民工工资的如何清偿?

答:工程建设项目违反国土空间规划、工程建设等法律法规,导致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建设单位清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