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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人力资源管理法律风险防控100问(第九期) | 树人劳动

2020-07-22 14:56:14 12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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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企业人力资源管理法律风险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分别是劳动关系建立时期、劳动关系维护时期、劳动关系解除时期。

    三个时期涉及的具体法律风险事项多达200多项,因此对企业人力资源管理人员进行提高法律风险识别能力培训是人力资源管理法律规范的基础工作之一,也是法律风险防范的重要前提。

    针对企业这一迫切需求,树人律师事务所人力资源法律服务组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结合企业生产经营实际,现于本公众号推出“人力资源管理法律风险防控100问”系列文章,本期为系列第九期。


Q.农民工的法律定义是什么?

答:根据《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规定,农民工是指为用人单位提供劳动的农村居民。

 

 

Q.用人单位可以以实物或有价证券支付农民工工资吗?

答:不可以。根据《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规定,农民工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通过银行转账或者现金支付给农民工本人,不得以实物或者有价证券等其他形式替代。

 

 

Q.用人单位与农民工如何约定支付工资的日期及周期?

答:首先,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与农民工书面约定或者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规定的工资支付周期和具体支付日期足额支付工资;其次,实行月、周、日、小时工资制的按照月、周、日、小时为周期支付工资,实行计件工资制的工资支付周期由双方依法约定;最后,用人单位与农民工书面约定或者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规定的具体支付日期,可以在农民工提供劳动的当期或者次期,具体支付日期遇法定节假日或者休息日的,应当在法定节假日或者休息日前支付。

 

 

Q.用人单位在任何情况下未及时支付农民工工资都属于违法吗?

答:不是。用人单位如因不可抗力未能在支付日期支付工资的,可在不可抗力消除后予以支付。

 

 

 

Q.用人单位如何编制书面农民工工资支付台账?

答:农民工书面工资支付台账应当包括用人单位名称,支付周期,支付日期,支付对象姓名、身份证号码、联系方式,工作时间,应发工资项目及数额,代扣、代缴、扣除项目和数额,实发工资数额,银行代发工资凭证或者农民工签字等内容。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以上标准编制书面工资支付台账,并至少保存3年。

 

 

Q.用人单位因使用个人或不具备合法经营资格单位的农民工,导致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谁进行清偿?

答:用工单位使用个人、不具备合法经营资格的单位或者未依法取得劳务派遣许可证的单位派遣的农民工,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用工单位清偿,并可以依法进行追偿。

 

 

Q.用人单位允许个人或不具备合法经营资格的单位以用人单位的名义对外经营,导致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谁进行清偿?

答:用人单位允许个人、不具备合法经营资格或者未取得相应资质的单位以用人单位的名义对外经营,导致拖欠所招用农民工工资的,由用人单位清偿,并可以依法进行追偿。

 

 

Q.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等用人单位拖欠农民工工资的,应当如何清偿?

答: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等用人单位拖欠农民工工资的,应当依法予以清偿;不清偿的,由出资人依法清偿。

 

 

Q.用人单位合并或分立时,如何清偿拖欠的农民工工资?

答:用人单位合并或者分立时,应当在实施合并或者分立前依法清偿拖欠的农民工工资;经与农民工书面协商一致的,可以由合并或者分立后承继其权利和义务的用人单位清偿。

 

 

Q.用人单位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或登记证书、被责令关闭、被撤销或者依法解散的,如何清偿拖欠的农民工工资?

答:用人单位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或者登记证书、被责令关闭、被撤销或者依法解散的,应当在申请注销登记前依法清偿拖欠的农民工工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