树人视角SHUREN NEWS

企业人力资源管理法律风险防控100问(第七期) | 树人劳动

2020-02-25 19:52:35 1386

「声明」本文系树人律师事务所律师及职员撰写原创文章,同步公开发表在树人律师事务所微信公众号及网站上,

            文章著作权属树人律师事务所所有,在其他平台或媒体发布、转载需经树人律师事务所许可。

            取得许可在文末扫码关注“树人律师”进行联系。


Q:按照国家规定女职工可享受产假多少天?

答:《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七条规定,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

 

 

Q:按照青海省规定女职工可享受产假多少天?

答:青海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调整城镇职工生育保险有关待遇的通知》青人社厅发〔2016〕78号规定:女职工正常生育的,产假为158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Q:抱养孩子,养母可否享受产假?

答:根据《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规定,产假适用实际生育的孕产妇,如果女职工没有生育,而是收养了婴儿,尽管有休假照顾婴儿的实际需要,但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无法享受产假,用人单位可根据生产实际并考虑该女职工的特殊需要给予一定的事假天数。

 

 

Q:用人单位是否可以在女职工“孕期、产期、哺乳期”期间调整工资待遇?

答:不可以。根据《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二十七条以及《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七条规定,用人单位不得因结婚、怀孕、产假、哺乳等情形,降低女职工的工资。

 


Q:用人单位是否可以与“孕期、产期、哺乳期”女职工解除劳动关系?

答:用人单位可以与“孕期、产期、哺乳期”女职工解除劳动关系的情形只有两种:

一是“孕期、产期、哺乳期”女职工因自由择业主动辞职;二是“孕期、产期、哺乳期”女职工存在《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的情形。
除上述两种情形以外,用人单位不得与“孕期、产期、哺乳期”女职工解除劳动关系。

 

 

Q:女职工产假期间享受的生育津贴标准是什么?

答:女职工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由统筹地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所在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计发。

 

 

Q:除上述生育津贴外,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期间还可以享受哪些生育保险报销项目?

答:女职工因怀孕、生育发生的检查费、接生费、手术费、住院费、药费和计划生育手术费,符合《青海省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及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和医疗服务设施标准的,从生育保险基金中支付。

 

 

Q:用人单位未给女职工缴纳生育保险的,生育津贴应如何支付?

答:《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规定,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女职工产假前工资的标准由用人单位支付。

 

 

Q:用人单位未给女职工缴纳生育保险的,生育保险报销项目应如何支付?

答: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女职工生育或者流产的医疗费用,按照生育保险规定的项目和标准,由用人单位支付。

 

Q:女职工产假期满恢复工作时是否可以有适当的缓冲期?

答:依据《女职工保健工作规定》,女职工产假期满恢复工作时,应允许有1-2周时间逐渐恢复原工作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