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人力资源管理法律风险防控100问(第三期) | 树人劳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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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劳动者在入职时隐瞒婚姻情况是否构成欺诈?
答:不构成。劳动者只对与拟任工作岗位直接相关的事项有如实陈述的义务,婚姻状况属于个人隐私,一般而言与是否胜任工作岗位无关,劳动者对此并不负有告知义务,因此隐瞒婚姻状况不构成欺诈。
Q:已经依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的人员,能否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成为劳动合同的主体?
答:不能。用人单位招用已经依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的人员所形成的用工关系应按照劳务关系处理。
Q:企业停薪留职人员、内退人员、下岗待业人员,因与新的用人单位发生用工争议,如何确定用工关系?
答:上述人员与新用人单位之间属于劳动关系。
Q:劳动者在办公区域打架,用人单位能否因此解除劳动合同?
答:劳动者在工作区域打架属于违纪行为,如果用人单位在规章制度中对此类情形作出了规定,并明确对该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可以以此为由解除劳动合同。
Q:劳动合同期满未续签继续用工,用人单位是否有权单方终止劳动关系,是否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
答:用人单位有单方终止劳动关系的权利,但应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
Q:职工上下班途中驾驶摩托车自己摔倒是否属于工伤?
答: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6项规定,只有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伤害的,才能被认定为工伤。由于职工下班途中驾驶摩托车自己摔倒受伤,不属于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伤害,因此不能认定工伤。
Q:劳动者工作时间内在单位与同事打架,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是否可以认定为工伤?
答:劳动者在工作时间内,在工作场所受到伤害的,是否应当认定为工伤,关键是看劳动者是否履行工作职责。如果因履行工作职责而发生伤害事故,则应认定为工伤,否则不能认定为工伤。
Q:用人单位未给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的,但是缴纳了人身意外伤害险,劳动者被认为为工伤后,商业险赔付是否可以替代工伤保险赔付?
答:不可以代替。
《工伤保险条例》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各类企业、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应当为本单位全部职工参加工伤保险。”但我国的法律、法规也不排斥用人单位参加人身意外伤害险,而是鼓励用人单位为职工购买人身意外伤害险。
《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中规定:“各地区相关部门要在国家的政策指导下大力发展企业补充保险,同时发挥商业保险的补充作用。”但两者不能相互替代。
Q:用人单位未给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的,劳动者发生工伤后是否可以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答:《工伤保险条例》第62条规定:“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的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依照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因此用人单位未给劳动者缴纳工伤保险的需要用人单位自行支付工伤职工的工伤保险待遇。
Q:企业名称和法定代表人发生改变,劳动合同是否失效?
答:劳动合同有效。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投资人等事项,不影响劳动合同的履行。用人单位发生合并或者分立等情况,原劳动合同继续有效,劳动合同由承继其权利和义务的用人单位继续履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