树人视角SHUREN NEWS

企业人力资源管理法律风险防控100问(第二期) | 树人劳动

2020-02-25 18:08:10 1392

「声明」本文系树人律师事务所律师及职员撰写原创文章,同步公开发表在树人律师事务所微信公众号及网站上,

            文章著作权属树人律师事务所所有,在其他平台或媒体发布、转载需经树人律师事务所许可。

            取得许可在文末扫码关注“树人律师”进行联系。


Q:劳动合同到期后用人单位不再与劳动者续签合同是否需要支付补偿金?

答:需要支付补偿金。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Q:劳动者被判刑(非用人单位的原因造成的),用人单位能否解除劳动合同?是否需要支付补偿金?

答: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六项规定“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无需向劳动者支付补偿金。


Q:劳动者存在泡病假现象,用人单位能否规定员工病假条时间期限?

答:医生所开具的病假条时间长短,是医生根据病人实际的病情来决定的,用人单位没有权利规定员工病假期限,如果用人单位对员工所提供的病假条有异议,可以向该医院核实情况。建议用人单位在规章制度中完善病假申请流程,保障用人单位合法利益。


Q:劳动者放弃缴纳社会保险,并与用人单位签订放弃缴纳社会保险协议是否有效?

答:协议无效。根据社会保险法等相关法律规定,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劳动者自愿放弃缴纳社会保险没有法律效力。

Q:用人单位发现劳动者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是否可以解除劳动关系?是否需要支付补偿金?

答:劳动者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用人单位可与其解除劳动合同无需支付赔偿金。


Q:竞业限制中“负有保密义务人员”范围有哪些?

答:根据劳动者职位,职责范围,工作中是否会接触或掌握公司任何的商业秘密考量。一般为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及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但是承担保密义务人员不能无限扩展,应保证劳动者的就业权。


Q:薪酬是否属于商业秘密?用人单位可否以违反薪酬保密制度为由解除劳动合同?
 

答:薪酬不属于商业秘密,不符合商密的要件,但是用人单位可以将职工的薪酬列为公司的商业秘密,并在《劳动合同》、《员工手册》等企业规章制度中明确约定,并公示告知员工,如果员工违反,用人单位应承担员工违反规章制度中关于薪资保密规定承担举证责任。在合同或制度明确约定不能泄露,且劳动者知晓该约定或规定的前提下泄露,用人单位可以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



Q:什么情况下劳动合同无效?

答: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规定,下列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
(一)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
(二) 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
(三)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



Q:劳动合同因劳动者的过错被确认无效,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用人单位是否可以要求劳动者进行赔偿?

答:可以。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六条规定,劳动合同依照本法第二十六条规定被确认无效,给对方造成损害的,有过错的一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Q:劳动合同无效,但是劳动者已经工作了一个月,用人单位是否可以不知福工资?

答:不可以。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动合同被确认无效,劳动者已付出劳动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劳动报酬的数额,参照本单位相同或者相近岗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