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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离婚的方式转移财产,债权人该如何应对?

2020-12-03 14:44:01 13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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笔者最近办理一些借款合同纠纷案件时,经常发现债权人在面临能否要求夫妻双方共同还款时的双眼迷茫,也捕捉到了他们发现债务人离婚协议中转移财产条款时的惊慌失措。接下来,笔者将通过下面几个问题的分析,希望各位读者在遇到类似问题时能具有一定的风险防范意识。

 

法院如何认定夫妻共同债务?

 

 

根据2018年1月18日施行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制作

 

根据上述流程图可知,判断是否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只需要两步:

 

第一步判断是否满足“共债共签”的情形,如果借款凭证上存在夫妻双方签字,或仅有一方签字,另一方事后以书面确认、微信、电话、短信、邮件等对共同举债进行追认,则可以直接认定夫妻一方所负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

 

第二步,如果不满足“共债共签”的情形,则需要判断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是否超出家庭生活需要,如果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是用来进行家庭日常消费、子女抚养、日用品购买等正常生活开支,通常此类债务将直接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如果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数额较大,原则上不宜直接推定为夫妻共同债务,需要债权人举证证明数额较大的这笔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否则债权人将无法要求夫妻双方承担共同还款责任。

 

综上,对于债权人而言,出借款项时,不但要审查借款人个人的偿还能力,也要审查借款人婚姻家庭情况,尤其涉及大额借款时,尽量让借款人的配偶进行签字或事后追认,防范未来发生纠纷时,无法举证案涉借款属于家庭日常生活需要,进而承担败诉的不利后果。

 

案例分析——情况一
 

A、B为夫妻,当A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可能被法院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时,债权人要求A、B承担共同还款责任,此时B拿出《离婚协议》,表示双方已约定债务全部由A承担,债权人能否继续要求B承担共同还款责任?

 

 

此约定对债权人无拘束力!只要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被法院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后,债权人即可要求夫妻双方承担共同还款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以下简称“《婚姻法》解释(二)”)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的离婚协议或者人民法院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已经对夫妻财产分割问题作出处理的,债权人仍有权就夫妻共同债务向男女双方主张权利。”

 

综上,《离婚协议》可以对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等事项进行约定,但该约定只对夫妻内部有效,只能约束夫妻双方,而不能以双方的内部约定去对抗外部的债权人。假设问题中的债权人向A、B双方主张权利,A、B则均负有向债权人偿还全部债务的义务。如A、B中的任何一方偿还完全部债务,则可依据《离婚协议》中的约定向另一方追偿。

 

因此,此种情形下债权人只要能够举证证明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即可正常行使权利,无需顾忌《离婚协议》中的约定。

 

案例分析——情况二
 

A、B为夫妻,当A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可能不会被法院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时,债权人要求A、B承担共同还款责任,此时B拿出《离婚协议》,表示双方已约定债务全部由A承担,债权人能否继续要求B承担共同还款责任?

 

 

债权人继续要求B承担共同还款责任需要法律上的请求权基础,此种情形下,因A不满足所欠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这一构成要件,故不能适用《婚姻法》解释(二)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向B主张权利。

 

但是,此种情形下极易出现A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后,通过《离婚协议》,将本该属于自己享有的财产份额约定由B享有,而自己却承担全部债务,致使债权人即使起诉获得胜诉判决,也找不到A的财产进行执行,进而怒气冲天。

 

针对上述情形,债权人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七十四条第一款:“因债务人放弃其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并且受让人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之规定,撤销《离婚协议中》无偿转让财产的内容,确认此财产恢复为夫妻双方共同财产,进而即使只让A承担责任,也能通过对A的强制执行来实现债权。

 

下面笔者以一例案例作以简单论证:

 

案号:(2020)吉民再46号

 

一审原告诉求:请求人民法院依法撤销陈某与李某某间《离婚协议书》第二项“位于社保小区**楼**楼房、**迈腾轿车归李某某所有”的协议内容,确认此财产恢复为陈某与李某某夫妻共同财产。

 

一审法院判决驳回原告王某某的诉讼请求。

 

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再审法院认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七十四条的规定,对王某某的撤销陈某与李某某之间《离婚协议书》第二项“位于社保小区**楼**楼房、**迈腾轿车归李某某所有”协议内容的主张,本院予以支持。关于恢复该财产为陈某、李某某共同财产的主张,因案涉房屋已经过户到案外人名下,故本院不予支持。王某某如认为其权益受到侵害,可另行起诉主张权利。

 

因此,此种情形下由于债权人无法举证证明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故不能适用《婚姻法》解释(二)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向夫妻另一方主张权利,但是可以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七十四条的规定行使撤销权,撤销《离婚协议》中涉及无偿转让财产的内容,但同时应注意撤销权的行使期限。此外,还需提醒债权人注意,如果此种情形下,夫妻一方又将无偿取得的财产通过合理方式转让予第三人,那么即使债权人撤销了夫妻双方在《离婚协议》中关于无偿转让财产的约定,也会因为协议所涉财产已转移至第三人名下,故无法恢复该财产为夫妻共同财产。

 

结语


综上,律师建议,为了防范债务人采用《离婚协议》等方式逃避财务,债权人应从源头抓起,在签订相关协议时就锁死夫妻共同债务,以便降低后续让夫妻双方承担共同还款责任的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