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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业领域 | 压覆系列之十一 :压覆矿产资源,开采利润损失可主张几年?

2020-06-16 10:34:11 21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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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建设项目压覆矿产资源的,矿业权人通常会要求建设方赔偿压覆矿产资源的开采利润损失,为此诉讼实务中,诉讼双方常就利润损失的计算期间发生争议。建设单位认为只要赔偿压覆矿证剩余有效期限的利润损失即可,矿业权人则认为剩余矿山服务年限所产生的利润损失均应获得赔偿。那么,压覆矿产资源到底需赔偿矿业权人多长时间的利润损失呢?

    对此,树人律师根据我国现行有效法律规定,并结合法院作出的裁判文书,就利润损失的计算期间分析阐述如下,供大家探讨。


一、压覆矿产资源纠纷中,矿业权人可要求赔偿预期利润损失的情形

    压覆矿产资源纠纷涉及侵权责任和补偿责任两种,根据《侵权责任法》第十九条的规定,侵害他人财产的,财产损失按照损失发生时的市场价格或者其他方式计算。为此,如压覆矿产资源纠纷被认定需承担侵权责任的,矿业权人可要求压覆方赔偿预期利润损失。

    当压覆行为满足如下条件时,压覆方需承担侵权责任,赔偿矿权人的预期利润损失:

1、压覆损害事实客观存在,即必须在客观上造成了压覆矿产资源的事实;

2、压覆方具有过错;

3、压覆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有因果关系。

 

 

 

二、关于利润损失计算期间的司法裁判要旨

    树人律师通过梳理压覆矿产资源司法案例,发现在压覆矿产资源诉讼实务中,各法院就压覆矿产资源赔偿利润损失期间的计算,存在如下三种裁判观点:

(一)赔偿矿山服务年限内的利润损失

    【裁判要旨】:矿山服务年限内,矿权到期后可以申请矿权延续,只要企业合法开采,矿权出让合同到期亦可以申请延续,据此,矿业权作为用益物权在确定其投资利润损失时,应根据矿权本身的可开采年限或者服务年限来确定。

    【案例】:xx公司持有矿泉水《采矿许可证》,有效期限为3年,自2010年7月28日至2013年7月28日。2013年8月26日,xx公司延续取得《采矿许可证》,有效期限为3年,自2013年7月28日起至2016年7月28日止。2010年10月,轨道交通公司建设的xx轨道交通六号线二期工程xx隧道开始施工。2012年2月,为查明拟建工程建设用地范围内矿业权设置情况和线路工程压覆矿产资源情况,xx地质队接受轨道交通公司委托,编制了《建设用地压覆矿产资源评估报告》,该报告专家评审意见认为:xx隧道施工对xx公司的矿泉水厂的钻井影响程度严重。2013年ll月30日,xx鉴定所接受轨道交通公司和xx公司的委托,对xx公司矿泉水水源地可得利益损失和相关资产补偿价值进行评估,确定xx公司矿泉水水源地可得利益损失价值为l027.21万元;其他相关资产需补偿价值为793.77万元(该补偿价值结论是在假设xx公司矿泉水厂需要关闭整体搬迁的前提下得出的)。

    本案中,法院认为:在矿山服务年限内,采矿权到期后可以申请采矿权延续,因此采矿权价值交纳年限不能作为资源损失赔偿的评判依据。由于资源的特殊性,矿泉水资源无论规模大小都是可以永续利用的,只要企业合法开采,采矿权出让合同到期都可以申请延续,采矿权延续时间仍以10年(或5年)为限,但没有规定采矿权延续次数,只要资源没有破坏,企业都可继续申请采矿权延续,据此可知,采矿权作为用益物权在确定其贬损价值时并不应仅限于采矿权出让合同约定的采矿权出让期限,而应根据该采矿权本身的可开采年限或者服务年限来确定。

(二)根据矿证有效期限酌定赔偿利润损失

    【裁判要旨】:综合考虑矿权有效期限及市场行情的变化,对矿权利润损失进行酌情认定。

    【案例】:xx商贸公司持有建筑石料矿采矿权,《采矿许可证》有效期限为2年,自2015年3月12日起至2017年3月12日止。2017年3月15日,xx商贸公司向xx国土局申请采矿许可证延期,xx国土局同意延期办理其采矿许可证手续。2017年5月10日,xx商贸公司申请建筑石料矿安全生产许可证延期,因该矿与正在建的高速公路相距不足百米,不符合相关规定,且该证已过期半年,不符合延期规定而未获批准。高速公路于2009年进行立项,2010年10月11日xx人民政府对高速公路进行了开工典礼,完工时间为2017年12月26日。2015年1月份高速公路进行实际施工。2010年10月,中国有色金属工业长沙勘察设计研究院根据xx国土资源局委托,就xx商贸公司持有的建筑石料矿采矿权出具了《资源储量报告》,报告估算结果为:建筑石料矿保有基础(122b)储量54.81万m3,预可采矿石储量(122)为43.85万m3。矿山生产能力:4.8万m3/年;矿山服务年限:11年;年税后利润为32.8万元。

    本案中,法院认为:鉴于xx商贸公司的《采矿许可证》有效期限为:2010年12月3日至2017年3月12日。2015年高速公路公司进入xx商贸公司所属矿区施工,为此综合考虑xx商贸公司拥有的采矿权年限及市场行情的变化,酌情认定xx商贸公司被压覆矿山采矿权投资利润为人民币60万元。

(三)部分法院并不单独就压覆矿产资源的利润损失进行计算

    诉讼实务中,评估机构对矿权价值进行评估,特别是对采矿权价值进行评估时,多数情况下系采用收益法进行评估,因采用收益法对矿权进行评估时,评估结果中已经包含了未来利润,此种情形下部分法院认为不需再单独就压覆矿产资源的利润损失进行评估计算。

 

 

 

三、律师评析

    关于利润损失计算期间,若一概以矿证有效期限为标准计算利润损失,对于矿业权人而言,有失公允。树人律师认为,应综合考虑矿山服务年限以及矿权是否可以办理延续登记、矿权无法办理延续登记与压覆违法行为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等,确定计算压覆矿权利润损失期限。虽然矿权许可证到期后,能否办理延续登记具有不确定性,但根据矿产资源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矿权到期后只要满足法定条件,均可办理延续登记,并且在实践中,只要矿山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矿权有效期限届满后基本上均可以办理延续登记。为此计算压覆矿权利润损失时,不能仅考虑矿权许可证登记的有效期限,还应考虑矿山服务年限。

    如矿权被压覆后,仅仅因为压覆行为导致无法办理延续的,则在计算矿权压覆利润损失时,应综合考虑矿权可办理延续的期限及矿山服务年限,计算压覆矿权利润损失,而不能仅以矿证有效期限为标准进行计算。但如矿权并非因压覆行为才导致不能办理延续的,系因矿业权人自身的原因存在延续的实质性障碍,则在计算矿权利润损失时,可以矿证有效期限为标准计算压覆矿权利润损失。

    另提请注意:鉴于矿业权自身的特殊性及复杂性,为此在计算矿权因压覆遭受的利润损失时,应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专业机构进行评估、鉴定或估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