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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业领域 | 压覆系列之十:评估结果出具后,补偿金额就确定了吗

2020-06-16 10:06:54 17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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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诉讼实务中,被压覆矿权方为证明自身遭受的压覆损失,通常会委托专业的评估机构对被压覆矿权等资产损失进行评估,而后依据评估结果要求建设单位照价赔偿。但法院在裁判压覆赔偿/补偿金额时,往往并非全然按照评估结果进行裁判。树人律师通过梳理压覆判决及裁定发现,法院在裁判压覆补偿时,更多是将评估结果作为裁判的参考依据,再综合其他因素予以调整裁判补偿金额。


一、案例列举

【案情】

    2008年7月25日,甲公司通过竞标方式取得钠长石矿的开采权,后于2010年2月10日,依法取得了该采矿权的采矿许可证,有效期限为10年。2010年12月22日xx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核准乙公司建设220千伏水冶西输变电工程,乙公司于2013年至2014年开工建设,现已投入运营。该变电工程一段线路从甲公司矿区上方通过,一处杆塔坐落于甲公司矿区内。为此,甲公司要求乙公司赔偿损失。

    2016年7月22日,甲公司申请法院委托评估机构对甲公司遭受的采矿权损失进行评估,评估机构于2017年3月13日出具评估报告书,评估结果为:经评估确定甲公司钠长石矿采矿权价值评估结果为:885.35万元。本评估结果为该采矿权在评估基准日时点的市场价值。

【裁判结果】

    法院最终裁定乙公司赔偿甲公司采矿权损失2390445元。计算方式:885.35万元÷120月×(120月-39月)×40%=2390445元。

【裁判理由】

    2013年6月份,乙公司即在甲公司所属采矿区域建塔架线,但此前甲公司并未实施开采,故甲公司自2010年2月取得采矿权许可证之日起至2013年6月未开采的损失应由甲公司自行承担。造成甲公司2013年6月至2020年2月采矿许可证届期之日未开采的损失,其原因应综合考虑。乙公司在未征得甲公司同意情况下,即在甲公司所属的采矿区域建塔架线对甲公司开采活动造成一定影响,但甲公司至今未申请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等手续是造成其损失的主要原因。因本案双方均未申请对案涉线塔及输电线给甲公司开采活动影响的范围及影响范围内矿产储量委托专业机构评估,以便确定造成的损失,为便于双方纠纷解决,本院综合全案情况,酌定乙公司对造成甲公司自2013年6月至2020年2月采矿许可证届期之日未开采的损失承担40%责任。即乙公司赔偿甲公司损失:885.35万元÷120月×(120月-39月)×40%=2390445元。

 

 

二、律师评析

    上述案例中,法院并未将采矿权价值评估结果直接作为赔偿损失金额进行裁判,而是综合案件各项因素,对乙公司需承担的压覆赔偿损失责任进行了酌定。根据压覆矿产资源案件判决及裁定,诉讼实务中法院裁判压覆赔偿/补偿损失时主要关注以下几方面因素:

(一)矿权人是否合法持有矿权

    矿权人就矿权损失主张赔偿的,首先需向法院证明其系合法取得并持有矿权。说明矿权初始取得的合法性,或者受让取得矿权的,证明受让的合法性。另外,如果矿权超出有效期的,还要说明未能延续的原因。

(二)压覆范围

    确定需赔偿的压覆损失,首先需确定压覆范围,压覆范围通常情况下是指建设项目压覆区与勘查区块范围或矿区范围重叠的区域,对于压覆重叠的区域可以根据实际压覆情况来确定,或者比对建设区与矿区的坐标予以确定,这部分面积通常不存在争议。但建设项目要求建设区与矿区之间需设置一定区域的安全距离(全部压覆除外),该区域内不准进行采矿或探矿行为,或者爆破作业,为此该区域虽然建设项目没有直接压覆,但是因项目建设导致该区域内的矿产资源无法开采,属于间接的压覆区域,通常被称为压覆影响区。针对压覆影响区的确定,诉讼实务中常发生纠纷。

    关于影响范围举例说明:浙江省施行的《浙江省自然资源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建设项目压覆矿产资源管理的通知》(浙自然资规〔2019〕9号),其中规定建设项目压覆范围包括建设项目用地范围和影响范围。影响范围包括工程建设项目用地红线外推安全范围和生态环境保护范围。安全范围依据有关工程建设规范和灌溉用水库项目最高洪水位以内等规定确定,无规定或规定不明确的,建设单位可委托工程设计单位论证确定,不论证的,按照建设用地红线范围外推300米确定。生态环境保护范围由建设单位确定,但县级以上公路、所有铁路、县级以上河道、县级以上公路与河道及铁路项目按照《浙江省深化“四边三化”行动方案(2015~2020 年)》(浙委办发〔2014〕67 号)确定。

(三)压覆方需承担的责任:侵权赔偿责任还是补偿责任

    为准确认定压覆补偿范围,需确定压覆方需承担的责任是侵权赔偿责任还是补偿责任。通过梳理案例,法院在裁判压覆方需承担赔偿责任还是补偿责任时,通常考量以下几方面因素:

1、 建设单位对于压覆事项是否存在过错;

2、 建设单位是否给矿业权人造成实际损害;

3、 过错与损害之间是否具有因果关系。

(四)压覆损失的评估机构需具备相应的评估资质

    资产价值评估较为复杂,依法需委托具有相应评估资质的评估机构进行评估,否则资产价值评估结果将不会被法院所采信。

(五)各方就造成损失的过错责任比例

    诉讼实务中,就压覆方应承担的赔偿/补偿压覆损失比例问题发生争议较多。例如,被压覆矿权部分区域位于保护区内导致无法正常开采,后发生压覆行为,矿权人要求建设单位赔偿矿权无法开采的全部损失。此种情型下,即需要区分导致被压覆矿权无法开采的过错责任比例,进而确定建设单位需承担的具体损失赔偿责任。

    树人律师特别提醒,诉讼实务中举证证明过错责任比例时,当事人需就己方主张的过错责任比例的认定提供充分证据予以证明,并围绕合法性及合理性进行充分阐述及说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