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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业领域 | 压覆系列之七:压覆补偿究竟该向谁主张?

2020-05-19 14:39:17 24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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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137号文的规定,建设项目压覆已设置矿业权矿产资源的,新的土地使用权人应向矿业权人补偿。通俗点说,也就是项目的业主方应当承担补偿/赔偿责任。然而现实中,矿业权人和建设项目单位能直接沟通的并不多,尤其是公路、铁路建设项目中,通常会涉及建设项目单位、指挥部、政府等多方主体参与。
 
  那么压覆补偿的主体到底是谁?树人律师希望能够通过本文,解答您的上述困惑。
 


1.经营者承担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七十三条规定:从事高空、高压、地下挖掘活动或者使用高速轨道运输工具造成他人损害的,经营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能够证明损害是因受害人故意或者不可抗力造成的,不承担责任。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失的,可以减轻经经营者的责任。在该条规定中,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的“经营者”应当理解为对从事高空、高压、地下挖掘活动或者使用高速轨道运输工具享有运行支配和运行利益的人,即对高度危险作业的设备拥有支配权并享受运行利益的人。例如轨道交通公司虽然将轨道交通工程发包给某建筑工程公司进行施工,但在工程施工过程中对地下挖掘活动具有支配权和享受运行利益的主体仍为轨道交通公司,故应认定轨道交通公司为侵权人,轨道交通公司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2.项目所有权人承担责任

    例如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在(2015)高民初字第4248号判决书中阐述:关于承担责任的主体。本案中蒙冀铁路公司为张唐铁路的所有权人和项目建设主体,应当承担补偿责任。铁路北京局是受蒙冀铁路公司委托进行张唐铁路代建工作;张唐项目部是铁路北京局为推进张唐铁路建设而登记设立的机构;承德指挥部是承德市人民政府为了便于推进承德市铁路建设及征地拆迁工作而设立,未进行机构登记。上述三方均非实际的压覆主体和所有权人,与矿业权人不发生压覆补偿的法律关系,故本院确定应由蒙冀铁路公司承担压覆补偿责任。

    也就是说,在压覆补偿纠纷中,责任主体首当其冲是项目业主方。由于项目业主方建设项目给矿业权人造成损害,项目业主方也将会因建设项目受益,所以应当由其来承担补偿责任。

 

 

 

 

3.指挥部如具有法人资格的,也可以承担责任

    一般情况下,如果项目部、指挥部没有依法登记,则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十三条“法人非依法设立的分支机构,或者虽依法设立,但没有领取营业执照的分支机构,以设立该分支机构的法人为当事人”之规定,不是适格的责任承担主体。在诉讼阶段,不能向其主张损失。

    如果项目指挥部已经依法登记,且负责拆迁补偿工作,则也可以认定为责任主体。例如湖北某高速公路指挥部登记为事业单位,可以将其单独作为被告,要求其承担补偿责任。

 

 

 

 

4.县政府应承担的责任

    部分地方政府为推动公益性的项目建设,不仅负责征收土地、房屋,也负责征收压覆矿产资源。如果县政府作为压覆矿产所在地的工作责任主体,且履行征收补偿的职责,在此种情况下,压覆赔偿主体也可以为地方政府。

 

 

 

 

5.交通局、铁路局应承担的责任

    一些公路、铁路项目前期筹建、准备是由交通局、铁路局来进行,交通局、铁路局会和矿业权人进行协商,签订补偿意向协议。例如,在某案件中,矿业权人仅起诉了铁路局,但是在铁路项目公司成立后,其作为铁路建设项目的法人依法对项目的资金筹措、建设实施、生产经营、债务偿还和资产保值实行全过程负责,而铁路局系铁路项目公司的发起人。在这种情况下,铁路局作为发起人系因履行公司设立职责而造成他人损害,在项目公司成立后,损害的后果应当由项目公司予以承担。

 

 

6.小结

    1、需要注意的是,为项目建设而临时组建的项目指挥办公室、征拆办以及政府职能部门等往往是压覆补偿的具体实施部门,尽管其与矿业权人签署压覆补偿协议,但并不是真正的压覆赔偿主体,应注意鉴别。

    2、虽然有些主体如未登记的指挥部,其不是法律意义上承担责任的主体,但是由于其系接受项目单位的委托,负责压覆补偿事宜,因此行为的后果应当由委托人建设单位来承担。所以,与指挥部等签署的压覆补偿协议也具有法律效力,但是矿业权人在协商补偿过程中,应当注意核查该类受托机关的委托范围、代理权限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