矿业领域 | 压覆系列之六:压覆矿产资源,如何确定管辖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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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梳理压覆矿产资源赔偿/补偿(以下统称“补偿”)判决及裁定,树人律师发现诉讼实务中,压覆索赔诉讼当事人常就案件受理法院的管辖权发生争议。虽然一般情况下,管辖权异议通常是被告的一个诉讼策略,希望能够借此延长诉讼时间。但是由于矿产资源压覆案件相对复杂,纠纷类型涉及侵权纠纷、合同纠纷、物权纠纷等,诉讼程序涉及民事诉讼程序和行政诉讼程序,不同纠纷类型及诉讼程序中,确定管辖法院规则不一。为此,树人律师特就如何确定压覆矿产资源纠纷案件的管辖法院进行了分析说明,与大家共同交流探讨。
分析压覆矿产资源民事诉讼案件管辖法院前,首先对民事诉讼的受案范围做一简单介绍。
(一)受案范围
矿业权人与项目建设单位(包括铁路公司、公路公司)因压覆矿产资源发生的纠纷,属于民事诉讼的受案范围。
分析说明:《民事诉讼法》第三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其他组织之间以及他们相互之间因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提起的民事诉讼,适用本法的规定。根据前述法律规定,民事诉讼案件受案范围需同时具备主体和内容两个标准要件。主体标准要件为诉讼当事人需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即平等的民事主体;内容标准要件为主体之间发生的争议,应为民事法律关系争议,包括财产关系争议和人身关系争议。具体到压覆矿产资源纠纷,如矿业权人与项目建设单位(包括铁路公司、公路公司)因压覆矿产资源发生纠纷的,因矿业权人与铁路公司、公路公司等建设单位属平等的民事主体,其就压覆矿产资源发生的纠纷属财产关系纠纷,根据前述法律规定该类纠纷依法应属民事诉讼的受案范围。
(二)管辖法院
民事诉讼程序中,压覆矿产资源补偿案件涉及的纠纷类型及案由较多,有侵权纠纷、财产损害赔偿纠纷、物权保护纠纷、探矿权纠纷、采矿权纠纷、合同纠纷。为此,民事诉讼中需根据压覆矿产资源的具体纠纷类型及案由来判断纠纷管辖法院。具体阐述如下:
1、财产损害赔偿纠纷、物权保护纠纷、探矿权纠纷、采矿权纠纷
管辖法院:矿业权所在地法院专属管辖
分析说明:根据《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的规定,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专属管辖。不动产纠纷指因不动产的权利确认、分割、相邻关系等引起的物权纠纷。最高人民法院颁布的《民事案件案由规定》第三部分物权纠纷包括:物权保护纠纷、探矿权纠纷、采矿权纠纷、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根据前述法律规定,物权保护纠纷、探矿权纠纷、采矿权纠纷、财产损害赔偿纠纷管辖法院均应不动产即矿业权所在地法院专属管辖。
2、侵权纠纷
管辖法院:侵权行为地或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分析说明: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侵权纠纷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例如:建设项目压覆矿产资源,若压覆行为构成侵权的,则根据前述法律规定该类纠纷的管辖法院应为侵权行为地或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
3、合同纠纷
管辖法院: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分析说明: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例如:建设项目压覆了矿产资源,承建单位与矿业权人为此签署了压覆补偿协议,后承建单位与矿业权人就履行压覆补偿协议产生纠纷的,该类纠纷属于合同纠纷,根据前述法律规定,该类纠纷应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特别需要说明的是,很多情况下矿业权人与项目建设单位仅仅是签署了压覆补偿意向性协议。这类协议一般比较简单,只约定矿业权人同意放弃被压覆区域的矿业权,项目建设单位对矿业权人进行补偿。但是对于补偿金额、补偿时间等均未做约定。部分法院认为这种情况下合同对双方并无实质性约束力,不能适用合同纠纷的管辖规定。该类纠纷应由矿业权所在地人民法院专属管辖。
4、铁路运输法院管辖的例外
部分法院裁定,铁路承建单位与矿业权人就履行压覆补偿协议产生的纠纷,属铁路运输法院专属管辖。裁定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铁路运输法院案件管辖范围的若干规定》第三条第(六)项的规定,与铁路及其附属设施的建设施工有关的合同纠纷,由铁路运输法官管辖。对此,树人律师持不同意见,树人律师认为与铁路建设施工有关的合同,应指最高人民法院颁布的《民事案件案由规定》第100条 中规定的九类合同,铁路承建单位因建设铁路压覆矿产资源,与矿业权人签署的压覆补偿协议,不属于最高人民法院《民事案件案由规定》第100条中规定的九类合同,故此铁路承建单位与矿业权人因履行压覆补偿协议发生的纠纷,仍应适用《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分析压覆矿产资源行政纠纷管辖法院前,首先就行政诉讼受案范围进行简单阐述说明。
(一)受案范围
根据《行政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的规定,如压覆矿产资源系由于行政机关(如镇/区人民政府等)实施征收征用过程中发生的,则因此产生的纠纷依法应属行政诉讼受案范围。当事人如错将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争议纠纷,归类为民事诉讼受案范围,进而通过民事诉讼程序进行诉讼维权的,受诉人民法院将会驳回原告的起诉。
(二)管辖法院
管辖法院:由最初做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或复议机关(若经过复议)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分析说明:根据《行政诉讼法》《行政复议法》的规定,若行政机关的行政征收行为侵犯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矿产资源使用权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该行政征收行为不服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应首先提起行政复议,而后才可以提起行政诉讼。关于行政诉讼案件的管辖,依法应由最初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经复议的案件,也可以由复议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据此,如压覆矿产资源纠纷系人民政府实施征收征用行为过程中产生的,因征收补偿问题产生纠纷的,该类纠纷属行政诉讼纠纷,依法应由最初做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辖。经复议的案件,也可以由复议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