矿业领域 | 压覆系列之三:矿权已过期,主张压覆补偿会受到影响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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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要从为什么要关注矿业权的有效期说起。既然矿业权登记在矿业企业名下,矿权被压覆受到侵害,不就是应当向矿业企业进行赔偿吗?问题不仅仅是这么简单。
对于矿权到期未延续是否影响主张压覆补偿的问题,在司法审判实践中,一般会关注如下问题:
1、矿权压覆时,矿权是否在有效期内
压覆矿权时,如果矿权在有效期内,一般认为在发生压覆行为的时点,矿权处于合法状态。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对给矿业权人造成的损失承担补偿责任。树人律师认为,如果后续到期尚未延续,应当由建设单位承担证明无法获得延续的举证责任。
2、提起诉讼时点,矿权是否在有效期内
在矿业权人向法院起诉时,如果矿业权尚在有效期内,则后续是否延续都不应作为考虑因素。因为首先在起诉时矿权在有效期内,证明了矿权不存在过期的障碍;其次,在审理过程中矿业权过期,则是因为双方未能及时达成一致,未及时支付补偿款拖延造成的。这种情况下,只要保证起诉时矿权在有效期即可。
3、矿权未获得延续与压覆的因果关系
在矿权被部分压覆且矿权未能获得延续的情况下,法官通常会对延续与压覆的因果关系进行审查。在最高院再审的某案件中,矿业权人与项目建设单位签署了关于压覆的《框架协议》,矿权到期后矿业权人未提出延续申请导致矿权灭失,而建设单位后续调整了线路未实际压覆矿权。法院认为矿权灭失是当事人自己的过错造成的,因为矿业权人未按时提出延续申请,才导致无法获得延续,矿权的灭失与压覆没有因果关系,最终未支持矿业权人要求补偿的诉讼请求。实践中确实存在因为建设单位履行了压覆审批手续,或者压覆事实的存在,导致矿业权人很难延续矿业权,但是树人律师也要提示矿业企业要注意相关证据的留存。
4、是否存在矿权无法获得延续的充分证据
矿权部分被压覆后如果矿权即将到期,矿权人不能掉以轻心。先是落实一下建设项目压覆审批的进展。如果压覆审批已经结束,则可以按照规定办理矿区变更登记。如果压覆审批尚未完成,也要及时提出矿权延续,避免因为到期未及时提出延续,出现矿权被废止的结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