矿业领域 | 压覆系列之一:如何认定压覆矿产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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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单位压覆矿产资源是矿业权人要求压覆补偿/赔偿的前提条件。压覆矿产资源的认定依据是什么?有没有不构成压覆的例外情形?压覆重要矿产资源和压覆其他矿产资源的区别是什么?树人律师结合前述问题谈一谈压覆矿产资源如何认定。
一.认定压覆矿产资源的依据
《矿产资源法》第三十三条、《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第三十五条均规定,在建设铁路、工厂、水库、输油管道、输电线路和各种大型建筑物或者建筑群之前,建设单位非经国务院授权的部门批准,不得压覆重要矿床。
《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建设项目压覆重要矿产资源审批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10]137号,以下简称“137”号文)规定“凡建设项目实施后,导致其压覆区内已查明的重要矿产资源不能开发利用的,都应按本通知规定报批。未经批准,不得压覆重要矿产资源。”
根据前述规定,压覆矿产资源主要是指建设项目压覆区与勘查区块范围或矿区范围重叠并导致矿产资源不能开发利用的情形。
根据137号文的规定,以下两种情形可不作为压覆处理或不作压覆审批登记:
1、建设项目压覆区与勘查区块范围或矿区范围重叠但不影响矿产资源正常勘查开采的,不作压覆处理。
2、矿山企业在本矿区范围内的建设项目压覆矿产资源不需审批。
上述第一种情形是指项目压覆区和矿业权范围有重叠,但是不会对勘查和开采产生影响,例如压覆的区域内没有探明的矿产资源,这种情况下就不作为压覆处理。第二种情况比如说矿业企业要在矿区范围内建设一座选矿厂,虽然会压覆矿产资源,但是因为都是同一主体即矿业权人,所以无需履行压覆审批登记手续。
另,部分省份对不作压覆处理的情形作了特别规定:
山东规定:被压覆的重要矿产资源暂不开采,将来开采时采用先进的开采方法,编制开采技术方案,经论证、批准后实施,不影响建设项目正常运行的,并且建设项目法人与矿业权人签订了有关协议的。
天津:在规定的区域之外,建设项目压覆地热、矿泉水等流体重要矿产资源的,不作压覆处理,不再办理压覆重要矿产资源登记手续,项目建设单位应妥善处理好与相关矿业权人的权益关系。
137号文中未规定不视为压覆处理的具体操作程序。根据各省市的规定,如果建设项目压覆区与勘查区块范围或矿区范围重叠但不作压覆处理,建设单位应提交符合规定的不作压覆处理的论证报告及论证意见,同时建设单位与矿业权人签订不作压覆处理的协议书。
三.压覆重要矿产资源
国家对重要矿产资源实行特殊的保护措施。137号文规定,建设单位压覆重要矿产资源需办理压覆审批登记手续,未经压覆审批登记不得压覆。
1、重要矿产资源
137号文明确重要矿产资源是指《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附录所列34个矿种和省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本行政区优势矿产、紧缺矿产。
《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附录所列34个矿种为1.煤;2.石油;3.油页岩;4.烃类天然气;5.二氧化碳气;6.煤成(层)气;7.地热;8.放射性矿产;9.金;10.银;11.铂;12.锰;13.铬;14.钴;15.铁;16.铜;17.铅;18.锌;19.铝;20.镍;21.钨;22.锡;23.锑;24.钼;25.稀土;26.磷;27.钾;28.硫;29.锶;30.金刚石;31.铌;32.钽;33.石棉;34.矿泉水。
省级自然资源部门确定本行政区优势矿产、紧缺矿产,例如云南省的优势矿产:锡、铜、铅、锌、镍、锰、金、银、锑、钼、铝土矿、钛铁矿、煤(焦煤)、钨矿、原生钛(磁)铁矿、富铁矿石、铂族金属、硅灰石、硅藻土、芒硝矿石、磷、钾盐、盐矿、硫铁矿、伴生硫、稀土矿、铌、钽、萤石(共计29种)。
2、原则上不能压覆的重要矿产资源
建设项目压覆其他矿产资源是否需要办理审批登记手续,国家层面没有明确规定,各地操作不一。部分省市规定,压覆非重要矿产资源的,仍需办理压覆矿产资源审批或备案手续。部分省市就不要求办理压覆审批。遇到这种情况,需要依据矿业权所在省份的具体规定进行判断。
五.结语
建设项目实施后导致矿产资源不能勘查或开发利用是认定压覆的核心标准。矿业权人对于“不作压覆处理”的情形应谨慎对待,充分考虑到该情形对探转采或开采安全性等的影响。建设单位压覆重要矿产资源需办理压覆审批登记手续,自然资源部门需要对建设单位的压覆事实作出认定。建设单位压覆非重要矿产资源,一般不需办理压覆审批手续,如双方就压覆事实发生争议,矿业权人应积极收集证据证明压覆事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