矿业领域 | 系列文章十:自然保护区矿业权退出争议维权途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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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十:自然保护区矿业权退出争议维权途径
在前面的系列文章中,树人律师分别向大家介绍了矿业权退出自然保护区的相关概念、法律依据、退出方式和流程、退出补偿的范围和标准以及相关环节的潜在纠纷和风险事项。
那么,一旦矿业权人和政府主管部门之间产生了纠纷,矿业权人应该采取什么方式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呢?有哪些维权的途径和方式?系列文章第十篇,树人律师为您介绍在自然保护区内矿业权退出过程中,矿业权人与政府主管部门产生争议的维权途径。以帮助矿业权人更好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根据《行政复议法》《行政诉讼法》的相关规定,以及国家的司法裁判案例,无论是政府主管部门作出的单方行政决定或者采取的强制退出措施,还是与矿业权人签订的退出补偿协议。从政府行为性质上均属于可复议、可诉讼的行政行为。行政相对人(矿业权人)如对行政行为有异议的,可按照法律规定的期限和程序,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根据《行政复议法》相关规定,行政行为相对人应当自知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申请行政复议。
复议机关根据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机关确定。在自然保护区矿业权退出过程中,一般涉及两类:第一类是县级以上地方政府主管部门(厅局机关),该类机关作出的矿业权必须退出自然保护区决定、不予补偿决定、少补偿决定或者签订的退出补偿协议行为,可以向同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行政机关申请复议;第二类是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本身作出的上述行政行为,只能向上一级人民政府申请复议(省级政府例外)。
矿业权人针对具体行政行为申请复议的流程如下图所示:
根据《行政诉讼法》相关规定,起诉期限一般分为如下三种:
1、当事人未经行政复议程序,直接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的,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6个月内提出。
2、当事人先经行政复议,不服复议决定而起诉的,一般在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法院起诉。
3、当事人先申请复议,但复议机关逾期不作决定的,申请人可以在复议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法院起诉。
(二) 诉讼管辖
关于行政诉讼管辖,针对自然保护区矿业权退出过程中的行政行为,根据《行政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可大致分为如下两种:
1、县级以上地方政府部门(如自然资源局)等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或签订的退出补偿协议,由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2、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作出的上述行政行为,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矿业权人针对上述行政行为的诉讼流程(一审)如下图所示:
当矿业权人与政府主管部门产生纠纷时,矿业权人可以通过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方式按照上述期限及程序要求依法维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