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系列文章(五):当政府来索赔——生态环境损害索赔全流程操作指南
关键词: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赔偿权利人;索赔磋商;生态修复;工作程序
建立健全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是生态文明体制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党中央、国务院作出的重大决策。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以“环境有价、损害担责”为基本原则,以及时修复受损生态环境为重点,是破解“企业污染、群众受害、政府买单”的有效手段,是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环境权益的坚实制度保障,是深入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的具体举措。本文将从地方人民政府角度,梳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中,其作为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权利人应当如何依法履职。
一、什么是生态环境损害?
生态环境损害是指因污染环境、破坏生态造成大气、地表水、地下水、土壤、森林等环境要素和植物、动物、微生物等生物要素的不利改变,以及上述要素构成的生态系统功能退化。
二、谁是生态环境损害的赔偿权利人?
(1)省级政府;
(2)市(州)级政府;
(3)直辖市所辖区(县)级政府
上述赔偿权利人可以指定有关部门或机构负责具体工作。
三、谁是跨区域生态环境损害的赔偿权利人?
(1)跨市(州)域:省级政府是权利人
(2)跨省域:相关省级政府协商确定
四、谁是生态环境损害赔偿义务人?
造成生态环境损害的单位或者个人。
五、哪些情形下应当追究生态环损害赔偿责任?
(1)发生较大及以上突发环境事件的;
(2)在重点生态功能区、禁止开发区内发生生态环境损害的;
(3)发生其他严重影响生态环境后果的。
六、赔偿权利人(或指定部门)有权开展哪些工作?
(1)筛查案件线索;
(2)启动办案程序;
(3)委托鉴定/评估;
(4)开展索赔磋商;
(5)作为原告起诉;
(6)引导赔偿义务人开展生态修复;
(7)代替开展生态修复;
(8)组织生态修复效果评估;
(9)其他有关工作。
七、赔偿义务人应当履行哪些义务?
(1)配合调查;
(2)配合鉴定/评估;
(3)参与索赔磋商;
(4)实施修复;
(5)全面赔偿
八、哪些属于生态损害赔偿范围?
(一)修复期间的服务功能损失;
(二)生态环境功能永久性损失;
(三)生态环境损害调查费用;
(四)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等费用;
(五)清除污染费用
(六)修复生态环境费用;
(七)防止损害的发生和扩大所支出的合理费用。
九、哪些不属于生态损害赔偿范围?
(1)人身伤害;
(2)个人或集体财产损失;
(3)海洋生态损害赔偿(适用海洋环境保护法的相关规定)
十、生态修复应当达到什么标准?
应当修复至受损前的基线水平或者生态环境风险可接受水平。
十一、什么是替代修复?
生态环境损害因技术不可行、经济不合理、时空不适宜、功能不必要等,导致直接修复不能或不必实现。此种情况下,可以在经济性、行为相当性和自愿性的基础上,依据修复对象的不同,采取替代性修复的方式。
十二、替代修复的方式有哪些?
(1)同地区异地点;
(2)同功能异种类;
(3)同质量异数量;
(4)同价值异等级
十三、已承担行政/刑事责任,是否还要承担生态损害赔偿责任?
是的。赔偿义务人因同一生态环境损害行为需要承担行政责任或者刑事责任的,不影响其依法承担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
十四、赔偿金和罚款(金)哪个优先?
赔偿金。赔偿义务人的财产不足以同时承担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和缴纳罚款、罚金时,优先用于承担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
十五、案件线索从哪来?
(1)环保督察;
(2)突发环境事件;
(3)资源/环境行政处罚案件;
(4)环境类刑事案件;
(5)重点生态功能区内发生环境事件;
(6)日常监管、执法巡查、专项行动;
(7)信访、投诉、举报、媒体曝光;
(8)上级机关交办;
(9)检察机关移送;
(10)其他线索渠道。
十六、生态环境赔偿应当履行哪些工作程序?

结 语
政府作为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权利人,在组织开展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中,往往面临生态损害赔偿程序不规范导致程序违法,索赔磋商程序不熟悉导致磋商协议达成,磋商协议内容不合法导致无法进行司法确认及强制执行等问题,党政领导干部也常因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组织开展不到位、应赔尽赔存在较大差距,或者对严重环境污染和重大生态破坏案件组织推进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不力等问题被追究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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