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系列文章(四):矿山企业的“生态地雷” ——矿产资源开发中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风险与防控
关键词:矿山企业;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尾矿库;生态修复
引言:一颗随时可能引爆的“生态地雷”
对于矿山企业而言,最令人寝食难安的风险,或许不是市场波动,不是政策调整,而是脚下那片曾经为之创造利润的土地,随时可能因为历史遗留的生态欠账而引爆巨额的赔偿“地雷”。
自2018年《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方案》在全国试行以来,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已从制度设计全面进入司法实践阶段,成为悬在资源开发企业头顶的一柄利剑。据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数据,2024年全国法院审结生态环境损害赔偿一审案件246件,判令责任主体承担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资金共计96亿元,同比增长87.5%1。据生态环境部公布的典型案例,青海木里矿区非法采矿系列案赔偿金额高达24.75亿元,是目前全国生态环境损害赔偿金额最高的案件2;福建惠安某采石场非法采矿案中,赔偿义务人承担了3682万元的修复费用3。对于矿山企业而言,一次越界采矿行为或者尾矿库事故,可能面临数千万元乃至上亿元的生态赔偿。这些案例警示我们:生态环境损害赔偿于矿业企业而言不是“罚酒三杯”,而是能够直接将企业置于死地的“生态地雷”。
一、矿企的五大“雷区”
雷区一:非法采矿与越界开采的生态损害赔偿
非法采矿和越界开采是矿山企业面临的最高频、最具破坏性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风险。最高法指导性案例207号在裁判要旨中确立了“整体认定”的原则——法院在审理非法采矿生态损害案件时,不再局限于矿产资源损失,而是将开采区域的山体、林草、水土、生物资源及栖息地作为一个整体进行综合评估。

风险启示:该案表明,非法采矿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金额远超矿产资源的价值本身。企业即使退赔了矿石资源款,仍需另行承担全面的生态损害赔偿责任。法院在计算损害时,采用了以“20年生长年限的林地”作为参照的长周期计算方法,使得赔偿金额大幅攀升。
雷区二:尾矿库环境事故的巨额赔偿
尾矿库是矿山企业最大的环境风险源。溃坝、渗漏等事故不仅造成直接的人身和财产损失,更会引发长期的土壤重金属污染、地下水污染和地表水污染,导致巨额生态环境损害赔偿。


风险启示:尾矿库渗漏和溃坝事故的赔偿金额通常以千万元乃至亿元为单位。上述重庆案例中,赔偿金额高达2.17亿元,且赔偿范围涵盖污染控制费用、生态功能损失、损害价值量化等多个维度。更值得注意的是,即使企业完成了设施修复(如防渗设施改造),仍不免除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设施修复仅解决了“止损”问题,已造成的生态损害仍需赔偿。
雷区三:惩罚性赔偿的适用
《民法典》第1232条引入了环境侵权的惩罚性赔偿制度。对于矿山企业而言,如果存在“违反法律规定”“故意”“造成严重后果”三个要件,将面临超出实际损失之外的惩罚性赔偿。

雷区四:举证责任倒置与鉴定评估的高成本
根据《民法典》第1230条,环境侵权纠纷实行举证责任倒置——矿山企业需要自行证明其行为与损害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在实践中,这一举证要求对企业极为苛刻:
一方面,生态环境损害的因果关系认定涉及复杂的科学鉴定。在王玉林案中,法院采纳了以“20年生长年限的林地”作为参照计算林木经济损失的方法,还通过专家补充说明认定了鸟类生态价值损失和哺乳动物栖息地服务价值损失等难以直观量化的损害。企业很难推翻这类专业鉴定结论。
另一方面,鉴定评估费用本身也构成沉重负担。在山东泉匠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非法开采石灰石案中【案号(2024)鲁71民初97号】,被告不仅需要赔偿施工费用115.93万元和生态环境功能损失费326,636.77元,还需承担修复治理工程设计费用11.45万元、工程监理费3.48万元、专家评估费1万元等事务性费用。
更关键的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生态环境侵权责任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明确,污染环境、破坏生态造成他人损害,行为人不论有无过错,都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这意味着,即使矿山企业的排污行为符合排放标准,仍不能以此为由免除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
雷区五:矿山生态修复义务如影随形
新修订《矿产资源法》第45条确立了一项关键规则:“采矿权人的生态修复义务不因采矿权消灭而免除”。这意味着,即使采矿权到期、被注销或被收回,原采矿权人仍须继续履行生态修复义务。这一规定从根本上打破了部分矿山企业“走人就不负责”的幻想。对于历史遗留的废弃矿区,第45条规定由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组织开展矿区生态修复。但政府修复后,仍有权向原责任人追偿修复费用。此外,第45条还规定:“采矿权转让的,由受让人履行矿区生态修复义务”。这意味着矿业权并购交易中,买方将承继卖方的全部历史生态修复义务——如果不在交易前进行充分的生态风险尽职调查,买方可能接手一个“生态地雷”。
《生态环境法典》第936条进一步要求,采矿权人应当“按照规定提取矿区生态修复费用,专门用于矿区生态修复”。这实际上建立了矿区生态修复费用的强制预提制度,企业不能再以“没有资金”为由拖延修复。
二、矿企五大“排雷”行动方案
行动一:建立全流程生态环境合规管理体系
矿山企业应将生态环境合规纳入企业治理的范围,设立环保合规专员,分阶段梳理关键控制点:
• 在立项阶段重点核查矿区生态红线与规划环评;在建设阶段跟踪‘三同时’执行情况;在生产运营阶段建立月度排污自查台账;在闭坑前提前三年启动生态修复方案编制;
• 建立证照预警系统,对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取水证、排污许可证等有效期进行自动提醒
行动二:强化尾矿库环境风险防控
尾矿库是矿山企业最大的“生态地雷”,重庆2.17亿元赔偿案和大冶1,258万元赔偿案均源于尾矿库事故。企业应:
• 定期开展尾矿库安全与环境风险评估,重点关注防渗系统完整性、排水系统畅通性和坝体稳定性;
• 制定尾矿库环境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确保事故发生后能够第一时间启动应急处置,最大限度减少损害扩大。
行动三:重视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义务
根据《矿产资源法》及《土地复垦条例》的规定,矿山企业负有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的法定义务。企业应:
• 严格按照经批准的《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履行修复义务,做到“边开采、边治理、边恢复”;
• 在矿山闭坑前,提前编制闭坑生态修复方案并报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审查批准,避免因闭坑后修复责任不明而面临政府索赔;
行动四:积极参与磋商,争取从轻处理
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实行“磋商前置”原则。根据《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管理规定》第11条,赔偿义务人积极履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的,相关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依法将其作为从轻、减轻或者免予处理的情节。企业应:
• 在收到索赔线索或磋商通知后,第一时间组建专业团队(法务+环保+技术),主动配合调查和鉴定评估工作;
• 充分利用磋商程序的灵活性,在赔偿金额计算、分期支付、替代修复方式等方面争取有利条件。
行动五:投保环境污染责任保险,构建风险转移机制
矿山企业应积极利用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制度,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风险进行市场化转移。具体建议:
• 选择覆盖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的保险产品,注意保险条款中是否涵盖生态修复费用、服务功能损失、鉴定评估费用等《民法典》第1235条规定的全部赔偿范围;
• 根据矿区规模、环境敏感程度等因素合理确定保险金额,确保保险覆盖能力与潜在赔偿风险相匹配;
结语:生态优先,方可行稳致远
矿产资源开发中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风险,是悬在矿山企业头顶的“达摩克利斯之剑”。从2018年制度试行到2024年判令赔偿资金96亿元,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已从纸面制度变为实实在在的司法实践。让我们算一笔账:一次全面的生态合规体检,费用不过数万元;而一次尾矿库渗漏事故的赔偿可能超过2亿元——青海木里矿区系列案的赔偿金额更是高达24.75亿元。这意味着,一次生态环境损害事件造成的损失,可能相当于企业100年甚至更长时间的合规体检费用。
换句话说,预防和合规不是成本,而是矿山企业回报率最高的投资。在重庆赤泥尾矿库案中,企业即便完成了防渗设施修复,仍需承担2.17亿元赔偿——因为设施修复只是“止血”,已造成的生态损害仍需全额赔偿。这个案例残酷地告诉我们:等事故发生后再补救,代价是巨大的;而在事故发生前排查隐患,代价是微小的。
如果您不确定自己的企业脚下是否埋着“生态地雷”,不妨从现在开始,做一次系统的生态合规体检。树人律所“生态环境排雷行动”,期待与您一起,为企业的行稳致远保驾护航。
1最高人民法院:《中国环境资源审判(2024)》,2025年6月5日发布。参见新华社2025年6月5日报道《人民法院2024年审结各类环境资源一审案件近22万件》
2生态环境部:《第四批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十大典型案例》,2025年12月26日发布,载生态环境部官网
3同前注2,福建省泉州市某采石场非法采矿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另参见中国环境:《从“督察点名”到“网友点赞”,福建这座矿山是如何修复成功的?》,2026年1月4日。
4入库编号:2022-18-2-466-004。
5最高人民检察院与生态环境部:《生态环境损害赔偿与检察公益诉讼衔接典型案例》,2025年8月15日联合发布。案例一: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三分院支持重庆市南川区生态环境局对某公司开展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
6人民网:《湖北大冶:尾矿库溃坝后的6年生态修复之路》,2023年8月8日发布。
7检例第256号:广东省珠海市人民检察院诉梁某某等八人破坏生态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六十二批指导性案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