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旧立新丨破产热点速递
01热点播报
1.企业破产法(修订草案二次审议稿)公开征求意见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修订草案二次审议稿)》等5件法律草案公开征求意见,截止日期为2026年9月26日。社会公众可以登录中国人大网(www.npc.gov.cn)、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flk.npc.gov.cn)提出意见,也可以将意见寄送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北京市西城区前门西大街1号,邮编:100805。信封上请注明《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修订草案二次审议稿)》征求意见)。
信息来源:全国人大微信公众号
2.全国法院审理房地产开发企业破产案件座谈会纪要
为统一房地产开发企业破产案件中的法律适用问题,稳妥有序处置房地产项目债务风险,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依法保障各方主体合法权益,最高人民法院于2025年12月30日在北京召开了全国法院审理房地产企业破产案件座谈会,邀请住房城乡建设部、中国人民银行、金融监管总局等单位有关负责同志参加会议,部分高级人民法院分管民商事审判工作的院领导、相关庭室负责同志参加会议。与会同志经认真讨论,就案件审理中的主要问题取得了一致意见。现将有关情况纪要如下。
信息来源:破产重整那些事微信公众号
(原始来源:最高人民法院)
3.上海三中院十年回顾:破产制度优化,推动破产案件数增加
全国最早设立的三家破产法庭之一——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上海三中院”)披露,2024-2025年,上海破产法庭共受理破产、强制清算及衍生诉讼等案件9973件,审结9945件;其中受理破产案件2464件、审结2318件——以上数据均位列全国24家破产法庭首位。
信息来源:上海三中院 上海知产法院微信公众号
02典型案例
1.南京法院“推动司法判决执行与破产制度有机衔接”典型案例:某生态旅游开发公司执行转破产重整案——“执破衔接”机制精准护航文旅项目重生
基本案情
某生态旅游开发公司运营的游乐园为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PPP)项目,总投资1.43亿元。2023年起因资金链断裂,无力维系项目正常运营,先后被工程承包商、设备供应商、金融机构等20余家债权人起诉并申请强制执行,经营陷入僵局。执行中经财产查控,发现公司名下仅有少量银行存款及游乐设施;根据案涉PPP协议,游乐设施不具备拍卖、变卖处置条件,公司已资不抵债。但公司尚有7年项目特许经营权,且坐落于景区核心区位,文旅开发价值突出,具备良好的重整基础与再生价值。经债权人申请,执行部门依法将案件移送破产审查,玄武法院2025年9月裁定受理重整。重整期间,法院主动统筹协调,联动市文旅局、司法局、财政局等多家职能部门,围绕景区整体规划衔接、特许经营权延续、配套政策落地等关键事项开展会商,同步指导管理人坚持市场化、法治化原则公开招募投资人。2025年10月,重整计划草案经债权人会议分组表决通过,法院依法裁定批准并终结重整程序。本案化解债务2.2亿余元,盘活景区土地143余亩、建筑面积约7570平方米,一并妥善消化各类关联诉讼、执行案件30余件,实现债权人、债务人、投资方等多方共赢。
典型意义
本案中,玄武法院创新“立转破+执转破”双联动机制,将破产识别关口前移至诉讼前端,一揽子化解30余件关联诉讼、执行积案,从源头避免程序空转、资源内耗。法院摒弃“一破了之”的思路,精准识别特许经营权及核心区位旅游资源价值,为短期资金链断裂但具备运营价值的企业提供精准高效的司法救治;同时依托府院联动破解政策堵点,引入市场化投资人,实现债务化解与资产盘活,助力重大文旅项目涅槃重生,为司法赋能文旅产业高质量发展提供了可复制的实践样本。
信息来源: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微信公众号
2.成都双流法院:“审转破”速解公司执行终本难题
案情简介
2015年,四川某科技公司成立,注册资本300万元,三名股东均为认缴出资,约定2045年缴清全部出资。因经营不善,公司拖欠广州某公司近30万元预付款。债权人(广州某公司)胜诉并申请强制执行,法院调查后发现四川某科技公司名下无可供执行财产,只能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为追回欠款,债权人向双流法院提起股东出资加速到期诉讼,要求三名股东在各自未出资范围内,对公司不能清偿的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承办法官审理查明,涉案公司早已停业经营,被市场监管部门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法定代表人被限制高消费,同时涉诉十余件民事案件,早已资不抵债、无力还债,已达到破产条件。若按普通民事诉讼流程办理,不仅审理周期较长,后续仍可能陷入执行僵局、无法回款,债权人权益难以保障。
法院处置
为避免程序空转、实质化解纠纷,双流法院启动“审转破”工作机制,高效推进案件处置。承办法官一方面向债权人充分释明破产法律制度及股东出资加速到期规则,告知破产程序对追缴股东出资的制度价值;另一方面指导债权人整理破产申请材料,对接破产审判部门做好程序衔接。
根据债权人提交的破产申请,2026年6月8日,双流法院完成破产程序交接。6月17日,法院就广州某公司的破产申请召开听证会,向四川某科技公司的三名股东释明破产审判的相关法律规定。经过充分释法明理,三名股东对自身出资责任与法律风险有了清晰认知,当场表示愿筹钱偿债。在法院协调下,双方达成还款和解协议,股东按约定期还款。6月24日,债权人向双流法院撤回破产申请。
该案从线索移交、审查听证到和解履约,全程仅十余天,远短于同类股东出资纠纷案件的诉讼周期。不仅成功破解“胜诉无回款”的执行难题,保障债权人权益、减少当事人诉累的同时,也为困境企业减负纾困。
法官说法
注册资本认缴制不等于“无责制”。法律明确规定,当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明显缺乏清偿能力时,股东的出资义务将加速到期,不再受公司章程约定的漫长出资期限保护。“审转破”机制打通了商事审判与破产审查的程序壁垒:在诉讼审理阶段主动筛查具备破产原因的企业,及时引导当事人转入破产审查。既能倒逼股东履行出资义务、帮债权人快速回款,也能通过调解协商柔性化解纠纷,避免程序空转。破产并非企业的终结,而是重生契机。困境企业可通过破产清算、和解、重整等程序,理清债务,为企业脱困复苏创造条件。
对债权人:遇到债务人企业“无产可破”、执行终本的情况,除常规民事诉讼外,可重点核查股东出资情况,必要时通过破产程序推动出资加速到期,快速回款。若发现企业存在恶意逃债、转移资产、公私账目混同等问题,“审转破”工作制度也能将债权人从严苛的举证责任中解脱,得以直接对话公司实际控制人,助力精准追责。
对公司股东:要恪守资本充实原则,理性看待认缴制的期限利益,切勿认为 “认缴就是不缴”。一旦企业出现债务危机,股东出资义务可提前到期,拒不履行将面临被追责、限制高消费、影响个人信用等多重法律风险。
信息来源:双流法院微服务微信公众号
03国际资讯
美国私募股权行业面临退出困境与破产风险
据英国媒体卫报9月4日报道,受高利率、收购成本上升及投资回报承压等因素影响,美国私募股权行业正面临严峻的资产退出困境。目前,私募股权基金持有超过1.35万家尚未出售的美国企业,其中消费品及服务企业2563家、医疗企业1536家,部分企业持有期限已远超行业惯例。
私募股权收购通常具有高杠杆特征,被收购企业需承担大量并购债务。研究显示,相关企业债务约占其企业价值的50%。在融资成本持续走高、企业估值居高不下的背景下,基金退出难度进一步增加,部分机构通过削减资本支出、员工培训及安全投入等方式维持收益,可能加剧企业经营风险。2025年至2026年上半年,私募股权支持企业已占美国大型企业破产案件的较大比例,制造业、医疗及零售行业尤为突出。
随着企业破产、裁员及公共服务受损问题增多,美国联邦及部分州正考虑加强监管,拟从限制特定行业投资、控制并购债务、强化交易审查及追究管理人员责任等方面规范私募股权运作。
信息来源:英国媒体卫报官网
04观点践行
姚辰:金融稳定视角下个人破产制度的规范构造
个人破产制度是金融稳定保障体系的关键一环。个人破产程序与个人破产免责从信贷供给和信贷需求两个层面确立金融稳定的制度框架,从而应对债务扩张和债务积累带来的金融不稳定问题。一方面,通过个人破产程序来监管和清理消费信贷。明确破产监管作为消费信贷的一种事后监管模式,打破消费信贷监管与消费者破产之间的隔离。确立由金融消费者保护机构管理的破产前置程序,设置债务管理、有限破产重整、有限破产清算等符合消费者金融更生需要的特殊破产程序。另一方面,通过个人破产免责协同推进消费者金融更生与金融债权保护。推动个人破产免责的申请条件由合同法中的“诚信交易”向破产法中的“诚信消费”转换,恢复消费者的金融信用及其信贷需求。通过破产免责考察期限及其内容的阶梯化设置,抑制金融风险在经济体系和社会关系中传递。
关键词:消费者破产、消费信贷、金融稳定、金融更生、金融债权保护
信息来源:河北法学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