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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系列文章(三):从“赔多少”到“罚多狠”——生态环境法典时代,损害赔偿的“5+1”格局

2026-09-17 08:54:17 87

关键词: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赔偿范围;惩罚性赔偿;5+1格局

引言

一个违法排污的企业,要为自己的行为付出多少代价?《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三十五条给出了五项法定赔偿范围1。但这只是起点。如果该企业是故意排污且造成严重后果,那么在五项赔偿之外,还要面临惩罚性赔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生态环境侵权纠纷案件适用惩罚性赔偿的解释》(法释〔2022〕1号)首次系统规定了惩罚性赔偿的适用规则。2026年8月1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以下简称“《生态环境法典》”)正式施行。同日,法释〔2022〕1号完成修正,法释〔2026〕16号生效。惩罚性赔偿的规范依据从《民法典》《环境保护法》扩展为《生态环境法典》《民法典》《民事诉讼法》。

本文旨在拆解五项法定赔偿费用的基础上,同时分析惩罚性赔偿的适用规则,帮助读者厘清——破坏生态环境,到底要付出多大的代价?

 

一、“5”:五项赔偿范围

(一) 生态环境受到损害至修复完成期间服务功能丧失导致的损失

该项赔偿的是生态环境自损害发生至修复完成这一过渡期间,因生态系统服务功能暂时丧失或减损所造成的损失。生态环境的服务功能涵盖供给服务(如提供食物、水源)、调节服务(如气候调节、水源涵养)、支持服务(如土壤形成、养分循环)和文化服务(如休闲、美学价值)等多个维度。该项赔偿不要求生态环境本身无法修复,而是针对修复完成后无法提供正常生态服务的价值损失。

传统侵权法侧重于对损害结果的赔偿,而该项将“修复期间”也纳入了赔偿范围——生态环境修复需要时间,在修复完成之前,受损区域的生态服务价值处于“零”或“很低”的状态,而社会公众对良好生态的需求并未中断。如果侵权人仅需承担修复费用而不承担修复期间的生态服务损失,意味着社会公众免费承受了修复完成前的生态福利损失。

从制度演进来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一条首次规定“原告请求被告赔偿生态环境受到损害至恢复原状期间服务功能损失的,人民法院可以依法予以支持”。《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三十五条第一项将其正式上升为法定赔偿项目,完成了从司法解释到基本法律的制度跃升。

在指导案例129号“江苏省人民政府诉安徽海德化工科技有限公司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中,海德公司将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废碱液交由无资质人员处置,废碱液被倾倒进长江,造成城区集中式饮用水源中断取水。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被告赔偿生态环境服务功能损失费用1818.95万元。

在指导案例206号“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四分院诉朱清良、朱清涛环境污染民事公益诉讼案”中,朱清良、朱清涛非法开采建筑用砂89370.8立方米,导致原生土壤丧失、原生态系统被完全破坏。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判决朱清良、朱清涛赔偿生态环境受到损害至恢复原状期间的服务功能损失652896.75元。

(二) 生态环境功能永久性损害造成的损失

该项赔偿的是生态环境遭受的不可逆转的、永久性的损害所导致的损失。与第一项不同,该项针对的是生态环境无法修复或修复后仍无法恢复至基线水平的情形。例如,物种灭绝、地下水含水层永久性污染、土壤严重退化等情形。与第一项不同,该项解决的是“修不好怎么办”的问题。两项构成了完整闭环:能够修复的,赔偿修复期间的服务功能损失;不能修复或无法完全修复的,赔偿永久性损害损失。

在铜仁首例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案中:被告某房地产公司在㵲阳河特有鱼类国家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内违规修建廊桥,未依法编制影响专题论证报告,经多次责令整改后仍拒不修复。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被告支付生态环境功能永久性损害造成的损失81.11万元、服务功能损失70.12万元、未及时开展生态修复致生态损害扩大损失52.59万元等。

(三) 生态环境损害调查、鉴定评估等费用

该项赔偿的是为确定生态环境损害事实、损害程度、因果关系及赔偿范围而发生的必要费用。包括但不限于:生态环境损害调查费用、环境监测费用、鉴定评估费用、专家咨询费用等。

生态环境损害案件具有高度的技术性和专业性,没有科学的调查和鉴定评估,就无法确定损害事实、因果关系和赔偿数额。如果不将该类费用纳入赔偿范围,则可能出现“鉴定成本高于索赔收益”的困境。

在指导案例129号“江苏省人民政府诉安徽海德化工科技有限公司案”中,江苏省人民政府委托江苏省环境科学学会对污染损害进行评估,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被告赔偿评估费用26万元。

(四) 清除污染、修复生态环境费用

该项赔偿的是为消除污染、将受损生态环境修复至基线水平或可接受风险水平所支出的全部费用。具体包括:污染源清除费用;污染土壤、水体、沉积物的挖掘、转移、处置费用;修复工程的设计、施工、监理、监测费用;修复完成后的验收评估费用、修复效果后评估费用等。这也是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的核心和基础,即赔偿的首要目标是“修复”而非单纯的给钱

在指导案例130号“重庆市人民政府、重庆两江志愿服务发展中心诉重庆藏金阁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重庆首旭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中,藏金阁公司作为电镀工业园物业管理方,将废水处理委托给首旭公司,但首旭公司利用暗管将未经处理的含重金属废水直接排入外环境并流入长江,违法排放废水量共计145624吨。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判决两被告连带赔偿生态环境修复费用1441.6776万元。

(五) 防止损害的发生和扩大所支出的合理费用

该项赔偿的是为防止损害发生或扩大而采取的合理、必要的预防或应急措施所产生的费用。具体包括:为防止污染扩散而设置的围油栏、修建临时截留坝、投加处理药剂等措施费用;为控制污染源而采取的紧急处置费用;疏散周边居民、应急供水等人身安全保障费用;应急监测费用等。

在指导案例205号“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三分院诉郎溪华远固体废物处置有限公司、宁波高新区米泰贸易有限公司、黄德庭、薛强环境污染民事公益诉讼案”中,华远公司、米泰公司等合谋进口含铜固体废物138.66吨,以铜矿砂品名制作虚假报关单证报关进口,后被海关查获滞留港区,无法退运。涉案铜污泥中含有大量重金属,需委托有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单位进行无害化处置,经评估处置费用为1053700元。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判决四被告连带赔偿非法进口固体废物的处置费1053700元。该案裁判要点明确:对非法入境后因客观原因无法退运的固体废物采取无害化处置,是防止生态环境损害发生和扩大的必要措施,所支出的合理费用应由侵权人承担。侵权人以固体废物已被行政执法机关查扣没收、处置费用应纳入行政执法成本为由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六) 体系性总结

从整体上看,这五项赔偿范围构成了一个覆盖生态环境损害全过程的完整逻辑体系:


 

这一体系的设计逻辑可以概括为:事前预防→事中控制→损害认定→过渡期补偿→终局修复→不可逆损害兜底,覆盖了生态环境损害从发生到修复完成乃至无法修复的全过程。

 

二、“+1”:惩罚性赔偿

(一) 规范依据:从法释〔2022〕1号到法释〔2026〕16号

如果说五项赔偿解决的是“赔什么、赔多少”的问题,那么惩罚性赔偿解决的是“罚多狠”的问题。

惩罚性赔偿并非全新事物,规范基础可追溯至《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三十二条:“侵权人违反法律规定故意污染环境、破坏生态造成严重后果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相应的惩罚性赔偿。”配套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生态环境侵权纠纷案件适用惩罚性赔偿的解释》(法释〔2022〕1号)首次系统规定了适用范围、请求时间和内容、要件认定、计算基数与倍数等内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生态环境侵权纠纷案件适用惩罚性赔偿的解释》(法释〔2026〕16号)的核心变化一是制定依据从《民法典》《环境保护法》《民事诉讼法》扩展为 《生态环境法典》《民法典》《民事诉讼法》,二是删除原第七条故意情形的列举性规定。

(二) 构成要件:三个条件缺一不可

在新、旧司法解释第四条中,明确了以下三个要件:

1. 行为违法:污染环境、破坏生态的行为违反法律规定;

2. 主观故意:侵权人具有污染环境、破坏生态的故意——过失不适用;

3. 后果严重:造成他人死亡、健康严重损害,重大财产损失,或生态环境严重损害等。

在法释〔2022〕1号第七条中,还曾详细列举了十种应当认定为“故意”的情形,包括:因同一行为已被认定构成犯罪、未依法进行环评被责令停止后拒不执行、无证排污被处罚后仍不改正、将未经处理的废水废气废渣直接排放或倾倒、通过暗管等逃避监管方式排放污染物等。该条在法释〔2026〕16号中被删除。

(三) 惩罚性赔偿怎么算

法释〔2022〕1号第九条规定:惩罚性赔偿金数额以环境污染、生态破坏造成的人身损害赔偿金、财产损失数额作为计算基数。法释〔2026〕16号未修改该条。其中:

1. 计算基数:人身损害赔偿金+财产损失数额(不含修复费用、调查鉴定评估费、应急处置费等);

2. 计算倍数:综合考虑侵权人的恶意程度、后果严重程度、所获利益等因素,一般不超过基数的二倍。

另需注意,惩罚性赔偿在五项赔偿之外额外增加,非替代关系。在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可以参照适用。


三、结语

生态环境法典的施行,标志着我国生态环境法治正式迈入“法典化”新时代。从“赔多少”到“罚多狠”破坏生态环境的法律代价正在指数级上升。即,一个恶意破坏生态环境的侵权人,既要承担五项赔偿费用,还要在此基础上承担惩罚性赔偿。

“5+1”的每一项背后,都有复杂的认定标准和计算规则。同一个损害事实,不同的法律适用可能导致赔偿数额相差数倍。在规则快速迭代的时期,专业的法律判断比以往任何时候都更重要。对于企业而言,这既是挑战,也是机遇——主动合规的成本,永远低于被动赔偿的代价。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三十五条 【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的范围】违反国家规定造成生态环境损害的,国家规定的机关或者法律规定的组织有权请求侵权人赔偿下列损失和费用:  

(一)生态环境受到损害至修复完成期间服务功能丧失导致的损失;  

(二)生态环境功能永久性损害造成的损失;  

(三)生态环境损害调查、鉴定评估等费用;  

(四)清除污染、修复生态环境费用;  

(五)防止损害的发生和扩大所支出的合理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