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系列文章(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通知书的全流程应对手册
关键词: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程序;赔偿范围;鉴定评估;应对流程
当企业签收一份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通知书时,第一反应往往是困惑和紧张:这份通知书是什么意思?我们下一步应该怎么做?磋商程序应该如何执行?如果谈不拢,是不是马上就要被起诉?
本文从律师视角出发,结合与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程序有关的法律规定,为各位企业经营者解答以上疑问。
一、磋商通知书不是“罚单”,而是法定的对话邀请
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在法律性质上既不是行政处罚,也不等同于强制命令,磋商程序是法律强制规定的一个前置程序,由权利人与义务人就生态损害修复与赔偿事宜进行协商。既然是协商,那么企业就有发表意见、拒绝不合理要求的权利,并不意味着只能被动接受。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三条:“违反法律规定,污染环境、破坏生态等给国家造成损失的,由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或者其指定的部门、机构与责任人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磋商,要求其承担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磋商未达成一致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前款规定的地方人民政府、部门、机构不进行磋商,或者磋商未达成一致且不提起诉讼的,人民检察院可以对责任人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规定,赔偿权利人为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或者其指定的部门、机构。赔偿义务人是造成生态损害的单位或个人。
二、谈什么:磋商的法定议题与赔偿范围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三十五条明确了生态环境损害的赔偿范围:生态环境受到损害至修复完成期间服务功能丧失导致的损失、生态环境功能永久性损害造成的损失、生态环境损害调查和鉴定评估等费用、清除污染和修复生态环境费用,以及防止损害发生和扩大所支出的合理费用。
《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管理规定》第二十二条就磋商范围及磋商依据进行了明确:赔偿权利人及其指定的部门或机构,应当就修复方案、修复启动时间和期限、赔偿的责任承担方式和期限等具体问题与赔偿义务人进行磋商。磋商依据鉴定意见、鉴定评估报告或者专家意见开展,防止久磋不决。
因此,赔偿权利人与赔偿义务人应当就损害事实、赔偿范围、责任承担方式、赔偿期限、修复方案等问题进行协商,达成赔偿协议。磋商过程中,应当充分考虑修复方案可行性和科学性、成本效益优化、赔偿义务人赔偿能力、社会第三方治理可行性等因素。磋商过程应当依法公开透明。
企业在磋商的过程中主要关注以下几个问题:
第一,损害事实是否存在。生态环境损害赔偿以“违反国家规定造成生态环境损害”为前提。如果企业能够证明自身行为未违反国家规定,或者其行为与生态环境损害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则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赔偿权利主体是否适格。根据法律规定,有权提起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请求的主体是“国家规定的机关或者法律规定的组织”。如果发出磋商通知书的机构并非法定赔偿权利人,或其未获得有效授权,企业有权对其主体资格质疑。
第三,损害量化是否合理。这是磋商中最核心的技术环节。生态环境损害数额的确定,应当依据具有法定资质的鉴定评估机构按照国家标准和技术规范出具的鉴定意见、鉴定评估报告或者专家意见。企业应重点审查评估机构是否具备相应资质、评估方法是否符合国家技术标准、评估报告是否存在程序瑕疵。如果评估报告存在明显缺陷,企业可以依法申请重新鉴定或补充鉴定。
第四,赔偿范围的构成是否合理。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三十五条,赔偿范围包括五项费用和损失。企业应逐项审查赔偿权利人列明的各项费用是否属于法定范围、是否有票据或合同等证据支撑、是否与实际支出相符,防止出现重复计算、扩大范围等问题。
三、怎么谈:磋商桌上是平等协商,不是单向通知
磋商的要求意味着这个环节是一个双向沟通的过程,企业在磋商中不是被动的受领者,而是平等的一方主体,有权表达意见、提出异议、提供证据;而且,签订磋商协议的前提是,双方就磋商内容达成一致,企业可以拒绝接受赔偿权利人提出的任何方案;同时,如果企业认为鉴定评估报告存在瑕疵、赔偿范围计算不当或者修复方案缺乏科学合理性,完全可以提出不同意见并要求重新评估或补充论证。
因此,企业收到磋商通知书后,应重点审查以下几个程序问题:通知书是否载明了损害调查结论和鉴定评估报告的依据?是否给予企业合理的答复期限?是否告知了企业有权查阅相关证据材料?如果通知程序存在重大瑕疵,例如未附具任何鉴定评估依据、未告知基本权利事项,企业有权不予认可或要求补正。
四、谈不拢怎么办:诉讼衔接与诉前准备
企业最关心的另一个问题是:如果磋商不成,会怎样?会不会直接被起诉?
从制度设计来看,磋商是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的前置程序,如果双方经磋商未能达成赔偿协议,赔偿权利人有权依法提起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因此,企业在磋商阶段需要注意以下两个问题,为可能发生的诉讼做好充分准备。
第一,重视证据积累。磋商阶段的沟通过程、意见交换、评估讨论等材料,可能成为后续诉讼中的证据。企业应有意识地保存所有往来函件、会议纪要、鉴定评估报告及异议材料,形成完整的档案,为可能的司法程序做好证据准备。
第二,理性评估利弊。在评估是否接受磋商方案时,企业应综合考虑多方面因素:损害事实的清晰程度、鉴定评估报告的权威性、自身行为的过错程度、修复方案的可行性与成本效益、诉讼的时间和经济成本等。如果磋商方案中的赔偿数额合理、修复方案可行,接受磋商并达成协议,往往比进入诉讼更为经济高效。反之,如果对方提出的赔偿数额明显不合理,企业通过充分抗辩,也完全有可能在诉讼中获得更为有利的结果。
此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为新时代生态环境保护提供司法服务和保障的意见》第十五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在审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时,会根据赔偿义务人主观过错、经营状况等因素试行分期赔付,探索多样化责任承担方式。这一规定为企业争取合理的赔付方式和期限提供了政策依据和制度保障。
五、怎应对路线:四步走
归纳而言,企业收到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通知书后,应对路径可以从以下几步展开。
第一步,签收文书,核实程序。
企业签收通知书后,应第一时间核实发文机关是否属于法定赔偿权利人、通知书是否附具了损害调查报告和鉴定评估报告、是否告知了答复期限和联系方式。同时梳理企业自身在相关时间段内的生产经营活动、环保设施运行情况、排污许可执行情况等基础资料,初步判断企业是否属于法律规定的赔偿义务人范围,以及是否存在通知书所称的损害情形。
第二步,委托专业力量,开展技术评估。
在核实程序的基础上,企业应尽快委托具有法定资质的鉴定评估机构、法律服务人员及相关行业专家,对损害事实、因果关系、损失范围进行独立评估,形成企业自身的评估意见,以便与赔偿权利人提出的方案进行对照分析。这里需要提示企业:要审慎考虑委托机构的独立性和公正性,选择具备相应资质和技术能力的专业机构,避免“自说自话”的评估意见缺乏说服力。
需要强调的是,由于生态环境侵权纠纷中“行为与损害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等事项的举证责任在行为人一方,独立评估的结论既是磋商阶段的“谈判筹码”,也是潜在诉讼阶段的“证据储备”,其价值贯穿全程。
第三步,积极参与磋商,理性表达异议。
在技术评估的基础上,企业应积极参与磋商会议,以事实为基础、以科学为依据,理性表达对损害评估、赔偿范围、修复方案等问题的意见。对于确实属于企业责任范围的损害,应展现负责任的态度,主动配合修复;对于不合理的赔偿诉求,应有理有据地提出异议。
第四步,审慎决策,签订协议或准备应对诉讼。
经充分磋商,如双方达成一致,企业应与赔偿权利人签订赔偿协议,并配合完成司法确认程序。如磋商不成,应整理好已有证据材料,为可能面临的诉讼做好全面的答辩准备。
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是国家生态文明制度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企业面对磋商,既不应消极对抗、推诿拖延,也不应因过度担忧而放弃合法抗辩权利。准确理解制度规定、科学评估损害范围、理性参与磋商程序、妥善做好诉前准备,才是企业在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中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正确路径。通过合法、理性的应对,企业既能够履行应有的生态环境修复责任,也能够避免承担不应由自身承担的不合理赔偿,实现环境保护与企业合法权益保护的平衡。
结语/ SHUREN LAWYER
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既是责任,也是契机。它考验着企业的危机应对智慧,也折射出企业的社会担当。面对这份通知书,消极回避或过度恐慌皆不可取。唯有吃透规则、借助专业、科学评估、理性博弈,方能在履行环保责任与维护企业权益之间找到最佳平衡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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