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系列文章(一):企业不可不知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变革与新动向
关键词:生态环境法典;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无过错责任;赔偿范围;修复责任
前言:
2026年3月12日,十四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表决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以下简称《生态环境法典》),2026年8月15日《生态环境法典》正式施行。该部法典是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之后我国第二部以“法典”命名的法律,该部法典共1242条,是30多部生态环境法律、100余件行政法规、1000多件地方性法规以及相关司法解释、规章制度、政策措施构成的庞大制度体系。1对企业而言,《生态环境法典》带来的改变,远不止“多了一部法律”—归责原则、赔偿范围、修复责任、追责程序的全方位重构,意味着企业无疑将面临重大的生态环境合规挑战。过去"罚钱了事"的时代结束了,一个环境有价、损害担责的2.0时代已经到来。
面对这场制度变革,企业与其事后被动应对,不如事前主动把控。本文将系统梳理《生态环境法典》带来的制度变革与最新动向,并提出应对之策。
1来源《以“典”为笔擘画美丽中国之卷》
一、归责原则:无过错责任的刚性约束
《生态环境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三条规定:“实施污染环境、破坏生态等行为,造成他人民事权益损害的,不论有无过错,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生态环境法典》延续了《民法典》侵权责任编确立的无过错责任原则。同时,《生态环境法典》第一千零八十条规定,因污染环境、破坏生态等造成他人损害的,行为人应当就法律规定的不承担责任或者减轻责任的情形,及其行为与损害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依法承担举证责任。企业需就免责、减责事由及因果关系不存在承担举证责任。
对企业的影响:即便企业排污行为符合行政标准,一旦造成生态环境损害,也不能当然免除民事责任。“达标排污不等于免责”已成为2.0时代的核心理念。2026年8月17日,福建省龙岩市上杭县人民法院适用《生态环境法典》审结一起环境污染责任纠纷案中,法院认定两家混凝土企业持续排放水泥粉尘的行为与周边果园受损存在直接因果关系,判令两家企业连带承担生态侵权赔偿责任。虽然混凝土企业的项目是合法的,是获得了行政许可且排污达标的,但发生生态环境损害行为的,其行政合规不能豁免民事侵权赔偿责任。
二、赔偿范围:从“一罚了之”到全面赔偿
行政罚款不等于赔偿终点。2026年8月15日在生态环境法典正式施行首日,陕西省西安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公开宣判一起矿山违规开采破坏生态环境案件,判令被告赔偿生态环境修复治理费用及服务功能损失共计1474万余元。办案法官指出,与以往分散的单行法相比,《生态环境法典》更加突出“保护优先、修复为主、损害担责”原则,明确生态环境损害责任不因缴纳行政罚款而免除,修复费用、服务功能损失等均应纳入赔偿范围。
修复费用与服务功能损失的法定化。《生态环境法典》明确,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范围包括生态环境修复费用、修复期间服务功能损失等。2026年修正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试行)》(法释〔2026〕16号)进一步明确,生态环境修复费用包括制定、实施修复方案的费用,修复期间的监测、监管费用,以及修复完成后的验收费用等²。
惩罚性赔偿的制度化。《生态环境法典》延续并提升了《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三十二条确立的惩罚性赔偿制度,即侵权人违反法律规定故意污染环境、破坏生态造成严重后果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相应的惩罚性赔偿。最高人民法院2026年8月5日发布的《关于审理生态环境侵权纠纷案件适用惩罚性赔偿的解释》已为司法适用提供了具体规则,企业的赔偿成本将成倍增加。
对企业的影响:违法成本已从“罚款”升级为“罚款+修复费用+服务功能损失+惩罚性赔偿”的多重责任。企业面临的不是一次性行政处罚,而是系统性的民事赔偿责任。
三、修复责任:“原地原样修复”优先
替代修复责任体系。《生态环境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五条第一款在法律层面确立了“原地原样修复为主、替代性修复为辅”的修复责任体系。2026年修正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试行)》明确:受损生态环境能够修复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判决被告承担修复责任,并同时确定被告不履行修复义务时应承担的生态环境修复费用。《生态环境法典》施行当日,广州同步发布生态环境损害集中替代修复基地地图,全市已建成6个综合替代修复基地,共有23个案例开展替代修复。广州南沙率先完成红树林碳汇司法认购——案件责任方以认购554吨红树林碳汇的方式履行替代性修复责任。
责任主体的延续性。《生态环境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五条第二款明确,违法行为人变更的,由承继其权利义务的主体负责治理或者修复。企业并购、重组、注销等商事行为,不能成为逃避生态环境修复责任的通道。
禁止令保全措施。《生态环境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规定,对正在实施或者即将实施的污染环境、破坏生态等行为,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申请禁止令保全措施。企业一旦被认定存在环境损害风险,可能面临即时停止生产的强制措施。
对企业的影响:修复责任优先的制度设计,意味着企业造成生态环境损害后,首要义务不是“赔钱了事”,而是“把地修好”,修复费用及服务功能损失等均须纳入赔偿范围,违法成本显著提高,企业须将环境合规融入日常管理以应对风险。
四、追责程序:磋商前置、检查监督、多元共治
磋商前置程序的法定化。《生态环境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三条规定,违反法律规定,污染环境、破坏生态等给国家造成损失的,由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或者其指定的部门、机构与责任人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磋商,要求其承担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磋商未达成一致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磋商已成为法定的强制性诉讼前置程序。
检察监督的兜底保障。《生态环境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三条同时规定,前款规定的地方人民政府、部门、机构不进行磋商,或者磋商未达成一致且不提起诉讼的,人民检察院可以对责任人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这一制度设计从立法层面有效化解了“行政主体怠于索赔”导致的制度空转问题。
双轨并行的救济体系。《生态环境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五条明确,违反法律规定,污染环境、破坏生态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人民检察院或者符合本法规定的社会组织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生态环境损害赔偿与生态环境公益诉讼双轨并行。2前者侧重救济国有自然资源承载的国家生态环境利益,后者侧重救济不特定主体共享的社会公共利益。
对企业的影响:企业面临的不再是“是否被追责”的问题,而是“以何种方式被追责”的问题。磋商阶段是企业争取主动、降低诉讼成本的关键窗口期,是必须把握住的谈判机会。
2巩固、高腾飞: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公私法属性辨疑
五、配套制度:司法解释与规范性文件协同推进
为保障《生态环境法典》的全面有效实施,最高人民法院于2026年8月6日发布《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共13条,这是法典首个配套司法解释。同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审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试行)(2026年修正)》(法释〔2026〕16号),自2026年8月15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同时修改了《关于审理生态环境侵权责任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司法解释。“两高”联合修改了涉生态环境领域司法解释,均自2026年8月15日起施行。国务院对12部行政法规予以修改,对3部行政法规予以废止。
2026年8月15日,生态环境部与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发布“推动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进程的十大案例”。截至2026年7月,各地累计办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约7.04万件,涉赔偿金额超过355亿元。
六、企业的应对之策
面对生态环境损害赔偿2.0时代的制度变革,企业亟须完成四个转变:
第一,转变合规理念。《生态环境法典》第九条明确,企业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减少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节约集约利用资源,控制温室气体排放,履行绿色低碳发展义务。企业需要从单一排污合规转向涵盖污染防治、生态保护、绿色低碳发展的多维度系统性合规3。
第二,重视前端风险防控。无过错责任原则的刚性约束和举证责任倒置规则,要求企业将环境风险评估前置,建立完善的生态环境合规管理体系。《生态环境法典》第一千零五十六条明确,主动消除或者减轻危害后果、有效采取生态环境修复措施、及时缴纳赔偿金等,可依法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提前介入、主动修复,是降低法律风险的有效路径。
第三,建立损害应急响应机制。企业应建立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一旦发生生态环境损害,及时采取有效措施控制损害扩大。《生态环境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七条鼓励当事人通过协商、调解等方式解决纠纷。在磋商阶段积极主动配合,争取通过协商解决而非进入诉讼程序,是企业的理性选择。
第四,引入专业力量“体检”,把控风险。《生态环境法典》施行后,相关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司法解释仍在持续清理和修订中。制度变革期,企业最危险的往往不是"不知道",而是"以为自己知道"。生态环境合规是一个动态持续的过程。正因如此,我们建议企业定期开展生态环境合规体检:由专业团队,对企业的合规状况进行系统排查。体检的目的不是追责,而是"事前发现":一次体检的投入,远低于一次行政处罚,更远低于一场修复诉讼。
3焦一多、董储幸:生态环境法典时代能源行业法律服务的机遇与挑战
结语
与专业同行,方可行稳致远。生态环境损害赔偿2.0时代已然来临。《生态环境法典》构建的权责清晰、程序完备的制度体系,使“环境有价、损害担责”从理念走向现实。对企业而言,这既是挑战,也是倒逼绿色转型的契机。我们始终相信,专业的意义不在于事后救火,而在于事前陪伴。如果您希望了解贵司在2.0时代的环境合规,欢迎与我们团队交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