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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据产权登记工作指引》解读(下)

2026-06-03 17:48:36 40

关键词:数据产权登记、登记类型、转让登记、异议处理、法律责任

SHUREN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构建数据基础制度的决策部署,培育全国一体化数据市场,2026年4月3日,国家数据局发布了《数据产权登记工作指引(试行)》(公开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指引》),该《指引》共有六章42条。笔者将以问答的形式与各位读者共同探讨《数据产权登记工作指引》。

本期下篇的内容主要是数据产权登记的程序、登记类型、登记机构的法律责任。

 

问题一:

企业申请数据登记,一般要走哪些流程?(依据:第十四条)

答:根据《指引》第十四条,申请→受理→审查→公示→异议处理→信息存证→核发凭证。

 

 

问题二:

《指引》设置了哪些登记类型?

答:《指引》设立初次登记、转让登记、变更登记、续期登记、注销登记完整类型体系,全面覆盖数据产权全生命周期变动情形。

 

问题三:

禁止登记的数据类型?

依据《指引》第十五条:(一)党政机关在依法履行职责过程中收集和产生的各类数据,以及基于履行职责需要,委托或授权其他企事业单位代为收集的数据,不进行数据产权登记;

依据《指引》第二十二条:经审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登记机构应当不予登记,并书面告知登记申请人:(一)数据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等;(二)数据来源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三)数据存在尚未解决的数据权属纠纷;(四)登记申请人隐瞒真实情况或提供虚假证明;(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予登记的其他情形。

 

问题四:

数据产权登记的有效期多久?数据产权登记是否可以续期?

答:依据《数据产权登记工作指引(试行)》第二十七条、第三十六条:

数据产权登记凭证自核发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一般不超过五年。需要续期的,应当办理续期登记。

数据产权登记凭证有效期届满前六个月以内,登记申请人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续期登记。数据产权登记凭证的有效期届满且未申请续期登记的,登记凭证自动失效。

 

 

问题五:

上市企业做数据产权登记,对财报有什么影响?

答:1.直接利好数据入表、资产增值、合规加分,当完成数据确权之后,数据便可以计入无形资产的范畴,进而能够显著增厚资产负债表,为企业的财务状况带来积极影响;

2.官方凭证作为数据入表的合规依据,能够大大降低审计过程中可能出现的风险,保障企业在数据处理和财务操作方面的合规性。

 

 

问题六:

企业合作开发的数据,产权归谁?能一起登记吗?

答:依据《指引》第二十一条第(五)项,按合同约定执行,无约定按法定分配,可共同登记、共享权利。若有合同约定,则按照合同约定登记持有权、使用权以及经营权,按照合同约定,可由一方独有或者多方共有;若合同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各参与方均可登记持有权、使用权,在征得其他参与方同意的前提下可登记经营权。

 

问题七:

企业首次登记数据,要准备什么材料?

答:依据《指引》第三十三条,初次登记申请表、企业身份证明、数据来源合规证明、数据样例与描述等材料,材料真实完整。

 

问题八:

数据登记后能交易吗?交易需要办什么手续?

答:能交易,且必须走转让登记完成官方权属过户。交易的前提是数据已完成初次登记,持有合法登记凭证;转让方必须拥有数据持有权、使用权、经营权且数据权属清晰、无纠纷、无查封、抵押等权利限制。交易需要双方共同办理手续,需要提交转让登记申请表、双方身份证明、转让合同、初次登记凭证;交易双方需共同提交申请,历经受理、审查、公示、存证等环节后,即可领取新的登记凭证。完成转让登记后,受让方正式取得权属证明,转让方原有凭证同步注销或变更,新凭证全国有效。

 

问题九:

企业注销了,名下数据产权怎么处理?(依据: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七条)

答:依据《指引》的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七条,企业注销前,通过转让登记转给受让方,或申请注销登记;登记机构发现登记凭证应当注销的,可以主动注销,并以适当方式告知原登记申请人。

 

问题十:

因登记机构故意或重大过失导致数据产权登记错误,企业合法权益受损时能否追责?

答:依据《指引》第三十八条,登记机构对登记结果的准确性依法承担责任;因故意或重大过失(如违规登记、信息录入错误、泄露资料等)造成企业损害的,企业有权要求其承担赔偿责任;登记机构赔偿后可向相关责任人追偿。

 

问题十一:

企业将同一数据产权进行多次登记或重复交易牟利,会面临什么法律责任?

答:依据《指引》第三十九条,企业故意对同一数据产权重复登记、恶意交易牟取不正当利益的,属于违规欺诈行为,需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并赔偿损失;情节严重、扰乱市场秩序或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

 

 

问题十二:

企业数据登记后,发现公示信息有误或存在权属争议,该如何处理?

答:依据《指引》第二十九条,异议申请人认为数据产权登记存在权属争议或登记错误的,可通过国家数据产权登记服务平台向登记机构提出异议。提出异议需要提交异议申请书、初步证据等材料。

登记机构审查异议材料是否齐全,材料齐全的,应于收到材料后的五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登记申请人。

登记申请人认可异议内容的,登记机构应当按程序变更登记内容或注销登记。登记申请人不认可异议内容的,应当向登记机构提交相关说明材料,登记机构可以要求登记申请人、异议申请人配合开展调查,并提出异议处理结论。登记申请人、异议申请人认可处理结论的,登记机构应当根据处理结论相应处置。

登记申请人、异议申请人对登记机构的处理结论不服的,可以按约定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登记机构应当根据人民法院、仲裁机构的生效法律文书进行处置。鼓励有条件的地方数据管理部门提供调解服务。

 

问题十三:

企业能查询或复制别人的数据登记资料吗?

答:依据《指引》第三十条,不能随意查。

登记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以依法查询、复制必要的数据产权登记资料,登记机构应当提供。

有关国家机关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查询、复制与调查处理事项有关的数据产权登记资料。

查询、复制数据产权登记资料的单位、个人应当向登记机构说明查询、复制目的,不得将获得的登记资料用于其他目的;未经权利人同意,不得泄露获得的登记资料。

 

问题十四:

在本指引实施前已做过数据登记,还要重新登记吗?

答:无需重复办理初次登记。在本指引施行前,企业已在地方数据交易所、大数据管理部门等机构完成的数据登记,若其审查事项、登记内容与本指引要求一致,则继续有效,无需重新登记。若过往登记的核心事项与本指引不符,则需补充材料或按规定重新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