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旧立新|破产热点速递
01 热点播报
1.2025年度“全国破产经典案例”评选结果
2025年度“全国破产经典案例”评选活动由《政法论坛》编辑部、《法律适用》编辑部、《中国应用法学》编辑部、《中国审判》杂志社、中国法学会案例法学研究会、北大法宝和中国政法大学破产法与企业重组研究中心共同发起。获评2025年度“全国破产经典案例”包括:苏宁电器集团有限公司等38家公司实质合并重整案、明天控股有限公司等677家关联企业合并破产清算案、全国首例涉港跨境破产和解案等10个案例。
信息来源:中国审判微信公众号
2.广州中院:做强企业重整平台,府院联动解难题,助力企业脱困重生
企业遭遇经营困境,往往不是单纯依靠司法手段就能挽救,需要多领域协同发力共促重生。2020年以来,广州中院锚定破产审判全流程的堵点、难点,签订了13份府院联动专项协同文件,“政府+法院”解纷能力持续提升。2025年,广州中院依托企业重整平台,联合34家政府部门及机构,联签《关于打造一站式企业重整机制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的意见》,畅通信息查询机制、规范解除保全机制、优化财产处置机制、完善破产事务保障机制,构建覆盖风险预警、信息查询、信用修复、经费保障的全链条、多层次、一站式企业救治体系。依托这一系列机制,2025年广州中院充分发挥重整、和解制度的司法纾困优势,帮助34家困境企业重获新生,占全省重整、和解案件总量的39.5%。
信息来源: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微信公众号
3.银川法院以“四个聚焦”打造破产审判“四新”格局 全力拯救困境企业
破产审判是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的重要抓手,也是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维护社会稳定的关键司法职能。近年来,银川法院以“府院联动、机制创新、繁简分流、专业审判”为四大核心,形成了一套具有银川特色的破产审判工作机制。
信息来源:银川营商微信公众号
02 典型案例
1.2025年度浙江法院企业破产审判工作报告暨典型案例:绍兴宏景置业有限公司破产清算转重整案
绍兴宏景置业有限公司成立于2017年,核心资产为绍兴市镜湖中心区8号地块项目,规划总建筑面积约67.5万平方米,涵盖商业综合体、酒店及住宅等业态。受苏宁置业债务危机影响,项目商业及酒店板块自2021年下半年起资金链断裂、全面停工,形成大量工程、融资及经营性债务纠纷;住宅板块虽已建成并完成大部分销售,但剩余约5.4万平方米住宅因配套工程进度受限无法上市销售,并引发1100余户业主逾期办证诉讼、信访等问题。2024年10月30日,越城法院裁定受理宏景公司破产清算,后共1215家债权人申报债权,申报金额超过55.96亿元。
案件受理后,越城法院坚持市场化、法治化方向,指导管理人同步推进清算履职、投资人接洽、重整可行性论证和债权人沟通等工作,并通过府院联动机制协调解决法定代表人空缺、税务支持、预售许可等关键障碍。在法院、政府、管理人及债务人协同推动下,项目较短时间内敲定9.8亿元共益债融资方案,并于2025年3月完成清算转重整、重整计划批准及程序终结,实现程序快速转换。重整计划执行后,项目实现40天复工、6个月完成招商发布及首期清偿、8个月酒店开业,剩余住宅亦启动销售,烂尾近4年的重点项目实现商业化盘活。
本案是困境房地产项目通过破产重整实现实质性拯救的典型案例。一方面,通过“清算阶段预重整、直接转重整”的程序衔接机制,显著压缩救治周期,提高了房地产项目风险化解效率;另一方面,通过府院联动、共益债融资和市场化招商,有效导入政策支持与市场资本,推动项目复工续建和资产价值释放。同时,本案妥善化解了大量债权争议和业主信访矛盾,体现了破产程序在公平清偿、项目盘活和社会治理中的综合功能。
信息来源:浙江天平微信公众号
2.四川双流法院:一家“无产可破”企业的处置突破——四川某汽车租赁有限公司执行转破产清算案
四川某汽车租赁有限公司注册资本100万元,但两名股东均未实际履行出资义务。公司因经营停滞产生十余万元债务,经强制执行仍无法清偿,债权人遂通过“执转破”程序申请破产清算。2025年6月16日,双流法院裁定受理案件并指定管理人。经核查,公司名下无房产、车辆等实物资产,仅账户内留有四千余元零星存款,属于典型“无产可破”小微企业破产案件。
案件受理后,双流法院依托“执破融合”机制,与执行局协同梳理企业资产、负债及执行情况,并指导管理人将处置重点转向追缴股东未缴出资。因两名股东经催告后仍拖延履行,管理人依法提起追收未缴出资纠纷诉讼,并同步申请财产保全,成功冻结股东郭某银行存款。取得生效判决后,管理人申请强制执行,执行局进一步查控股东财产,最终实现资金足额到位。
本案通过“执转破+股东出资追缴+执行协同”的方式,突破了“无产可破”案件处置困境,实现全部债权、破产费用及管理人报酬足额清偿,全体债权人100%受偿,并在分配后向股东退还出资6万余元。
信息来源:双流法院微服务微信公众号
03 国际资讯
美以伊战争或推高全球企业破产风险
据安联贸易最新预警,美以伊战争及其引发的能源、航运和供应链冲击,预计将在未来两年额外推高全球企业破产案件超过1.5万件。其中,2026年将新增约7000件,2027年进一步增加约7900件。安联预计,全球企业破产数量将在2026年上升6%,连续第五年增长,并在2027年维持高位。
此次预测较其2025年10月判断明显上调,主要原因在于中东局势升级后,能源价格、运输成本和供应链波动加剧,进一步推升企业经营成本,并影响通胀、融资条件和商业信心。霍尔木兹海峡承担全球约五分之一石油消费量和约20%液化天然气贸易,一旦通行受阻,将对全球产业链形成外溢冲击。安联指出,农食、制造、医疗、科技等行业均可能面临成本上升压力,利润率较低、议价能力弱、债务负担较重的企业风险更高。
从区域看,亚洲将承受超过一半的新增破产冲击,占全球增量的54%。预计亚洲企业破产数量将在2026年增长7%、2027年增长3%。若霍尔木兹海峡长期关闭,全球破产数量可能在2026年进一步增加10%、2027年增加3%。安联同时警示,仅2026年破产上升即可能使220万个就业岗位面临直接风险,建筑、零售和服务业受冲击最为明显。
信息来源:全球保险业B2B媒体 Insurance Business官网
04 观点践行
李曙光:论破产法中的仲裁问题
在《破产法》修订背景下,如何协调被广泛运用的仲裁机制与恪守集中管辖原则的破产程序成为实践的焦点。破产法的集体清偿原则与仲裁法的个别救济追求之间存在一定的矛盾,这使得破产与仲裁两种机制在管辖权归属、程序中止效果以及裁决效力等方面呈现出不少冲突。对破产事项可仲裁性的判断,须以处分性、财产性和公共性为标准,并区分破产程序的固有事项与可处分的合同争议事项。破产受理后的仲裁协议的效力取决于争议是否与破产法所创设的权利有关,以及仲裁是否与破产程序的集体清偿目标存在功能性冲突。此外,仲裁裁决在破产程序中的承认和执行,需经程序性审查与实体性审查,而跨境破产中的仲裁协调则需要在程序自动中止效力与尊重国际仲裁裁决既判力之间寻求妥善平衡。我国应通过厘清可仲裁事项的边界、完善仲裁协议与破产程序的衔接规则、厘清管理人在仲裁中的法律地位以及加强跨境司法协作等方式,推动仲裁与破产制度的有效衔接。
关键词:破产程序 可仲裁性 仲裁协议效力 仲裁裁决承认 跨境破产
信息来源:当代法学编辑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