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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前看“证”,现在看“什么”?——地质勘查资质取消后选地勘服务机构的新逻辑

2026-04-08 16:13:15 8

关键词:地质勘查资质取消、信用监管、全国地质勘查行业监管服务平台、合同风险控制

一、地质勘查资质的前世今生

我国最早的地勘单位都是国家事业单位,完全是计划经济的产物,该阶段没有资质一说。

 

1987年4月29日,国务院公布了《矿产资源勘查登记管理暂行办法》(该办法已于1998年被《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废止),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和由其授权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负责地质勘查的登记管理工作,而勘查单位则凭借批准的地质勘查计划或者承包合同等有关文件办理登记手续,领取勘查许可证。该制度实现了地质勘查行为从依靠行政命令到法治化、市场化的重要转变,而且审批登记制度的实施,既保证了国家对矿产勘查的统一管理,又大大缓解了改革开放后我国经济快速发展和矿产资源短缺的管理冲突,有利于在经济技术发展不充分的条件下充分发挥社会经济效益。

 

1991年2月19日,地质矿产部发布了《地质勘查市场管理暂行办法》(地质矿产部令第11号,该办法至今有效,但其第六条关于地质勘查资格证书的要求,因2017年资质审批取消而事实上已无法执行);同年9月3日,地矿部发布了《地质勘查单位资格管理办法》。其不仅指出:“地质勘查市场活动是指除列入国家和地方地质勘查计划之外的、从社会吸收资金、以委托方和承包方签订合同的方式、从事的地质勘查和地质技术服务的活动。”,而且明确从事区域地质调查、海洋地质调查,矿产地质调查、勘查,水文地质勘查,工程地质勘查,环境地质勘查,地球物理、地球化学及遥感地质勘查工作的单位,以及从事岩石、土壤、矿物、水质的分析、化验、鉴定、测试与选冶试验,地质测绘和地质勘探工程的地勘行业的单位都必须申请资格等级,取得地质勘查单位资格证书。该证书要每三年统一检验一次,检验合格,原证书有效,否则自行失效。从“许可证”到“资格证”的转变,体现了从“项目管理”到“单位管理”的转变,从“管项目”变为“管单位”,资格门槛实现了源头管理,管理效率大幅提升。

 

2002年11月1日,国务院发布《国务院关于取消第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02〕24号),正式将“地质勘查单位资格核准”这一行政审批项目予以取消。2003年5月27日,国土资源部发布第20号令,正式废止了《地质勘查单位资格管理办法》,从根本上移除了该项制度的法律依据。由此造成了四年多的制度空白区,地质勘查管理模式又退回了早期的“项目管理”阶段,没有了资质的门槛,市场主体又落回了同一“起跑线”,在一定程度上实现了更加依赖质量、口碑和业绩的公平竞争环境。

 

2008年3月3日,国务院第520号令发布《地质勘查资质管理条例》(已于2018年废止),恢复了地质勘查资质证书的从业门槛,且这部行政法规在法律效力层级上远高于1991年的部门规章。本条例将地质勘查资质分为综合地质勘查资质(区域地质调查资质,海洋地质调查资质,石油天然气矿产勘查资质,液体矿产勘查资质(不含石油),气体矿产勘查资质(不含天然气),煤炭等固体矿产勘查资质和水文地质、工程地质、环境地质调查资质)和专业地质勘查资质(地球物理勘查资质、地球化学勘查资质、航空地质调查资质、遥感地质调查资质、地质钻(坑)探资质和地质实验测试资质),还对其进行分级管理。为配合本条例的落地实施,2008年6月26日,国土资源部还发布了《地质勘查资质分类分级标准》(国土资发〔2008〕137号,该标准已随资质审批取消而于2017年废止),对各资质类别下的甲乙或甲乙丙级别做了具体的规定,使资质管理更加规范化、精细化。

 

随着“放管服”改革的深入推进和行业发展变化,2017年9月22日,国务院发布《关于取消一批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国发〔2017〕46号),正式取消地质勘查资质审批,且在同年10月31日发布《国⼟资源部关于取消地质勘查资质审批后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公告》明确,从决定发布之⽇起,不再受理地质勘查资质新设、延续、变更、补证等申请和开展审批⼯作,通过“全国地质勘查信息公⽰平台”实行地质勘查信息公⽰公开,由“事前审批”变更为“事中事后监管”,建⽴地质勘查单位异常名录和⿊名单制度,推进⾏业诚信⾃律体系建设,制定、修订并发布地质勘查标准和规范,引导地质勘查⾏业有序健康发展。

 

2018年3月19日,为了依法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国务院发布第698号令,正式废止了《地质勘查资质管理条例》。至此,地质勘查资质制度在法律层面画上了句号。此后,地勘资质证书不再具有法律强制效力。

 

 

二、“勘查”“勘察”分不清,可以用“建设工程勘察资质”替代“地质勘查资质”吗?

虽然,两者在字义、适用场景和主管部门等方面存在较大区别,但是,两者也不是完全割裂的,两者同根于地质科学,都建立在普通地质学、构造地质学、矿物学、岩石学、水文地质学、地球物理学等基础学科之上,而且都需要采用钻探、物探、原位测试、室内试验和测绘等手段,甚至有些项目类型天然就同时需要这两个领域,最典型的就是地质灾害治理项目,“勘查”和“勘察”往往是协同开展的。

 

所以,“建设工程勘察资质”不能替代“地质勘查资质”,矿业权人不能在选择勘查单位时仅凭建设工程勘察资质就认为万事大吉。

 

 

三、如何选择靠谱的地勘服务机构?

通过检索中国政府采购网(中国政府购买服务信息平台)2026年1月6日至4月6日近三个月关于“地质勘查”专业服务采购的招标文件,共检索到30份有效样本,发现采购人对勘查单位业务资质的特殊要求基本采用了下述一种或多种组合的方案:

(1)无任何特殊资质要求;

(2)要求具备《安全生产许可证》;

(3)提供“全国地质勘查行业监管服务平台”注册截图或承诺在中标后在“全国地质勘查行业监管服务平台”上注册;

(4)具有其他辅助类资质(包括但不限于建设工程勘察资质、测绘(工程测量专业)资质、计量认证证书(CMA)、ISO9001质量管理体系认证等);

(5)要求项目负责人须具备相关专业高级工程师及以上职称(专业类型包括但不限于地质矿产勘查或钻探、地球物理类、物探工程等)。

 

 

由此可见,如要选择一个靠谱的地勘服务机构,可以按照如下步骤进行:

 

 

第一步:了解自己的项目特点,根据个性配备辅助资质

例如:

(1)如果项目中有滑坡、崩塌治理需求的,应要求勘查单位至少具备《地质灾害防治单位资质证书》;

(2)如果有盖楼需求的,则要求具备《建设工程勘察资质证书》;

(3)如果仅仅是纯地质勘查项目,可以不对单位有特殊要求,但根据勘查地貌的特殊性,对项目负责人的专业有明确指定等。

 

 

第二步:检查三大官方监管平台备案信息

2017年国务院46号文取消地勘资质的审批,也为全国地质勘查信息公示平台的设立提供了直接的政策依据。为贯彻落实《地质勘查活动监督管理办法(试行)》(自然资办发〔2021〕42号,有效期三年,已被2025年7月公布的《地质勘查活动监督管理办法》取代),为进一步加强地质勘查活动事中事后监管,整合形成完整的市场主体信用记录,着力构建地质勘查单位自治、行业自律、社会监督、政府监管的社会共治新格局。

 

 

在此格局下,依托全国地质勘查行业监管服务平台这一核心枢纽,通过中国矿业联合会、“信用中国”网站、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及中国政府网等渠道,共同完成对勘查单位信用信息的归集、共享与监管,有效规范地质勘查市场秩序。

 

 

1、全国地质勘查行业监管服务平台(https://dkjgfw.mnr.gov.cn)

全国地质勘查行业监管服务平台(以下简称“监管服务平台”)自2021年建立运行以来,已成为地质勘查行业信用监管的核心载体和重要抓手。各地质勘查单位须在平台上及时填报、公示本单位信息,并做好信息维护与更新;各主管部门也依托平台开展“双随机、一公开”监督检查。平台所积累的信息数据,对提升监管精准性和市场透明度具有重要的参考价值。

主要检查:

(1)公司的基本信息(名称、法定代表人、注册地);

(2)专业人员组成和单位资质;

(3)历史业绩(包括荣誉奖励、地勘活动情况、中标信息等):如有与本项目相关的过往业绩,也可主动要求勘查单位提供。在没有资质的硬性要求下,历史业绩才是硬道理;

(4)最重要的是不在“黑名单”上:被列入异常名录或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的单位将有重大业务风险,最好“一票否决”。

 

 

⚠特别注意:

①被列入异常名录和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的条件:

A. 异常名录:在监督检查中发现地质勘查单位存在假工程、假报告、假材料等弄虚作假行为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不健全、落实不到位的;拒绝和阻碍监督检查的,按规定将其列入异常名录。

B.严重失信主体名单:对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地质灾害防治资质或者被列入异常名录满3年未整改的,将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

 

 

在地质勘查、地质灾害防治、生态保护修复等有关财政出资项目招投标、政府采购、项目委托等工作中,在评选、推荐先进单位等单位荣誉时,被列入异常名录的单位会受到限制,被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的单位被禁止选入。

 

 

2、中国矿业网/中国矿业联合会

(http://chinamining.org.cn)

中国矿业联合会成立于1990年,《地质勘查活动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第六条规定:“地质勘查行业的学会、协会依照章程对会员单位进行自律管理,建立行业信用体系,开展信用评价,健全信用档案,惩戒失信会员。”《中国矿业联合会章程》第二章第六条第(九)项将“组织开展矿业行业诚信自律体系建设,搭建会员单位和从业人员行业自律平台”定为协会的法定业务,为协会开展行业自律管理奠定了坚实的法律基础。

中国矿业联合会积极发挥行业协会社会治理功能,主动探索地质勘查行业诚信体系建设工作,于2019年制定了《中国矿业联合会会员单位地质勘查信用信息管理办法(试行)》,后于2024年6月6日经中国矿业联合会七届一次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了《中国矿业联合会地质勘查守信单位信息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

 

 

联合会根据会员单位自主填报的信用信息、社会监督并经核实的信用信息、行业主管部门发布的信用信息,以及中国矿联在服务会员过程中形成的信用信息等综合信用信息,确认其同时满足下列全部条件的,将被列入红名单:

(一)未被“自然资源部全国地质勘查行业监管服务平台”和“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列入黑名单和异常名单的;

(二)在勘查活动中,没有违反法律法规和规范标准等行为发生的;

(三)在勘查活动中,没有违反合同约定等行为发生的;

(四)所填报的信用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公示无异议的。

 

 

红名单证书可在标书或与地质勘查活动有关的成果报告编制中使用,作为执业能力和执业守信行为的依据。所以在选择勘查单位时查询历届和最新的红名单信息,红名单是加分项!

 

 

3、信用中国及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


查询单位经营情况、守信记录、信用评价以及是否有影响业务开展的行政处罚、重大诉讼等,作为辅助判断其业务能力的依据。

 

 

第三步:将项目要求及违约责任落实在合同上

1、项目要求:主要包括两方面,一是质量标准、二是交付成果

(1)质量标准:明确约定本项目遵循的国家或行业技术规范。例如:《固体矿产地质勘查规范总则》(GB/T13908-2020)、《固体矿产资源储量分类》(GB/T17766-2020)、《固体矿产勘查原始地质编录规程》(DZ/T0078 -2015)、《绿色地质勘查工作规范》(DZ/T0374 -2021)、《矿产勘查矿石加工选冶技术性能试验研究程度要求》(DZ/T0340 -2020)等等。

同时,为了动态跟进标准的更新与要求高低上的矛盾,最大限度保障矿业权人的利益,一般还要明确说明,当不同层级、不同强制性要求等标准要求不一致的情况下,以标准较高者为准,且在合同履行期间,若国家或地方颁布相关新的标准或规范,无论该标准是否在合同中明确列出,勘查单位均应无条件遵照执行。

(2)交付成果:详细规定最终需要交付的成果:包括哪些报告、哪些图件(比例尺要求)、哪些数据表格、电子版格式(如MapGIS、ArcGIS还是CAD),以及交付的形式、份数和盖章签字等要求。

 

2、违约责任:应重点关注下述平时容易遗漏的三点

(1)勘查的地域范围不对;

(2)原始记录补录追录;

(3)勘查数据失实。
 

总之,因勘查单位交付成果质量问题导致服务采购人决策错误、开采方案失败等损失应由勘查单位承担赔偿损失。

 

四、结语

地质勘查资质的取消,并不意味着从事该活动的门槛降低了,它只是将显性的门槛转化为更透明、更标准甚至更公平的门槛,需要矿业权人擦亮眼睛,主动出击,通过文中上述方法肯定能让钱花得更有价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