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厂办大集体企业改革的破局指南:路径选择与实操指引

2025-11-20 14:47:20 6

关键词:厂办大集体企业、改革、改制、解散清算、破产

引言 /SHURE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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厂办大集体企业改革是解决历史遗留难题、推动国有经济高质量发展的关键举措,对优化国有经济布局、激发市场主体活力具有重要现实意义。《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在全国范围内开展厂办大集体改革工作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的出台,为改革工作明确了总体路径。但是笔者在实践中发现,目前专门针对厂办大集体企业改革的法律规定相对匮乏,缺少明确具体的制度依据与细化操作指引,给改革工作的实务推进带来了一定难度。

 

 

因此,本文将聚焦厂办大集体企业改革路径,以《指导意见》《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条例》(以下简称“《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条例》”)《企业注销指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为依据,结合实务操作展开详细论述,以期为厂办大集体企业的改革工作提供有益参考。

一、厂办大集体企业的历史背景与现状

 

SHUREN LAWYER

 

厂办大集体企业是指二十世纪七八十年代,由国有企业批准或者资助兴办的,为主办国有企业提供配套产品或劳务服务,在工商行政机关登记注册为集体所有制的企业,对发展经济和安置回城知识青年、职工子女就业发挥了重要作用。

 

 

但随着国有企业改革的不断深化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厂办大集体企业产权不清、机制不活、人员富余、市场竞争力弱等问题日益突出,已难以适应现代市场竞争需求。为推动国有经济结构调整,优化资源配置,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厂办大集体企业亟须改革以解决历史遗留问题。

 

 

二、厂办大集体企业改革路径概述

 

SHUREN LAWYER

 

《指导意见》第二条提出以下三条改革路径:

(一)对能够重组改制的厂办大集体,通过合资、合作、出售等多种方式,改制为产权清晰、面向市场、自负盈亏的独立法人实体。

 

 

(二)对不具备重组改制条件的厂办大集体,可实施关闭。

 

 

(三)对亏损严重、资不抵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厂办大集体,可依法破产。

 

 

因此,厂办大集体企业可结合自身的实际情况,选择改制、解散注销清算后关闭以及破产的三条路径之一进行改革,以解决自身发展经营困境。

 

 

三、厂办大集体企业改革的三条路径选择

 

SHUREN LAWYER

 

(一)路径一:改制

依据《指导意见》第二条之规定,厂办大集体企业选择改制路径的核心条件是“能够重组改制”,即该企业应具备产权清晰、经营状况良好、有固定的业务来源、拥有一定规模资产储备等条件。

 

 

需要注意的是,多数厂办大集体企业是由国有企业资助兴办的,这些企业普遍存在与主办国有企业资产混用、主要核心业务来源于国有企业等问题。若这类厂办大集体企业选择改制路径,须通过产权界定、拓展行业客户等举措,夯实与主办国有企业的分离基础,进而改制成为“产权清晰、面向市场、自负盈亏的独立法人实体。”

 

 

(二)路径二:解散清算注销后关闭

依据《指导意见》第二条之规定,关闭是针对“不具备重组改制条件”的厂办大集体企业采取的终止运营的方式,解散清算注销是关闭的法定必经程序。在厂办大集体企业存在经营状况欠佳但未达到破产法定条件、业务来源依赖主办国有企业、无潜在的投资者等情形时,宜选择解散清算注销后关闭的路径进行改革。该路径将厂办大集体企业的管理、竞争力等各方面的问题“一次性清零”,避免问题反复出现,持续消耗国有资源。

 

 

(三)路径三:破产

相较于前述两条路径,启动破产程序须以符合法定事由为前提。厂办大集体作为企业法人,其破产应严格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一款之规定,厂办大集体企业启动破产程序需满足下列情形之一:1.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2.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明显缺乏清偿能力。

 

 

四、厂办大集体企业改制和解散清算注销路径的流程

 

SHUREN LAWYER

 

为保障厂办大集体企业改革工作合规有序推进,在启动改革工作前,笔者建议企业及律师与登记机关密切联系对接,掌握登记机关针对改革路径的具体流程操作、申请材料要求及政策执行口径。

 

 

符合法定事由并启动破产的厂办大集体企业,应严格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开展破产工作,因此破产路径的流程在此不作赘述。以下为笔者结合实务经验梳理的改制和解散清算注销后关闭路径的具体流程,该表格仅供参考,实际操作以登记机关要求为准。

 

 

(一)改制路径

 

 

(二)解散清算注销后关闭路径

 

 

五、厂办大集体企业改革的建议

 

SHUREN LAWYER

 

厂办大集体企业开展改革工作时,若不符合破产条件,应结合自身负债状况、市场竞争力、资产权属清晰度及职工规模等核心要素,综合评估后选择改制或解散清算注销后关闭的路径。

 

 

选择改制的路径时,需重点防范清产核资不规范、产权界定不清的风险。笔者建议企业委托具备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开展清产核资,明确清查范围涵盖全部资产,对历史遗留资产确认权利归属,梳理企业设立及历次增资的原始凭证以明确各投资主体的出资比例,尽量避免引发国有资产流失争议或产权纠纷。

 

选择解散清算注销后关闭的路径时,需重点处理负债及职工安置问题,否则可能因债权人异议或职工维权阻碍程序推进。笔者建议企业在选择该条路径前与合同相对方进行充分协商,若合同相对方坚持继续履行合同且不同意合同由其他主体承继,将导致注销程序无法完成,此时企业应对是否选择该条改革路径予以审慎决策。针对职工安置,企业在制定相关方案时应充分听取职工意见,明确经济补偿金计算标准、支付时间等,确保改革平稳推进。

 

以上内容为笔者结合工作实践与思考形成的经验分享,旨在将实践中积累的改革思路、工作方法与读者开展交流,为读者开展厂办大集体企业改革工作提供有益参考。同时诚邀各位读者分享改革实践中的宝贵经验与意见建议,共同优化厂办大集体企业改革路径,促进厂办大集体企业改革工作取得扎实成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