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口气儿说清国企采购合规 | 以《关于规范中央企业采购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为基准简析国有企业采购方式及合规要点
国企采购合规是贯彻党中央、国务院部署要求,进一步规范国有企业采购工作,激发市场竞争活力的应有之义,也是参照落实《中央企业合规管理办法》及各地方国资委对于国有企业合规建设的必然要求。2024年7月18日,国务院国资委和国家发改委联合下发《关于规范中央企业采购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意见》确定的适用主体虽然是央企,但对国企而言有很大的参照、借鉴意义,一定程度上避免了央企国企在“必须招标的项目”之外将全部采购内容诉诸公开招投标渠道而造成的资源浪费。本文将围绕《意见》,结合中国物流与采购联合会发布的《国有企业采购操作规范》(T/CFLP 0016—2023,以下简称“《规范》”)相关内容,以采购方式的选择为抓手,简要分析国有企业采购方式及相应合规要点。
一、 国企采购合规概述
采购合规是企业生产经营中不可或缺的核心要素,对于国有企业而言采购合规更是合规建设的重点领域。在目前国资监管对国有资产“宽进严出”的背景下,国企建立系统完备的采购合规制度和运营机制是规范经营管理、防范廉洁风险的重要保障。完善的采购合规制度体系和运营机制既能有效提升企业生产经营效率,确保物资采购的质优价廉,又能通过清晰的流程规范和完备的档案管理,为审计巡视工作提供充分的基础材料和依据,切实落实领导干部“一岗双责”要求,实现经营管理责任的可追溯、可验证。
结合上述《意见》《规范》,国企采购合规制度和运营机制大致包含以下内容:采购管理机构与职责、采购计划管理、采购方式的选择与执行、供应商管理、采购专家库、采购信息化管理、采购监督等。根据本所律师服务经验及客户反馈,因《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以下简称《招标投标法》)《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等法律法规对招投标采购的适用条件、法律后果等已作出明文规定,前述内容中合规风险较大的项目是采购方式的选择。因招标采购具有公开性、公示性、竞争性强,程序较为繁琐复杂,耗费时间长、资源多,受约束、受规制较多的特点,企业应当首先识别:(1)采购项目是否属于必须招标的范围;(2)采购项目是否属于必须公开招标的范围。以下,本文将根据《意见》对各种采购方式的适用条件、具体选择等展开论述。
二、招标方式
(一)识别项目是否属于必须招标的范围
《意见》首先基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标投标办法》《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等法律法规,对于前述法律法规中明确规定必须采取招标方式采购的项目,要求央企严格执行。因此出于合规需要,国有企业应当首先识别某项目是否属于必须招标的范围。根据《招标投标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项目是否属于必须招标的范围,需要从以下方面识别:
1.三类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达到规定标准的必须招标
三类工程:第一类是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工程项目。包括以下五类:(1)煤炭、石油、天然气、电力、新能源等能源基础设施项目;(2)铁路、公路、管道、水运,以及公共航空和A1级通用机场等交通运输基础设施项目;(3)电信枢纽、通信信息网络等通信基础设施项目;(4)防洪、灌溉、排涝、引(供)水等水利基础设施项目;(5)城市轨道交通等城建项目。第二类是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两类工程项目:(1)使用预算资金200万元人民币以上,并且该资金占投资额10%以上的项目;(2)使用国有企业事业单位资金,并且该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项目。第三类是指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两类工程项目:(1)使用世界银行、亚洲开发银行等国际组织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2)使用外国政府及其机构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
采购标准:(1)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400万元人民币以上;(2)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人民币以上;(3)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上。同一项目中可以合并进行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合同估算价合计达到以上规定标准的,必须招标。
2.属于法律或者国务院对必须进行招标的其他项目的范围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执行
《招标投标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法律或者国务院对必须进行招标的其他项目的范围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若属于该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的工程项目,也属于必须招标项目。
3.上述范围内但依法可以不招标的项目
此外,《招标投标法》和《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规定了虽然在上述范围的辐射下,但依法可以不进行招标的工程项目,可归纳为以下几类:(1)涉及国家安全的工程项目;(2)涉及国家秘密的工程项目;(3)涉及救灾抢险工程项目;(4)属于利用扶贫资金实行以工代赈、需要使用农民工等特殊情况,不适宜进行招标的项目;(5)需要采用不可替代的专利或者专有技术;(6)采购人依法能够自行建设、生产或者提供;(7)已通过招标方式选定的特许经营项目投资人依法能够自行建设、生产或者提供;(8)需要向原中标人采购工程、货物或者服务,否则将影响施工或者功能配套要求;(9)国家规定的其他特殊情形。
(二)判断项目是否属于必须公开招标的范围
《招标投标法》第十条规定:“招标分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公开招标,是指招标人以招标公告的方式邀请不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标。邀请招标,是指招标人以投标邀请书的方式邀请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标。”在前述两种情形下,对于国企合规而言,判断某项目是否属于必须公开招标的范围至关重要。
《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八条规定:“国有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应当公开招标;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邀请招标:(一)技术复杂、有特殊要求或者受自然环境限制,只有少量潜在投标人可供选择;(二)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费用占项目合同金额的比例过大。”因此,必须公开招标的建设项目范围就是在必须招标的范围内,除符合邀请招标条件之外的项目。相关法律法规倾向于以公开招标为原则,邀请招标为例外,邀请招标的具体范围由法律法规进行罗列式规定。
三、非招标方式
根据国资委《意见》的要求,央企国企采用的非招标采购方式主要是以下四种,即:询比采购、竞价采购、谈判采购和直接采购。以下将从供应商数量、可报价次数、适用条件、评审方法等方面进行对比分析。
四、采购方式的具体选择
对于《招标投标法》规定的、必须进行招标的采购项目,央企国企应当依法进行招标,这是企业合规的必然要求。在必须招标的项目范围之外,央企国企基于内部监管的需要或其他主客观因素的影响,亦可自愿选择采用招标方式进行采购。实践中,央企国企对非建设工程领域的物资、服务自愿采取招投标方式进行采购并不罕见。
而在《意见》提出的四种非招标方式采购中,询比采购、竞价采购和谈判采购属于具有一定竞争性的采购方式,直接采购则属于定向协议采购,不具有竞争性。央企国企进行采购时,无论是因企业自身及采购使用资金的属性,还是出于对后期审计督查的应对,选择更加具有竞争性的方式进行采购更为适宜。直接协议采购则应当慎重地选择和使用。
此外,如央企国企已经建立合规管理制度,则应当依照《意见》的规定检视内部规章制度,依照自身建立的合规管理体系的动态调整机制进行相应修订,并依据调整后的规章制度进行具体采购方式的确定,以切实符合国资委《意见》与自身企业合规制度的要求。
结语
本文基于《关于规范中央企业采购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的规定,简要论述了央企国企的采购方式和适用要点,并对采购方式的具体选择发表了意见,以期为央企国企采购过程中涉及相关问题的决策提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