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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绿色矿山成为主旋律,建设绿色矿山可以获得哪些政策支持?

2025-06-24 10:55:43 12

党的十八大以来,发展绿色矿业、绿色矿山建设先后被写入国家“十三五”“十四五”规划纲要及《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意见》《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推进美丽中国建设的意见》等重要文件。2017年3月,为落实生态文明建设要求,加快矿业转型与绿色发展,原国土资源部、财政部、原环境保护部、原国家质检总局、原中国银监会、中国证监会6部门联合印发了《关于加快建设绿色矿山的实施意见》(国土资规〔2017〕4号),明确了绿色矿山建设的总体目标、建设要求、推进方式等内容。

 

 

2022年10月,习近平总书记给山东省地矿局第六地质大队重要回信中明确要求“积极践行绿色发展理念”。党的二十大明确要求“推进生态优先、节约集约、绿色低碳发展”。

 

 

2024年自然资源部等七部门发布《关于进一步加强绿色矿山建设的通知》明确新建矿山需在采矿权出让合同中明确绿色建设要求,生产矿山在办理延续、变更手续时同步落实。评价指标大幅优化,从原先100项精简为49项核心指标,划分为约束性指标(安全、生态红线)和提升性指标(智能化、低碳化),操作性显著增强。标志着绿色矿山建设从过去“树立标杆”转向全覆盖式推进。

 
 

支持政策盘点:绿色矿山建设可获得哪些红利?

1.资金奖补支持:中央财政对入选示范工程的项目给予奖补资金:

河南省

秦岭东段沙河流域中上游历史遗留废弃矿山生态修复示范工程:涉及平顶山市鲁山县、叶山县,总投资5.42亿元,获中央奖补资金3亿元。预计修复矿山图斑439个,面积1055.55公顷,消除安全隐患点66处,新增耕地68.70公顷,林地169.03公顷,土地复垦294.67公顷。

 

 

桐柏—大别山历史遗留废弃矿山生态修复示范工程:涉及驻马店、信阳2市7个县(区),总投资5.40亿元,获中央奖补资金3亿元。预计修复矿山图斑526个,面积1050.77公顷,消除安全隐患点145处,新增耕地13.05公顷,林地217.44公顷,草地114.59公顷,土地复垦533.58公顷。

 

 

湖北省

长江重点生态区大别山南麓历史遗留废弃矿山生态修复示范工程:由黄冈市、孝感市、武汉市联合申报,涉及13个县(市、区),总投资5.42亿元,获中央财政资金3亿元。项目实施后,将有效减少水土流失8.46平方公里,提升水源涵养能力240万立方米,增加碳汇1.17万吨/年。

 

 

江西省

长江重点生态区(鄱阳湖流域)历史遗留废弃矿山生态修复示范工程:由江西省地质局生态大队牵头协助多地联合申报,项目总投资5.48亿元,获中央财政资金3亿元,地方配套资金2.48亿元。预计修复废弃矿山图斑525处,面积1011.94公顷,消除安全隐患143处,新增林地538.94公顷、耕地48.42公顷,土地复垦691.69公顷。

 

 

广东省

南方丘陵山地带(清远片区)历史遗留废弃矿山生态修复示范工程:位于清远市,计划修复矿山面积超1000公顷,预计获得中央财政资金支持3亿元。

 

 

南方丘陵山地带东江中上游历史遗留废弃矿山生态修复示范工程:位于河源市,计划修复矿山面积超1000公顷,预计获得中央财政资金支持3亿元。

 

 

山东省

黄渤海海岸带莱州湾(潍坊段)历史遗留废弃矿山生态修复示范工程:实施期为3年,计划总投资5.52亿元,预计完成12平方公里、247个矿山图斑的修复任务,获中央财政资金3亿元。

 

 

2.基金政策支持:鄂尔多斯等地设立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基金,企业可按规定计提使用。

《鄂尔多斯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基金管理办法》规定,当基金账户金额达到年度部署工程估算费用的1.5倍以上,企业可申请缓提或不提基金。进一步规范了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基金计提,减少了矿山企业动用基金审批环节,为矿山企业提供了便利。基金使用范围由原基金管理办法共计六条使用范围,增加到修订版的十三条。比如,增加了矿山废水、废渣等污染治理,矸石、煤泥等废弃物综合利用和处置,水土保持、生物多样性保护、林草植被重建等;矿区生态环境提标改造工程、山水林田湖草沙系统治理、采煤沉陷区以及露天复垦区生态功能提升;矿山环境与生态修复等方面科学研究、宣传教育培训、示范试验、技术推广;矿山工业广场、进矿道路、内部道路硬化绿化美化治理;矿山生产、运输等环节影响的矿区周边环境生态保护和环境治理等内容。基金使用范围更加广泛,更能激发矿山企业基金使用活力,能够更有效地保障矿山企业支取使用基金尽快偿还生态和环境治理等方面的历史欠账。

 

 

3.用地政策支持:

河北省自然资源厅、生态环境厅、财政厅等七部门近日联合印发《河北省绿色矿山建设管理办法》,对绿色矿山使用林地审核审批依法依规予以支持,大中型绿色矿山可以使用Ⅱ级及以下保护林地,其余绿色矿山可以使用Ⅲ级及以下保护林地。

 

 

四川等地的政策明确在用地、用林、用草等方面给予支持,促进矿山生态修复和土地复垦。

 

 

4.财税金融支持:多地出台财税优惠和金融扶持政策,鼓励企业创建绿色矿山。

《甘肃省绿色矿山建设投融资项目入库指南(试行)》指出:需按照国家矿业绿色低碳转型发展、全面推进绿色矿山建设有关要求,充分发挥自然资源部门在矿产资源配置及监管方面的优势、人民银行融资协调服务优势以及各银行业金融机构专业化支持优势,强化政银企协调联动,协调建立甘肃省绿色矿山建设投融资项目库,打通全省绿色矿山建设项目融资对接渠道,切实缓解政银企信息不对称、绿色矿山项目融资落地慢等问题,进一步增强金融支持绿色矿山建设项目的针对性、有效性。吸引和激励更多社会资本投入绿色矿山建设领域,形成政府引导、企业主建、市场运作、社会参与的多元化投融资格局。

 

 

《河北省绿色矿山建设管理办法》规定:绿色矿山排放应税大气污染物或者水污染物的浓度值低于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30%和50%的,分别按75%、50%征收环境保护税,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绿色矿山,可依法享受按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等相关税收优惠政策;积极支持和帮扶绿色矿山申报绩效引领性企业,达到绩效引领性企业评价标准后,享受绩效引领性企业相关支持政策;组织开展银企、证企对接,为绿色矿山信贷、上市做好服务,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研发绿色矿山特色信贷产品,在符合绿色授信政策、风险可控、商业可持续的前提下,支持绿色矿山的信贷需求;鼓励社会资本发起设立绿色矿山产业基金,支持符合条件的绿色矿山企业境内上市;在行政审批、报告审查、备案等事项办理中,开辟绿色服务通道,即报即审、缩短时限,加快绿色矿山相关手续办理。
 

国家地方创新:绿色矿山建设责任如何落实?

1.地方创新实践:动态名录与责任捆绑

名录“有进有出”:浙江12部门联合印发《浙江省绿色矿山管理办法》,明确矿山企业是绿色矿山建设的责任主体,应当牢固树立绿色发展理念,严格按照批准的矿山开发利用、生态修复、环境保护等相关方案和规范要求进行设计、建设、开采、运行和管理。矿山企业应当编制绿色矿山建设计划,明确建设目标、内容、指标、进度和预算。鼓励矿山企业积极开展数字化、智能化建设,采用数智技术、设备赋能产业升级。由浙江省自然资源厅建立省级绿色矿山名录库,并实行动态管理。经第三方评估达标的矿山企业,经征求相关部门意见并公示无异议后,纳入省级绿色矿山名录库。

 

 

此外,绿色矿山每三年实地核查一次,不达标者将被公告出库。对于绿色矿山,应给予政策支持,如对纳入绿色矿山名录库的矿山企业,在年度矿业权人信用等级评价中作为荣誉信息给予加分;在矿业权出让、整合及办理建设用地、用林、用草等手续时依法依规予以支持。并享受国家和地方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如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等。但矿山企业未按照本办法要求在规定时间内建成绿色矿山的,给予6个月时间限期整改。限期未完成整改的、拒不建设绿色矿山的、已入库绿色矿山被公告出库的,视为不良行为,纳入矿业权人信用等级评价;被公告出库的,自公告之日起不再享受相关支持政策。

 

 

《福建省绿色矿山建设管理办法》省自然资源厅组织相关部门每年对省级以上绿色矿山开展比例不低于10%的实地抽查核查。经实地核查发现不符合绿色矿山建设标准的处理办法以及14类导致绿色矿山移出名录的问题,要求被移出省级绿色矿山名录的矿山企业2年内不得申报省级绿色矿山。

2.第三方评估:财政保障防“走过场”

《关于进一步加强绿色矿山建设的通知(征求意见稿)》矿山所在地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联合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对矿山企业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初审合格的,由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联合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委托第三方评估机构,赴矿山企业开展现场核查评估。第三方评估机构要严格对照绿色矿山建设标准及评价指标,编制形成第三方评估报告并附核查记录及影像资料,签署真实性承诺,确保结果公平、公正。浙江建立全省统一评估机构库及专家库,评估流程标准化,杜绝“既当运动员又当裁判员”。四川采用“双随机”抽查,年度核查比例不低于10%。

 

 

绿色矿山建设已成为矿业可持续发展的必由之路。从高耸的“风轮”到辽阔的“蓝色能源之海”,一座座光伏电站、分散式风电项目在昔日废弃的矿山排土场上拔地而起,矿山正在从单纯索取资源向资源开发与生态保护并重转变。

 

 

随着政策支持力度不断加大,绿色矿山建设将实现生态减灾协同增效、土地资源高效利用、碳汇能力明显提升、人居环境全面改善等多重目标,最终实现生态、社会、经济效益的最大化。

 

 

人不负青山,青山定不负人。绿色矿山建设不仅让矿山重披绿装,更让矿区及周边群众享受到生态改善带来的福祉,实现经济发展与生态保护的双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