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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案件的鉴定可以有多离谱?| 树人律师详解千年金矿争夺战(下)

2025-03-19 10:32:02 94

刑事案件的鉴定可以有多离谱?| 树人律师详解千年金矿争夺战(下)

本文多少有点标题党。

本系列的前两篇文章探讨了河南灵宝、陕西潼关两地自2017年持续至今的“千年金矿”争夺大战中,河南灵宝一方在刑事控告、罪名选取方面的考量(详见上篇《商战为什么喜欢动用刑事手段?》;中篇《越界开采为什么被指控为盗窃罪?》)

文章发出后引起了河南读者的广泛批评。所以下篇准备脱离本起案件本身,单纯聊聊案件揭露的刑事程序中常见的两个问题:分案审理,和司法鉴定。

一、你以为只是分开审理,事实上是剥夺了你的辩护权

根据经济观察报披露的消息,2022年7月4日至2022年11月25日,河南省灵宝市人民检察院以盗窃罪和非法储存爆炸物罪为由,将陕西潼关矿业企业越界开采案件拆分为5起案件,分别起诉至灵宝市法院。

对案件进行拆分,是近些年办案机关常用的方式。公安所谓的“另案处理”,检察院所说的“分案起诉”,以及法院常说的“分开审理”,都是换汤不换药,归根结底都是在说将本应一个案子处理的涉嫌共同犯罪的嫌疑人,分离出来,作为一个单独的案件进行处理。

举个例子,像职务犯罪中的受贿人和行贿人,本次潼关矿企中的5起案件涉及的被告人,其实都是被另案处理的情形。

虽然按照法律规定,涉嫌共同犯罪的处理原则应当是并案处理为一般原则,分案处理作为特殊和例外情况。但当下的司法实践中,另案处理却被广泛适用,因为从办案人员的角度来说,另案处理可谓好处多多:

可以摆上台面的理由是分案处理可以提高办案效率。特别是对于被告人和犯罪事实众多的案件中,个别被告人可能只涉及其中个别几起事实,如果要一并起诉,就要面对证据繁多、庭审流程繁复的问题。更不必说司法解释规定的需要移送管辖、涉及未成年人、同案犯长期无法到案或部分同案犯犯罪事实尚未查清的情形。

而不能摆上台面,但实际上是普遍考虑因素的一个重要原因,则是为了更好的定罪。试想,如果现在你是办案人员,你要办理一起行受贿案件,如果行贿人和受贿人一并审理,你会不会担心他们当庭对个眼神,就改了口供?有没有可能辩护人问了几个问题,就当庭呈现出了口供中被做的“技术处理”?有没有可能两个被告人当庭开始互相甩锅,一个说是对方索贿,一个说是对方围猎?很有可能,甚至极有可能,所以如果并案审理,定罪的难度就会大幅提高。

而说到定罪,分案处理中办案机关还有一个绝杀大招,那就是“人民法院生效裁判所确认并且未依审判监督程序重新审理的事实”可以不必举证。所以庭审中,检察官完全可以拿出一个判决书,对被告人和辩护人说:“这份生效判决书已经确认了这起事实,你们不用狡辩了。”

——这无疑是先判后审,但遗憾的是实践中相当常见。

一顶犯罪的帽子扣下来,我却连说话的机会都没有。对我的定罪量刑有重大影响的事实认定,我甚至不能在这一过程中发表一下我的意见,让法庭听一听我的角度的说法。不是无权辩解,而是无权说话,甚至无权在场。

所以,分案审理不是简单的拆分案件,而是对被告人的质证权利和辩护权利的严重侵害。

最高人民法院显然也意识到了这个问题,并且在刑诉法解释中强调“分案审理不得影响当事人质证权等诉讼权利的行使”、“审理过程中,法庭认为有必要的,可以传唤同案被告人、分案审理的共同犯罪或者关联犯罪案件的被告人等到庭对质。”

规定虽然有,但在我本人的执业经验中,尚未见到过被传唤到庭对质的同案犯。如果有见过的朋友,欢迎在评论区留言分享。我也很期待“植物条款”能活起来。

二、刑事案件的鉴定可以有多离谱?

北京大学法学院的陈永生教授就曾说过:“司法鉴定出现错误是造成冤假错案的重要原因。”

你永远无法想象,司法鉴定可以有多离谱。

往远了说,山西李逢春案,省公安厅的鉴定结果是犯罪现场“褥单上精子DNA与李逢春血痕DNA谱带位置一致”。在庭审过程中,公安部再次做DNA鉴定,得出完全相反结论:所检白色褥面上的精斑不是犯罪嫌疑人李逢春所留。两年后,真凶落网,李逢春被证明无罪。

福建念斌案,福建公安出具的司法鉴定结果是两名被害人死于氟乙酸盐中毒,念斌因此被四次判处死刑。而最终,国内及香港毒物鉴定专家一致认定“本案认定系氟乙酸盐中毒缺少实验室有关毒物检验的实证依据。”甚至最终香港专家点出,公安聘请的鉴定机构使用实验室测试用的标准的氟乙酸盐样品冒充死者的尿液进行毒物成分鉴定。

往近了说,金华鹦鹉案,辩护律师一句质问震动法庭内外:“用照片如何鉴定DNA?”

就我个人办理过的案件而言,一起案件中要鉴定腕表的价值,涉案腕表的外观特征为“金色圆形、黑色表盘、黑色表带”。而省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意见中,腕表的外观特征为“金色圆形、白色表盘、棕色表带”。都不是同一块儿表,却就这样成为了定案的证据。

接触更多的,是涉矿案件中矿产品数量和价值的认定。按照相关规范的要求。检测矿产品数量和价值必须要“根据矿产资源储量报告或详查以上地质勘查报告、采空区测量结果、同类矿山开采回采率、矿产地质情况等综合进行认定”。而大量非法采矿案件的鉴定报告只有薄薄几页纸,报告中用简单的方量替代矿产品数量的认定。

以及涉及职务犯罪案件中,矿业权的价值,更是五花八门。不少没有矿业权评估、鉴定资质的资产评估机构在做着矿业权评估的工作。

而办案机关对司法鉴定不仅仅是重视,甚至可以用迷信来形容。公安拿到鉴定报告,常常是不加审查,直接奉为圭臬。司法审判中,鉴定人通常不出庭作证,辩护人提交的申请鉴定人出庭作证的申请,往往也会被无视。法院对于鉴定的审查也是往往流于形式,大多只会简单按照刑诉法的规定看看程序是否合法,至于意见的合理性、准确性,在所不问。

至于纠偏?不存在的。甚至辩护人明确拿出自行委托作出的相反结论的报告,99%都不会被采纳。而根据当前法律规定,辩护人想要申请进行司法鉴定,甚至都没有明确依据。

此次河南灵宝和陕西潼关的案件正是如此。一审判决中,灵宝市法院虽然承认“公安机关委托的河南地质勘察开发局第一地质调查院做出的地理位置界定书虽然存在瑕疵”,但该院仍然对此予以采信。同时,对于辩方委托做出的两份测量报告,灵宝法院均“不予采信”。

三、结语

这起横跨两省、绵延二十余年的金矿争夺案,就像是一面镜子。从跨省抓 捕的"对称式执法"到鉴定报告的"技术性失真",从管辖权争议的司法内耗到案件拆分的程序迷局,这场“法律战”中司法程序无疑沦为了资源博弈的工具,司法公信力也被一点点侵蚀。
 
制度在运转过程中难免会存在大大小小有待优化的问题,欧美的司法进程也是同样。至于如何破局,如何让司法回归权利救济的本质,只能交由制度和时间解决。
 
也期待着本案尘埃落定,真相大白、权力归位的那一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