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详解 越界开采为什么被指控为盗窃罪?| “千年金矿”争夺战(中)

2025-03-11 16:36:33 31
蛇年伊始,一篇经济观察报10万+的新闻报道,揭露了河南灵宝、陕西潼关两地自2017年持续至今的“千年金矿”争夺大战的内幕。


此次较量的事态发展曲折复杂,八年间攻守易型,风波不断,两省专案组已分别锁定乃至抓捕了来自对方省份的犯罪嫌疑人,不多不少,各23人。目前此次潼关与灵宝地方政府之间的暗中较量,在1998年后再次惊动了中央,自然资源部已发函陕西省要求“及时组织查处”河南灵宝是否存在越界开采黄金的问题,而河南灵宝对陕西潼关企业案件的审理历经四次审判仍悬而未决。此次夺金冲突之激烈,可见一斑。

而在法律角度,这一起案件同样堪称经典——案件既牵涉两地政府部门的单独调查,也涉及异地联合办案,既可以看到两地博弈中行政手段的失灵,也充斥着“以刑夺金”的无情与狠辣。可以说,矿业企业涉刑案件中十分突出的地方保护、选择性执法、刑事手段的介入、司法机关不合理拆分案件、鉴定报告乱象等问题,在这一起案件中被赤裸裸的呈现了出来。(案件大致经过及前情解读详见:《详解“千年金矿”争夺战(上) | 商战为什么喜欢动用刑事手段?》)

根据经济观察报披露的消息,2022年7月4日至2022年11月25日,河南省灵宝市人民检察院以盗窃罪和非法储存爆炸物罪为由,将陕西潼关矿业企业越界开采案件拆分为5起案件,分别起诉至灵宝市法院。检察院认为潼关企业员工与灵宝本地人员勾结,通过盗采金矿石并加工销售,非法获利6000余万元,“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采金矿石,价值数额特别巨大”,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并对企业主党某建议判处有期徒刑13年

灵宝市公安局采取刑事拘留的理由是潼关矿企员工涉嫌构成盗窃罪,灵宝市检察院对潼关矿企人员提起公诉的主要理由也是涉嫌构成盗窃罪。明明是越界开采,为什么又牵扯到了盗窃罪?

由于尚未看到河南灵宝和陕西潼关案件判决书,因此我们不对本案细节过多揣测。但从自身办案经验出发,其中的关窍或许也可窥知一二。至少本案中如果我是河南灵宝一方的律师,我也会选择用“盗窃罪”去做刑事控告。

本文将以本起案件为出发点,结合自身办案经验详细拆解刑事控告的各项小技巧与窍门。

一、偷矿也是偷

在启动刑事控告之前,律师会在分析当前掌握的证据材料及线索的基础上,对可能涉及的罪名进行初步判断。而非法采矿罪与盗窃罪之间本就剪不断、理还乱。

2011年刑法修正案八施行之前,认定非法采矿罪需要满足一个前提,即“经责令停止开采后拒不停止开采”。这一要件使得非法采矿罪的认定难度很大,因此一些地方法院转而对非法采矿行为适用其他罪名,其中适用频次最高的罪名就是盗窃罪。

在2016年发布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采矿、破坏性采矿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起草过程中,也有观点主张“非法采矿罪实质上是盗窃国家矿产资源的犯罪(刑法专门规定为非法采矿罪)”。理论上同样有观点认为:“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的,擅自进入国家规划矿区、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矿区和他人矿区范围采矿的行为,符合盗窃罪的犯罪构成的,属于想象竞合,应从一重罪处罚。”

也就是说,他人进入我的矿区非法开采时,天然的就会牵涉到盗窃罪和非法采矿罪两个罪名。至于选用哪一个罪名做控告,就涉及到具体案件中控告策略选取的问题。

二、选用盗窃罪立案阻碍更小

 

作为被害人,想要启用刑事手段,第一步就是向公安机关提出刑事控告,以期顺利立案。而不同罪名的立案难易程度,也会有所区别。

对于危害公共安全犯罪、危害国家安全犯罪、侵犯公民人身权利、财产权利犯罪,也就是烧杀抢掠偷毒等等案件,一般而言公安机关都是有案必立,大多数情况下此类案件也都是公安机关主动发现和查办的。

但类似非法采矿、合同诈骗、职务侵占、挪用资金等经济犯罪,刑事立案的难度就会高出一个量级。原因也很简单:

1. 案件定性难

经济犯罪案件,往往都是罪与非罪存在重大争议的案件,不少案件开庭时都会“请出”专家意见,来分析某个行为究竟是否构成犯罪。刑事追诉一旦启动,案件一旦被立,就意味着有人要被剥夺或限制人身自由。而专家对此类案件的认识尚且不统一,法官、律师尚且难以对案件性质作出清晰判断。因此,面对此类案件的控告时,出于“为难”及“畏难”心理,警察也更倾向于选择引导当事人去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2.警力精力少

说服警察确信本案涉及刑事犯罪后,就面临投入警力和精力进行初步调查的问题。但正如周总理所说:“国家安危公安系于一半”。公安机关的警力、精力主要投放于维护公共安全、社会稳定,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安全方面。基层公安机关工作人员承担着安保、维稳、打击、破案等繁重工作任务,在案多人少、警力精力均有限的情况下,面对突然摆在面前的、难度不低的经济案件时,很难呈现出工作积极性。


3.考核压力大

从当事人、律师的角度看,公安掌握着是否立案的权力,但权力的背后其实是责任,特别是对具体的公安干警而言,一份责任也就对应着一份风险。一旦对案件做出受理决定,随之而来的就是办案期限以及“有案必破”的压力。案件立了破不了、案子破了诉不出去、或者犯罪嫌疑人最终被不起诉或被判决无罪,都会影响到具体承办人员的考核。

因此,尽管刑诉法规定的立案条件是有犯罪事实发生,但综合考虑案件复杂程度和立案后面临的考核压力,公安机关对于经济犯罪案件的立案会持以非常审慎的态度,可以说是“不破不立,不立不受”。也就是说经过初步研判,基本能够确信有犯罪事实且能够查明真相的,才会立案,否则,一般都是口头告知当事人去提起民事诉讼,连受理手续都不愿出具。

综合上述原因,刑事控告是一项对法律专业素养、相关经验、沟通能力都有着极高要求的事项,这也是律师在刑事控告中的价值与必要性之所在。

想必聪明的读者朋友也可以理解,刑事控告环节,在“我的矿被偷了”和“我的矿被非法开采了”之间,公安机关会倾向于对哪一个案件立安。就算是已经打通了关系,就易不就难也是必然会有的心理。

更何况,河南地区盗窃2000元就应当立案,而非法采矿罪的立案标准通常是10万元,且认定“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的价值”的难度不低。当然,在牵扯到两个罪名时,如何说服公安机关认可用特定罪名立案,就需要结合专业硬实力与沟通软实力开展说服工作。其中就涉及到一些“技术处理”。

三、控告人主动权更大

刑事案件与民事案件不同,一旦立上案,就不存在“撤回起诉”
。刑事程序一旦启动,就脱离了控告人的控制,公安侦查、检察院审查起诉再到法院审判,所有环节中控告人都只能以被害人的身份被询问,并不存在撤回控告这一个选项。

不过在刑事程序中,不同罪名下的被害人掌握的主动权还是多少会有一些区别。

还是以此次案件中涉及的盗窃罪和非法采矿罪为例。根据相关司法解释,退赃退赔是可以从轻处罚的情节,这一情节在非法采矿罪和盗窃罪中都适用。与此同时,盗窃罪中的被害人如出具谅解书,犯罪嫌疑人就可以获得一个额外的量刑情节。因此,虽然在刑事程序中的话语权可以忽略不计,但相对而言,盗窃罪和非法采矿罪两个罪名中,被害人在盗窃罪中的主动权相对更大。

不要小看这一点主动权,被害人为什么要对犯罪嫌疑人出具谅解书?这其中潜藏着很大的谈判空间。要知道非法采矿上千万元也有很大的可能性会被定罪免罚或适用缓刑,可能面临的最高刑期是七年,而盗窃40万元以上可能面临的最高刑期是无期徒刑。

因此被害人手中这一点小小的主动权,从犯罪嫌疑人的角度来看却是天差地别,相应的,花钱消灾的意愿也会完全不同。

另一个专业性更强的问题是,非法采矿罪中的被害人究竟是国家,还是矿业权人?如果认为被害人是国家,那么后续退赃退赔的款项也不会与采矿权人有任何瓜葛,被非法盗采的矿产资源对应的出让收益(当然10号文新规施行后才取得出让收益缴纳批复的矿,大多不会涉及这一问题)以及相应的投入就成为了实打实的损失。

而盗窃罪中,退赔的款项会切实返还给被害人。因此,从控告人的角度来说,盗窃罪在经济方面的性价比无疑也会更高。

门槛低、阻碍小、力度大,因此,综合来看,采用盗窃罪实施控告是更优的选择。当然并不是所有矿区被非法开采的案件都适用这一思路,而且事实上当下此类案件多数会按照非法采矿罪处理。但本次事件中,河南灵宝企业采用这一罪名无疑是明智的。至少可以突破立案难这一难题,刑事控告的特点就是立案难,不过一旦立案,想要停下来难度只会更高,往往办案机关硬着头皮也会把案件办下去。


四、管辖问题不容忽视


一般而言,刑事案件由犯罪地的公安机关、检察院和法院管辖。

受案件类型和具体案情的影响,同一案件可能存在多个管辖地,不同地域侦查机关的工作风格、习惯、规范化程度往往存在较大差异,因此管辖机关的确定就十分重要。特别是相对复杂、牵涉当地重点税收企业的案件,管辖往往是必争之地。这也是业界广为流传的某大厂在深圳南山区法院几无败绩的传言的根源。

此次陕西潼关与河南灵宝也是同样,在管辖问题的确定上,两地政府各执一词。

河南方面,公安机关委托河南地质勘察开发局第一地质调查院对涉案区域进行地理位置界定,认定案涉采矿位置部分位于河南省境内。法律规定两地都有管辖权的,由最初受理的机关管辖,这也就意味着应当由灵宝管辖。

陕西方面,则先后聘请了两家机构做出测量报告,以证明采矿位置均在陕西省境内。潼关政府也在2022年12月19日正式致函灵宝市政府,称案涉区域“均为潼关县行政区域”。如果这一认定属实,那就意味着灵宝并非犯罪地,当地公检法没有管辖权。

管辖问题在后续案件审理中也成为了控辩双方的核心争议要点之一。甚至于再审发回重审期间,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将此案指定郑州铁路运输法院管辖,案件由此脱离了灵宝地界。

就我的个人观点而言,陕西潼关和河南灵宝涉及的矿区范围争议属于跨省争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的规定,应当由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提出处理意见,报国务院决定。即便是刑事案件办理过程中,矿区范围和开采范围的界定是认定是否存在越界开采的关键证据,这一份证据的收集也应当依照法定程序,由办案机关报请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作出。如无该份关键证据,那么后续侦查和审理的程序也好,最终的定罪


结论也罢,都会存在严重瑕疵。

五、总结:如何实施刑事控告?

前文详细拆解了如果我作为陕西潼关与河南灵宝案件的律师,实施控告时可能考量的各个小tips。需要特别说明的是罪名的选取只是控告阶段的一个小技巧,并不意味着检察院、法院一定会按照本罪名进行审理和裁判。事实上,根据当前刑法的规定,到他人矿区范围内实施开采的行为,还是应当按照非法采矿罪处理(当然,对此我有不同意见,限于篇幅和主题,本文不再展开)。

从本案延伸来看,如果要整体提炼总结刑事控告的流程,则大致可以概括为以下四个部分:案件评估、确定策略、实施控告、主动救济。


1. 案件评估

案件评估是刑事控告的基础,不是所有案件都适合提起刑事控告。在提起刑事控告之前,必须要深度分析案件事实和证据,研判案件是否构成刑事犯罪,是否适合提起刑事控告,可行性是否足够,提起刑事控告能否达成预期的效果,还是说控告所耗费的精力、财力成本与后续可能挽回的利益可能不匹配。

否则,一次不成功的刑事控告,对控告方的伤害也是难以估量的。正处事业巅峰的吴秀波就因为一次控告无奈结束了自己的演艺生涯。因此案件的评估绝不能浮皮潦草。

2.确定策略

具体控告策略上,需要全面、细致考量案件类型、罪名、罪数、管辖等问题,对案件的刑事、民事及两者之间的交织关系及关联影响进行充分研究论证。同时更要综合考虑侦查机关的办案习惯和特点,选择合适的罪名提起控告,起到以点带面的效果。

控告机关的选取上,除了考虑地域问题之外,也需要明确行为人涉嫌罪名在公安机关内部的管辖分工,根据案件情况和沟通难易程度判断直接找经侦、食药环,还是找作为基层公安机关神经末梢的派出所。盲目、随意的选择控告机关只会徒增当事人的时间成本,还会造成与公安机关沟通的不顺畅,对实现控告目的有弊无利。

3.实施报告

在确定好控告策略后,就要针对性的对证据、事实进行“技术处理”,形成简洁清晰的刑事控告材料,最大程度完善证据链、把事实讲清楚。

这一过程中,控告人相当于是替公安机关做侦查工作,特别是在提交控告材料之后,更要与办案人员要及时沟通,扮演好助手角色。要想办案人员之所想,对于办案人员重点关注的事实及法律问题重点研究并与之及时交流,提前把属于办案人员要做的法律检索、证据调查等工作做好,帮助其建立内心确信。

4.刑事控告的救济

直接立案是提出控告后我们期待达成的最好效果,但刑民交叉案件刑事控告面临的不确定因素过多,也需要做好救济准备。一旦被作出不予立案的决定,也要积极寻求法律救济途径,包括向公安机关的法制部门申请复议,向上一级公安机关申请复核,或是提出相应的投诉建议;或是向人民检察院申请立案监督;当然也可以通过法院自诉的方式维护自身权益。

最后需要强调的一点是,刑事控告只是启动刑事程序的其中一把钥匙,而刑事程序一旦启动,就会脱离控告人的掌控。此次陕西潼关与河南灵宝的案件也是一样,无论是后续媒体的关注、舆论的发展,还是最终法院在罪名的选取上,恐怕都脱离了灵宝一方最初的设想。

至于本案后续产生了什么样的争议,法院审理阶段又出现了什么样的波折,我们将在下篇中展开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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