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详解“千年金矿”争夺战(上) | 商战为什么喜欢动用刑事手段?

2025-03-10 8

蛇年伊始,一篇经济观察报10万+的新闻报道,揭露了河南灵宝、陕西潼关两地自2017年持续至今的“千年金矿”争夺大战的内幕。

此次较量的事态发展曲折复杂,八年间攻守易型,风波不断,两省专案组已分别锁定乃至抓捕了来自对方省份的犯罪嫌疑人,不多不少,各23人。目前此次潼关与灵宝地方政府之间的暗中较量,在1998年后再次惊动了中央,自然资源部已发函陕西省要求“及时组织查处”河南灵宝是否存在越界开采黄金的问题,而河南灵宝对陕西潼关企业案件的审理历经四次审判仍悬而未决。此次夺金冲突之激烈,可见一斑。

而在法律角度,这一起案件同样堪称经典——案件既牵涉两地政府部门的单独调查,也涉及异地联合办案,既可以看到两地博弈中行政手段的失灵,也充斥着“以刑夺金”的无情与狠辣。可以说,矿业企业涉刑案件中十分突出的地方保护、选择性执法、刑事手段的介入、司法机关不合理拆分案件、鉴定报告乱象等问题,在这一起案件中被赤裸裸的呈现了出来。
 

(《经济观察报》专题文章《谁在越界采金?豫陕两省争夺“千年金矿”》封面图)


一、拉扯近三十年,三度起风波

此次争端发生在小秦岭金矿区。这里从唐宋时期就有黄金开采记录,是名副其实的“千年金矿”所在地。秦岭东侧的河南灵宝,有着“中国金城”之称,而60公里外的陕西潼关,则被誉为“华夏金城”。

回顾历史,灵宝与潼关之间就小秦岭地区金矿的争夺自1998年就埋下了伏笔。1998年,潼关县矿管、环保、公安等部门联合出动,对长期在争端地区开采的灵宝矿企进行了强制清理,遣返了50余名矿工,并控制了矿区的设备和矿石。这一行动被灵宝认定为动用公权力强占矿产资源,事件也被迅速上报至国务院。中央要求陕西省迅速核实情况。最终在中央的强力干预下,陕西省责令潼关县执法人员无条件撤离南闯金矿,此次风波暂时平息。

2017年,风波又起。

潼关矿企向当地政府反映灵宝矿企存在越界进入潼关县域非法采矿的现象。从河南省自然资源厅2023年底上报自然资源部的报告来看,灵宝矿企存在到潼关县域越界开采是板上钉钉的事实。

对此,原潼关国土局在2017年会同公安局连续多次向灵宝境内越界开采的矿企下发行政处罚决定,责令其退回本矿区,但处罚没有任何实际效果。这也是当前行政执法面临的尴尬境遇之一:罚款对收益丰厚的矿企而言不痛不痒,责令停产的决定在巨大的经营收益面前也无非是化为耳旁风,甚至于部分地方的政府在下发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的通知文件规避自身责任后,又会暗中授意企业正常生产——毕竟地方政府的税收也需要保障。

在这样的情形下,很多时候借助行政手段打击违法行为,的确效果有限。

不仅效果有限,甚至于潼关国土局与公安局的联合执法遭遇到了灵宝矿企50余人的非法对抗。无奈之下,潼关国土局只得多次函告原灵宝国土局,要求其查处灵宝矿企越界开采问题。

此后,风波暂时平息。当地的企业,还须当地的政府管理。

但好景不长,2021年潼关矿企发现灵宝矿企再次出现越省界开采的现象。大概是有了17年拉扯的经验,此次潼关自然资源局选择直接向灵宝自然资源局发函,要求查处越界开采的违法行为。双方在当年5月组织开展了联合执法,对越界的坑道进行了封堵。但3个月后,灵宝一方再次出现了越界事项,只不过4月涉及的越界坑口是570,8月涉及的坑口是520。

潼关自然资源局再次致函灵宝自然资源局,要求制止违法行为。只不过这一次等来的不是联合执法,而是灵宝公安。2021年8月25日,潼关一方涉及此次纠纷的矿企被灵宝公安带走10余人,炸药也被公安扣押。 两地政府协商后,潼关的工人们被放了回来,但是炸药一直被灵宝警方扣押。

两地自然资源主管部门都指称对方所属矿企在本省境内存在越界开采问题,究竟谁在越界开采,成了一个罗生门。

2021年9月,陕西潼关与河南灵宝联合开展了一次“勘界”行动,但此次勘界因灵宝一方两位工作人员因缺氧晕倒,导致勘界无果而终。晕倒的时点,很妙。

此后,灵宝一方决定继续通过刑事程序解决此次纠纷,以“盗窃罪”为由先后刑事拘留了23名潼关矿企的实际控制人与员工。

二、商战,为什么喜欢动用刑事手段?

在分析此次事件涉及的不合理分案审理、管辖争议、司法程序反复拖延、鉴定报告严重存疑等法律问题之前,我想先同各位探讨一个问题:商战,为什么喜欢动用刑事手段?

在商战中,动用刑事手段是一种常见的策略。当然,类似游族网络高管投毒、华信信托董事长锤击总经理等纯粹的人身伤害类刑事犯罪不在本文讨论之列。商战中采用刑事手段的典型案例包括六盘水水城区政府“以刑化债”事件、集团企业内斗近20年引发的江苏牧羊集团案、雷士照明吴长江案、买卖合同合作双方将货款追讨上升至合同诈骗的赵明利案、合作伙伴反目成仇将对方送进监狱的麦赞新案等等,可以说曾经的合作方乃至股东之间攻防往来,让人目不暇接。
 

(微信公众平台“重案组37号”对牧羊集团事件介绍文章截图)


商战中动用刑事手段的原因其实非常好理解 —— 简单粗暴,但直接有效。

一来,
一旦刑事立案,就可以对对方采取刑事手段,予以羁押。人在失去自由的情况下,很容易在民事上妥协退步,一些常规情形下谈不下来的合同,羁押期间很容易签下来。像江苏牧羊集团案件中,原股东、董事许荣华同意转让股权的协议就是其被羁押在看守所期间签署。在后续诉讼中,签署协议是“出于被羁押的恐惧,受到了胁迫”。我们办理的一起广州地区案件中,同样涉及民营企业主在监委留置期间被要求签署投资款返还协议的问题。

试想,如果是你被羁押,有一位非常有分量的人对你说:“来,签了这份协议,明天就让你回家。”你签,还是不签?

二来,
刑事案件中可以借助公权力寻找对方财产线索。公权力的追缴力度远非个人或企业可比,甚至于民事执行程序中的法院与刑事案件中的公安机关相比,也是小学生和博士生之间的差距。公安机关可以动用讯问、审计、大数据、技术侦查等手段,理清几乎每一项财产的来龙去脉,包括不在对方名下但又对方实际控制的财产,这是常规民事程序无法实现的效果。

同时,我国刑诉法及相关解释规定,被告人非法占有、处置被害人财产的,应当依法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而追缴、退赔的情况,可以作为量刑情节考虑。因此一旦进入刑事程序,追缴、责令退赔等有司法机关保障的措施对于追赃挽损的力度要远远大于民事诉讼程序,同时侦查机关对侵权人采取的强制措施将对其起到极大的震慑作用,较民事诉讼程序侵权人对于退赃、退赔具有更高的配合积极性,司法机关追缴措施的执行效果将明显优于民事诉讼。 更何况,意图追回财产损失的案件中,刑事程序不存在民事程序的高额诉讼费。

三来,在涉及商事交易的重大疑难刑民交叉争议解决中,刑事控告往往是手段,而非目的,当事人寻求刑事控告手段的根本目的是为陷入僵局的民事诉讼寻找突破口。刑事控告在民事诉讼中可以发挥的作用主要有三个方面:第一,影响民事诉讼进程;第二,调取关键证据;第三,影响民事法律关系的实体认定。

(1)影响诉讼进程刑事案件的立案可能会对民事诉讼进程产生重要影响。根据有关民刑交叉案件的程序处理的规定,刑事控告一旦立案,就可能对相关民事诉讼进程产生重要影响。案件可能会被驳回起诉或裁定中止。我们在办理疑难民商事案件时,特别是诉讼标的大,但时间紧迫的案件,除了提出管辖权异议之外,寻找突破口进行刑事控告也是延缓明显不利的民事诉讼进程的重要手段,可以为收集关键证据、布局诉讼策略争取时间。

近期,我们有一位当事人承债式收购金矿时因被对方欺骗而背负了大量债务,在这起案件中,律师团队就成功通过刑事控告方式延缓了法院的执行进程,为当事人争取到了至少两年的缓冲。

(2)调查关键证据当事人在民事诉讼过程中,经常会遇到自己找证据很难,而申请法院取证又不被支持的情况。如果这起民事案件中存在涉刑情形,那么一旦刑事控告获得支持而成功立案,就可以借助侦查机关的力量和手段去取证,这样就能拿到仅凭自己难以获取的关键证据,并且把这些证据用到民事诉讼中去。

例如在合同效力纠纷中,涉及到公章问题的,完全可以考虑通过刑事控告手段按照伪造公章罪进行立案,一旦成功,相应的调查结果就可以用于民事诉讼之中。

(3)影响民事法律关系的实体认定在刑民交叉案件的办理中,刑事案件的罪名认定在一定程度上代表了司法机关对于案涉民事法律关系的认识和定性,且刑事裁判文书生效即产生拘束力,很有可能会对民事案件中各方主体之间法律关系性质认定以及案涉合同效力判断等关键问题产生较大影响。

比如,刑事领域的诈骗犯罪对应到民法视角应为民事欺诈,一旦认定犯罪嫌疑人构成诈骗罪,那么在相应的民事诉讼中,其他主体因行为人实施的犯罪行为而作出的意思表示即为不真实的意思表示,由此签订的合同属于可撤销合同。当事人拥有撤销权,就对案件有了较大的主动权。这也是某一起轰动全国的黄金诈骗案中律师团队采用的主要策略。

四来,一旦刑事立案,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往往会被采取强制措施,企业短期内将处于群龙无首的境地。如果事情发生十分突然,或持续时间较久,那么对于对手方而言就掌握了明显的主动权,因此在内部公司控制权争夺、外部市场份额抢占方面,刑事手段的运用十分普遍。

我们处理的案件中常见的情形包括,对内:企业主要负责人被控制后,其他利益方迅速趁乱上位并调整公司治理架构,此类情形中常见的涉刑事项是挪用资金、职务侵占、税务问题。特别是内部人员收集此类罪名的材料相对容易,因此成功率往往也较高,可以说一打一个准。对外,趁对手方主要负责人暂时缺位期间,迅速抢占市场份额,特别是加快推进矿权的整合、转让和变更事项,这一方面我们目前接触过的涉刑事项包括侵犯商业秘密、非法采矿、非法用地三大类。事实上,涉税问题也是此类事项中常会涉及的领域。

三、刑事程序不能异化为牟利工具

我相信读到这里,一定有读者发现了这一现象背后的问题。

的确,刑事手段很好用,但如果这一手段被滥用,后果将是灾难性的。此次横跨豫陕两省的金矿争夺案就是非常典型的代表。司法实践中,同样不乏侦查机关违法滥用手中权力,以刑事手段插手企业间的民事纠纷,违法查封、扣押、冻结民营企业财产,甚至动用“远洋捕捞”手段,违法对企业家采取强制措施,意图逼迫其在重大利益面前做出让步。

其中有一部分案件是因为上级的安排和指示,有一部分案件是办案人员个人的幕后利益,也有一部分案件是由于“一步错步步错”,错误将民事案件当作刑事案件处理。无论哪一种都会导致案件推进越久,拨乱反正越加困难。最终,民营企业和民营企业家的财产、人身权益被无端侵害,而原本正常经营的企业也面临被一步步拖垮的境地,民营经济的活力往往就是这样被一点点吞噬的。

当司法程序沦为利益相关方博弈的工具,刑事手段便异化为争夺利益的“法律武器”。

所以,无论是从公平正义的角度出发,还是国家刑事政策和司法理念层面来看,甚至最实际的,维护正常的经济秩序、加强民营企业家的安全感角度而言,都需要遏制经济纠纷“刑事化”的倾向。限制公权力滥用刑事手段是必要的。这也是为什么中共中央、国务院、两高一部会密集出台相关政策文件,明令禁止“刑事手段插手经济纠纷”的原因。

例如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壮大的意见》中规定“防止和纠正利用行政或刑事手段干预经济纠纷,以及执法司法中的地方保护主义。”最高检《关于充分发挥检察职能依法保障和促进非公有制经济健康发展的意见》要求“注意严格区分经济纠纷与经济犯罪的界限”;《公安部关于严禁越权干预经济纠纷的通知》中还强调:“对因越权干预经济纠纷造成行政或刑事赔偿的,按国家赔偿法的规定,应当责令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民警承担部分或者全部赔偿费用。”

归根结底,唯有将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让司法回归权利救济的本质,方能终结“以刑夺金”的荒诞闹剧。 毫无疑问,此次河南灵宝的企业率先动用了刑事手段介入了此次纠纷,也取得了直接的效果。那么为什么灵宝一方会选择用“盗窃罪”控告并立案?这一罪名在越界开采的语境下又能否成立呢?(-未完待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