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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对外负债,公司提供关联担保,被担保股东参与股东会决议表决,担保效力如何?

2025-01-31 13:22:11 153

作者:孟庆琪


问题

A公司向B银行贷款500万元,B银行要求A公司提供担保,A公司遂找到其持有60%控股的C公司为其提供保证担保,C公司和B银行签订了《保证合同》,并出具股东会决议,决议结果为同意C公司为A公司提供保证担保,但该决议上有C公司的股东A公司和自然人a、b的签字。在提供关联担保的情况下,若被担保股东实质参与公司的表决程序,该股东会决议是否有效,C公司是否承担责任,C公司如何承担责任等问题均存在争议,以下笔者将结合相关法律规定以及司法案例进行详细分析。

 

 

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十五条: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或者为他人提供担保,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决议;公司章程对投资或者担保的总额及单项投资或者担保的数额有限额规定的,不得超过规定的限额。公司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应当经股东会决议。前款规定的股东或者受前款规定的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加前款规定事项的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会议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公司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应当经过股东会决议,同时被担保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不应当参与股东会决议的表决。

 

 

司法案例

那么人民法院在认定“公司为其股东提供关联担保,被担保股东参与股东会决议表决”时,是否会基于上述法律法规认定担保无效呢?笔者将相关案例及法院判决情况整理如下:

 

 

案例分析总结

经笔者检索,关于“公司进行关联担保,被担保股东参与公司股东会表决,担保效力”问题的认定,部分法院认为,根据《公司法》第十五条规定,被担保股东在公司股东会决议中行使表决权,如其他股东在表决会议上同意为被担保股东提供担保,所占的表决权符合“由出席会议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过半数通过”,且该担保并未影响公司及其他股东合法利益的,担保依然有效。

笔者认为,《公司法》第十五条规定被担保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不能参与股东会表决,原因在于该股东、实际控制人与表决事项存在利益冲突,为了防范控股股东滥用权利,遏制不公平关联担保,因此需要严格规制对外担保的公司内部决议。但结合上述案例也可以看出,即便被担保股东参与了公司的股东会决议,并不会必然导致担保无效,公司法制定的目的是为了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保护公司、股东、职工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同时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公司关联担保,若排除被担保股东表决权后,其他股东的表决符合《公司法》第十五条的相关规定,该公司提供的担保依然有效。

同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担保制度的解释》(以下简称“《担保制度解释》”)第七条:“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违反公司法关于公司对外担保决议程序的规定,超越权限代表公司与相对人订立担保合同,人民法院应当依照民法典第六十一条和第五百零四条等规定处理:(一)相对人善意的,担保合同对公司发生效力;相对人请求公司承担担保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二)相对人非善意的,担保合同对公司不发生效力;相对人请求公司承担赔偿责任的,参照适用本解释第十七条的有关规定。法定代表人超越权限提供担保造成公司损失,公司请求法定代表人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第一款所称善意,是指相对人在订立担保合同时不知道且不应当知道法定代表人超越权限。相对人有证据证明已对公司决议进行了合理审查,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构成善意,但是公司有证据证明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决议系伪造、变造的除外。”之规定,若公司提供关联担保时,作出的股东会决议违反《公司法》相关规定,则需判断相对人是否善意,即相对人是否能够证明已对公司股东会决议进行了合理审查,若无相应证据证明已尽到合理的审慎义务,则存在担保合同对公司不发生效力的可能性。根据《担保制度解释》第十七条:“主合同有效而第三人提供的担保合同无效,人民法院应当区分不同情形确定担保人的赔偿责任:(一)债权人与担保人均有过错的,担保人承担的赔偿责任不应超过债务人不能清偿部分的二分之一。”之规定,若公司订立的担保合同无效,且债权人与担保人均有过错的,担保人承担的赔偿责任不应超过债务人不能清偿部分的二分之一。

 

 

律师建议

根据《公司法》第十五条规定,被担保股东不得参与关联担保事项的表决,应当进行回避,银行作为金融机构在审查公司出具的股东会决议时,应核实公司股东会决议是否符合《公司法》的相关规定,尤其注重公司提供关联担保时,是否出具了有效的股东会决议,如果公司出具的股东会决议有被担保股东的签字,为了确保自己的合法利益不受影响,则银行应要求公司重新出具股东会决议,该决议应由出席会议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孟庆琪律师在青海树人律师事务所从业以来,主要从事民商事诉讼、强制执行及执行异议。曾多次与项目团队一起为客户提供相关领域内的诉讼法律服务。在工作中认真负责,为客户提供优质的法律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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