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矿法解读 | 期待与展望矿业权实操领域的全新局面——矿产资源法第二十三条可能带来的矿业权领域的重大变革
作者:吴凡
《矿产资源法》第二十三条明确了矿业权人在其登记的勘查、开采区域内所享有的权利。
探矿权人的权利包括:
在登记的勘查区域内,探矿权人拥有勘查相关矿产资源的权利。他们可以开展系统的地质调查、钻探、取样和分析等活动,以详细查明和确定该区域内的矿产资源种类、储量及分布情况,并评估矿产资源潜力,为未来的矿产开发和利用提供科学依据。
探矿权人依法享有取得采矿权的权利。若在地质勘查过程中发现具有开采价值的矿产资源,探矿权人可依照法定程序向相关政府部门申请,依法取得该区域内的采矿权。
采矿权人的权利涵盖:
在登记的开采区域内,采矿权人享有开采相关矿产资源并获得采出矿产品的权利。他们可以依法进行矿区建设、开采、加工等矿产资源开发活动,并对开采出的矿产资源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采矿权人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自由处置这些矿产品,无论是用于销售、交换还是自用,均无需经过其他第三方的许可或干涉。
矿业权人的优先权:
矿业权人(包括探矿权人和采矿权人)依法享有优先取得其登记的勘查、开采区域内新发现的其他矿产资源的矿业权。这体现了国家对矿业权人投资勘查、开采活动的保护,并鼓励其继续投资开发新的矿产资源。关于如何行使这种优先权,将由国务院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制定详细的规则和程序。
矿业权人的排他性:
探矿权人依法享有取得采矿权的权利。只要探矿权人不主动放弃探转采的权利,其他任何个人或单位都无权在该区域内获得采矿权。这一规定确保了探矿权人在勘探工作完成后能够获得该区域的采矿权,保障了他们的合法权益。
在已登记的勘查、开采区域内,原则上不得设立其他矿业权,以避免同一区域内出现多个矿业权人之间的权利冲突。但是,在特定情况下,国务院和国务院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规定可以按照不同矿种分别设立矿业权,允许在同一区域内设立不同矿种的矿业权。
这意味着,一旦探矿权人探明了可供开采的矿产资源,就自动享有将该探矿权转为采矿权的权利,无需面临与其他经营主体的竞争。探矿权转采矿权,只需满足一个条件,即探矿权人探明了可供开采的矿产资源。
“直通车”制度概述
新《矿产资源法》所推出的探矿采矿“直通车”制度,是近年来我国矿产资源管理领域的一次重大创新。该制度的核心内容在于大幅简化了从探矿权到采矿权的转换流程,使得矿业权人能够在探明矿产资源后直接获得采矿权,而无需再经过繁琐的申请和审批程序。这一制度的实施目的在于提高矿产资源开发的效率,减少行政成本,同时保障矿业权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矿业市场的健康发展。
在传统的管理模式下,探矿权人与采矿权的获取之间存在明显的割裂。探矿权人需要经过一系列的勘查活动,确认矿产资源储量、开采价值、开发利用方案后,才能向相关部门申请采矿权。这一过程不仅耗时耗力,还往往因为审批流程的不透明和复杂,导致矿业权人的权益得不到及时保障,甚至错失良好的市场机会。而“直通车”制度通过简化流程,使矿业权人能够更快地将探明的矿产资源转化为经济价值,极大地提高了矿业项目的整体运作效率。
此外,该制度还通过明确探矿权人的权益,减少了在矿产资源开发过程中的不确定性和风险。1996年的矿产资源法规定,探矿权人有权优先取得勘查作业区内矿产资源的采矿权。实践中,优先权的规定使探矿权人心存疑虑,担心在找到可供开采的矿产资源后,不能直接将探矿权转为采矿权,而需要面临与其他经营主体的竞争,仅在同等条件下才能取得采矿权。这不仅打击了探矿权人的积极性,还可能导致资源的浪费和开发效率的低下。而“直通车”制度的实施,则从根本上解决了这一问题,确保了矿业权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直通车”制度的实施不仅是对矿业权人的重大利好,也是对整个矿业市场的积极推动。通过简化审批流程,提高矿产资源开发的效率,可以更好地满足市场需求,推动矿业经济的快速发展。同时,该制度还有助于优化资源配置,减少资源浪费,提高资源利用效率,为实现可持续发展目标提供有力支持。
具体而言,“直通车”制度通过减少审批环节,缩短审批时间,使矿业权人能够更快地获得采矿权,提高矿产资源开发的效率。同时,该制度还通过增强审批流程的透明度,减少腐败和不正当竞争的行为,确保每一个矿业权人都有公平的机会参与矿产资源开发。这不仅有助于提高矿业市场的整体竞争力,还能吸引更多的投资者参与矿产资源开发,推动矿业经济的快速发展。
通过“直通车”制度,矿业权人能够更快地将探明的矿产资源转化为经济价值,提高了矿业项目的整体效益。这将吸引更多的投资者进入矿业领域,增加矿产资源的勘查与开发力度,推动矿业经济的快速发展。
“直通车”制度作为新《矿产资源法》的一部分,标志着我国矿产资源管理制度的重大创新。通过简化探矿到采矿的转换流程,这一制度不仅提高了行政效率,还增强了矿业市场的透明度和公平性,为矿业权人提供了更为坚实的权益保障。
这一制度的实施,不仅有助于提高矿产资源开发的效率,还能促进矿业市场的健康发展。通过减少不必要的审批环节,“直通车”制度使矿业权人能够更快地将探明的矿产资源转化为经济价值,增强了矿业市场的竞争力。
通过持续的努力和不断的完善,“直通车”制度将成为我国矿产资源管理的重要工具,推动矿业经济的健康发展,实现经济发展与环境保护的双赢。
*声明:本文观点仅代表作者本人观点供交流讨论,不可视为树人律师事务所或其律师出具的任何形式之法律意见或建议。如您有任何法律问题或需要法律服务,欢迎与本所联系。
如需转载或引用该等文章的任何内容,请私信沟通授权事宜,并于转载时在文章开头处注明来源于公众号“树人律师矿业”及作者姓名。未经本所书面授权,不得转载或使用该等文章中的任何内容,含图片、影像等视听资料。如您有意就相关议题进一步交流或探讨,欢迎与本所联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