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矿法解读 | 新《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十九条:矿业权竞争性出让平等原则的理解与适用
作者:刘茂银
第十九条 通过竞争性方式出让矿业权的,出让矿业权的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以下称矿业权出让部门)应当提前公告拟出让矿业权的基本情况、竞争规则、受让人的技术能力等条件及其权利义务等事项,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对市场主体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新《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以下简称“新《矿产资源法》”)第十九条对矿业权竞争性出让应当遵循平等原则进行了立法确认。本篇文章将从“竞争性方式出让矿业权”“提前公告的内容”“不得差别待遇、歧视待遇”三方面浅论新《矿产资源法》第十九条的理解与适用。
关键词:新《矿产资源法》、矿业权竞争性出让、矿业权交易
一、竞争性方式出让矿业权
2023年7月26日,自然资源部发布《关于深化矿产资源管理改革若干事项的意见》(自然资规〔2023〕6号)载明,稀土、放射性矿产勘查开采项目或国务院批准的重点建设项目,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可以协议方式向特定主体出让矿业权。基于矿山安全生产和矿业权设置合理性等要求,需要利用原有生产系统进一步勘查开采矿产资源(普通建筑用砂石土类矿产除外)的,已设采矿权深部或上部、周边、零星分散资源,以及属同一主体相邻矿业权之间距离300米左右的夹缝区域,可以协议方式出让探矿权或采矿权。除协议出让等特殊情形外,矿业权一律按照《矿业权出让交易规则》(自然资规〔2023〕1号)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公开竞争出让。这项意见的发布意味着国家在矿业权的出让上更加注重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以及出让过程的公开、公正、公平性,故立法确认以更加合理平等的竞争性方式作为矿业权的主要出让方式,本文所论第十九条即是对竞争性出让矿业权的流程作出的纲领性规定。
二、提前公告的内容与规则
2023年1月3日,自然资源部颁布了《自然资源部关于印发矿业权出让交易规则的通知》,该通知首先对交易平台进行了规定,矿业权出让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通过公开的交易平台进行交易,并纳入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体系。交易平台应当按照本规则组织矿业权交易,全面推行和实施电子化交易,优化交易管理和服务,自觉接受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的监督和业务指导,加强自律管理,维护市场秩序,保证矿业权交易公开、公平、公正。交易平台或者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在下列平台同时发布出让公告:自然资源部门户网站;同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或人民政府)门户网站;交易平台网站、交易大厅;有必要采取的其他方式。
其次对于公告的内容,该通知规定,交易平台依据出让人提供的相关材料,在投标截止日、公开拍卖日或者挂牌起始日20个工作日前发布出让公告,出让公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出让人和交易平台的名称、住所;拟出让矿业权的简要情况,包括项目名称、矿种、地理位置、拐点范围坐标、面积、资源储量(勘查工作程度)、开采标高、拟出让年限、资源开发利用情况、多目标管理、开发全过程的动态管理要求,以及土地复垦、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海洋生态环境保护要求等;法律、法规、政策文件规定的投标人或者竞买人的资质条件;投标人或者竞买人需具备的与勘查开采相匹配的资金实力等要求;出让方式及交易的时间、地点;获取招标、拍卖、挂牌文件的途径和申请报名的起止时间及方式;确定中标人、竞得人的标准和方法;风险提示;对交易矿业权异议的处理方式;违约责任、公共资源交易领域失信联合惩戒相关提示;需要公告的其他内容。出让公告发布期间,公告内容发生变化的,应当按原发布渠道重新发布出让公告或者变更出让公告。涉及矿种、范围、出让年限等重大变化的,投标截止日、公开拍卖日或者挂牌起始日应当按照20个工作日的时间要求顺延。
三、不得差别待遇、歧视待遇
新《矿产资源法》第十九条规定,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对市场主体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此处所谓“歧视待遇”应当与“受让人的技术能力”条件予以区分,后者是为了确保竞买人有能力对目标矿产进行安全、合法、高效的开发利用而设置的必要的、合理的条件,前者是指对竞买人作出的与开发利用目标矿产无关的限制条件。即出让矿业权的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公告的矿业权竞买人条件必须是与完成目标矿权的勘查开采相关联的,如果不具有关联性,则应当认定为构成差别待遇、歧视待遇。
综上所述,矿业权竞争性出让对于确保交易的公平、公开及公正性至关重要,同时也有助于保护国家利益、矿业权人的合法权益以及市场主体的机会权益。故出让矿业权的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依照《自然资源部关于印发矿业权出让交易规则的通知》和其他规章制度的规定进行对矿业权出让进行提前公告保障了矿业权竞争性出让的程序公正,这进一步保障了在矿业权交易中,所有符合必要条件的市场主体都能享有平等的待遇和同等的竞争机会。
*声明:本文观点仅代表作者本人观点供交流讨论,不可视为树人律师事务所或其律师出具的任何形式之法律意见或建议。如您有任何法律问题或需要法律服务,欢迎与本所联系。
如需转载或引用该等文章的任何内容,请私信沟通授权事宜,并于转载时在文章开头处注明来源于公众号“树人律师矿业”及作者姓名。未经本所书面授权,不得转载或使用该等文章中的任何内容,含图片、影像等视听资料。如您有意就相关议题进一步交流或探讨,欢迎与本所联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