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旧立新 | 破产热点速递
01热点播报
1.最高人民法院、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关于切实审理好上市公司破产重整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完善资本市场的系列重大决策部署,践行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理念,更好发挥破产审判职能作用,拯救具有重整价值和市场前景的上市公司,进一步提高上市公司质量,稳定和扩大就业容量,切实保护上市公司债权人和广大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最高人民法院会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研究制定了《关于切实审理好上市公司破产重整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以下简称《纪要》),于2024年12月31日正式发布。
信息来源:最高人民法院微信公众号
最高人民法院、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关于切实审理好上市公司破产重整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
2.海口中院召开海口破产法庭成立三周年暨破产审判白皮书新闻发布会
2024年12月27日,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召开海口破产法庭成立三周年暨破产审判白皮书新闻发布会。2024年度《海南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破产审判白皮书》梳理回顾了近一年来海口破产法庭案件主要特点,即破产和强制清算类案件收结案同比大幅增长,衍生诉讼案件收结案同比小幅上涨,破产类案件数量持续攀升,强制清算类案件占比较高且以“僵尸企业”出清为主,全民所有制企业占有一定体量,简易程序适用率不断提升,破产和强制清算案件办理提速增效。白皮书还指出,一年来,海口破产法庭的主要有以下四项工作成果:一是党建工作取得新突破;二是破产审判质效取得新跃升;三是破产机制建设迈上新台阶;四是打造执破融合典型案例。
信息来源: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微信公众号
海口中院召开海口破产法庭成立三周年暨破产审判白皮书新闻发布会
3.重庆破产法庭发布《重庆破产法庭五周年破产审判工作报告(2020—2024年)》及典型案例
2024年12月31日,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发布《重庆破产法庭五周年破产审判工作报告(2020—2024年)》及典型案例。工作报告从审判工作基本情况及特点、主要工作举措及成效等方面详细报告了重庆破产法庭成立五年来的审判工作情况及取得的成绩。在案件审理方面,整体呈现以下四大特点:收结案数量增幅放缓、市场主体仍以出清为主、强制清算案件数量稳中有升、破产案件平均审理时间增幅“减速”。同时,破产及强制清算企业则表现出行业类型集中明显、民营企业占绝对多数、企业规模以中小型为主、案件数量与区域经济发展成正比的四大特点。而在主要工作举措与成效方面,五年来,重庆破产法庭聚焦“1221”发展定位,积极履行破产审判这一法定职能,紧紧围绕服务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和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两大目标,充分发挥市场主体出清和困境企业拯救两大功能,牢牢把握助推经济高质量发展这一重要任务,倾力打造具有重庆辨识度的五张靓丽名片。
信息来源:重庆破产法庭微信公众号
02典型案例
1.广东高院发布破产重整服务高质量发展典型案例:某光电公司破产重整案——庭外重组与庭内重整高效衔接助力上市公司重生发展
某光电公司主营教育照明、紫外消杀、锂电池生产设备制造,在深交所中小板上市。该公司因投资并购失利出现流动性资金危机,无法清偿全部到期债务。2022年7月,债权人向佛山中院申请对其进行重整。为降低对生产经营的影响,佛山中院尊重债务人与主要债权人的意愿,决定采用庭外重组与庭内重整相结合的方式开展重整相关工作。同年8月,经债务人与已知债权人协商确定人选,佛山中院依法指定临时管理人。
某光电公司在临时管理人监督下自行管理生产经营事务并履行上市公司信息披露义务。通过市场化商业谈判,某光电公司成功招募投资人,与债权人、投资人协商拟定了重整预案,并获得了一定数量已知债权的书面同意。2022年10月31日,佛山中院裁定受理某光电公司重整。债权人会议、出资人组表决通过重整计划草案及出资人权益调整方案。12月2日,佛山中院依法裁定批准该重整计划并终止重整程序。12月21日,重整计划执行完毕。2023年4月23日,该公司退市风险警示及其他风险警示均被撤销。
本案在充分把脉企业“病症”后积极开展预重整,仅用时32天即重整成功,切实发挥了破产程序为市场主体纾困解难的作用。本案充分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依法确认了各债权人对重整预案所作表决意见的法律效力,平等保护各方合法权益,为庭外重组协议效力延伸至庭内重整提供了实践样本。体现了法院在破产审判中坚持服务大局,依托府院联动,调动各方面积极性促成企业重生,平衡各方利益主体关系实现多方共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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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重庆破产法庭五周年典型案例:重庆通用航空有限公司破产清算转重整案
重庆通用航空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重庆通航公司”)成立于2012年4月,注册资本金1.5亿元,为国有甲类通用航空公司,已取得运行、维修等多项资质。公司自有7架飞机,主要通过融资租赁和股东借款的方式购买,占用了流动资金,增加了财务成本,导致公司常年处于亏损状态。经重庆通航公司申请,重庆五中院于2022年10月25日裁定受理重庆通航公司破产清算案并指定管理人。
审理中,法院指导管理人对企业的重整价值进行深入研究和评估,认定企业具有较高的重整价值和可能性:一是企业组织架构完备,运营团队稳定;二是企业公益性较强,在城市消防、航空护林等任务中发挥重要作用;三是行业前景良好,符合通用航空及低空经济发展的未来方向;四是通过破产重整可盘活国有资产,为重庆市“三攻坚一盘活”改革突破提供支持。根据债权人申请,法院于2024年1月25日裁定对重庆通用航空公司进行重整。2024年6月20日,债权人会议表决通过重整计划草案。7月23日,法院裁定批准重整计划并终止重整程序。
重庆通航公司破产清算转重整案是司法精准助力重庆市“三攻坚一盘活”改革突破的典型案例。法院深入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精神,助推通用航空和低空经济高质量发展,精准识别企业重整价值,努力实现对破产企业的“应救尽救”。在破产清算程序中准许企业继续营业,鼓励企业积极参与外地山火扑灭、《鸟瞰新重庆》航拍等重大项目,进一步提高公司运营价值。指导管理人运用“意向投资人承诺托底+市场公开竞争”的方式招募投资人,最终投资人以高出托底投资款2000万元竞得,在实现债权人利益最大化的同时,保护重庆通用航空公司的市场主体地位,并维持其运营价值。
信息来源:重庆破产法庭微信公众号
03观点践行
李永军:民法上的名义所有权在破产程序中的实现路径
名义所有权在民法上表现为不同的形态,在我国民法典及司法解释上,最为典型的就是四种:保留所有权买卖、让与担保、信托、间接代理。那么,这些权利在实体法上的性质以及在破产程序中,权利人实现的路径是什么?是司法实践和理论上最优争议的问题。首先,这些名义所有权规范的行为是否属于《民法典》第146条的虚假法律行为?本文认为,这些名义所有权的表征行为不构成虚假法律行为,尤其是我国《民法典》第641-643条规定的所有权保留买卖兼有所有权保留与担保的双重功能,尽管在理论体系上难以自圆其说。在保留所有权买卖中的出卖人之民法典上的合同解除权与管理人在破产法上的合同解除或者履行决定权对比,后者优先适用。“物上代位性”在取回权中必须贯彻——取回权的标的物不存在的,应当允许取回替代物。在信托关系中,信托财产属于委托人而不属于受托人。因此,在受托人破产的时候它不属于破产财产,应当由委托人取回。在让与担保关系中,名义上的所有权人在对方破产的时候,只能行使别除权。在间接代理关系中,要根据委托人、受托人与第三人之间具体关系来决定行使何种权利以及何人行使权利,但不能与委托的宗旨相背离。
【关键词】 所有权保留 让与担保 破产法 取回权 别除权
《政法论坛》网络首发 || 李永军:民法上的名义所有权在破产程序中的实现路径
团队介绍
树人并购团队主要办理企业重整、清算、破产债权代理等破产相关业务。近年来,本团队承办了青海首例上市公司重整案、青海省首例实质合并重整案、青海省首例房地产企业重整案、青海省首例企业清算转和解案等近30起重大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