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矿法最亮眼的变化就是这一条
作者:卢晓武
2024年11月8日,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在京闭幕。本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本文简称“新矿法”)。笔者认为,审议通过的“新矿法”与之前的征求意见稿相比变化还是蛮大。其中最亮眼的一条变化应该是“新矿法”的“第二十二条”。这一条的条文是这样规定的“设立矿业权的,应当向矿业权出让部门申请矿业权登记。符合登记条件的,矿业权出让部门应当将相关事项记载于矿业权登记簿,并向矿业权人发放矿业权证书。矿业权变更、转让、抵押和消灭的,应当依法办理登记。矿业权的设立、变更、转让、抵押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为什么说最亮眼的变化是这一条呢?原因如下:
首先,这一条首次创立了我国矿业权民事权利的登记制度,将民事法律关系上的物权权利,与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相关的行政许可制度分离。结束了我国一直以来用行政许可制度代替民事权利登记制度的混乱状态。
其次,这一制度的设立,将更好的保护矿业权人的财产权利,为矿业权人更好的行使民事财产权利建立了保障。也将会极大繁荣我国矿业权的二级市场,为矿业行业健康稳定的发展奠定了基础。
最后,这一制度的建立,将会彻底解决一直以来困扰矿产资源领域的一些难题,将我国矿产资源的勘查、开发和利用推向良性运转的轨道。
在我国矿产资源领域,诞生过很多疑难复杂的案件,其实这些疑难复杂并不是案件本身疑难复杂,而是因为制度的缺失和混乱导致的疑难和复杂。
有了这一法律条文之后,很多问题都会迎刃而解,譬如:
张三实际控制的甲公司通过招拍挂程序,拿到了一宗探矿权,可是探着探着就没钱了。但根据前期勘查投入形成的成果,这个探矿权未来很有价值,现在停下来有些可惜。张三急需融资,继续探矿。于是张三就想到了很有钱的李四,跟李四简单介绍了情况后,李四很感兴趣,就委托某地勘单位对张三的前期勘查成果予以了验证,验证结果也非常符合李四的预期。于是李四决定投资这个探矿权。这个时候怎么操作呢?按照旧法的规定,李四投资这宗探矿权的路径只有一条,就是通过在张三实际控制的甲公司去持股,通过持股实现间接投资探矿权的目的。但这个路径其实有很多弊端,譬如,某一天这宗探矿权取得重大突破,资源量翻了好几番,探矿权价值也从之前几千万变成了好几个亿,张三就动了坏心思,利用实际控制人的地位把探矿权转移到其他公司,让李四的投资收益落空了,李四作为小股东权益被侵害了还没地方说理去,维权的道路艰难而曲折(本人经手办理过的实际案例,官司都打到了最高人民法院还没解决)。但现在就不同了,新矿法实施后(当然不可能立马就会实现,需要实施细则出台后才可以),李四就可以和张三商议好,假如李四投资1000万,张三分配给李四探矿权权益的30%作为对价。然后甲公司和李四去自然资源厅做个变更登记,将李四登记在探矿权证上,这样李四就直接享有了这宗探矿权30%的权益,未来探矿权增值了,张三再想使坏,就很难实现了。因为探矿权上登记的权利人有李四,张三要通过甲公司转让探矿权,必须取得权利共有人的同意,这样李四就可以与受让人签协议,探矿权变现后的30%一分不差都得归李四所有。
笔者举的这个例子,仅仅是这个条文未来能够给矿业权人乃至矿业权市场带去诸多利好中的一个小场景,很多诸如矿业权融资、转让(包括分割转让)、抵押、共有(包括共同共有和按份共有)等过去无法实现的场景,未来都有可能实现。也给矿业市场的繁荣带去了无法想象的空间,我国的矿业权市场预计也将会因此而活跃。当矿业权的流转不再成为难题和盲点的时候,这个领域就会被资本关注,就会聚集更多的投资人,矿业权市场将会迎来一个全新的景象,一定会越来越繁荣。
当然,这个制度下会不会给炒作矿权的人也带来了机会?很多矿业权会不会没人开发而是一味的炒作,最后出现泡沫,给矿业市场的良性发展带去障碍呢?这个问题不用质疑,一定会也肯定出现。因为任何事情都是硬币的两面,有利好就一定会有弊端。但笔者认为这一制度的搭建,利远远大于弊。就好比房地产市场,因为开放了市场、设置了自由的流转制度,所以房地产市场繁荣了20多年,这20多年很多人因此受益,住上了宽敞明亮的大房子,地方财政因拍卖土地获得了很多的资金,这些资金又通过回流到基础设施建设,使地方政府有钱参与当地的公路、铁路、机场等建设。银行通过发放按揭贷款获取了更多的利润。那这期间,房子有没有被炒作啊?肯定有,很多人在过去20多年里因炒房实现了财富自由,甚至很多上市公司在困难时期,都是通过变卖房产实现保壳的。这种炒作将我国的房价推得越来越高,最终导致老百姓买不起房,买了房的也被房贷压的喘不过气来,甚至都威胁到国家金融体系的安全。近几年国家也出手打压过房地产市场的炒作行为,最后是什么结果大家都知道的,文章中就不细聊了。
说直白一点,这个“第二十二条”为探矿权、采矿权融资、分割转让、共同或按份共有等环节打开了一扇门,这一扇门将会给很多正陷入困境中的矿业权人带来希望和生机,也将会大大改善我国的矿业权市场,并大大改善这个行业融资难、流转难的现状,为矿业可持续发展开创辉煌的明天。而且只要制度设计的好,有些我们担心的问题也一定会得到遏制。
当然,新矿法的第二十二条仅仅是国家为开放和规范矿业权市场表了个态,并从法律层面打开了通道,清除了障碍。目前还没有落地实施的基础,需要等国务院的实施细则及登记条例,以及后续自然资源部出台的各项配套政策。
总之,作为一名矿业律师,看到本次新矿法的出台,还是非常的兴奋。新矿法里还有很多可圈可点的亮点,值得我们去深入学习和研究,本人也会陆续在“树人矿业律师”公号中推出“新矿法研读”系列文章,希望通过这种方式,和更多矿业圈的人建立起链接和联系,方便大家一起学习、研究和探索新矿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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