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询证函是否具有中断诉讼时效和确认债权的作用?

2024-11-25 09:56:46 806
作者:车光明
 

笔者近期参与的一起合同纠纷案中,原被告间的欠款账目无合同或转账流水等具体凭证,仅有双方一年一签字确认的询证函作为案件证据,故询证函是否具有中断诉讼时效和确认债权的效力成为了本案争议焦点。现笔者就询证函的法律效果进行如下讨论:

一、询证函是什么?

询证函归属于会计名词。《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12号——函证》第五条规定“函证(即外部函证),是指注册会计师直接从第三方(被询证者)获取书面答复作为审计证据的过程,书面答复可以采用纸质、电子或其他介质等形式”。据此,询证函本意是由会计机构以委托人名义加盖机构公章后向被询证公司直接发函以核对账目之用,后期逐渐用于诉讼用途,产生法律效果。

二、询证函的法律效果

01

询证函具有中断诉讼时效的作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九十五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诉讼时效中断,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一)权利人向义务人提出履行请求”。依据本规定,即只要债权人向债务人发出履行债务的请求,不论债务人是否回应,都具有中断诉讼时效的效力。询证函发出后即代表发出方请求被询证方对债权债务存在的事实进行确认,此时,不论被询证方是否签字盖章该询证函都具有中断诉讼时效的作用,但需注意的是,在此过程中需有足够证据证明询证函已送达被询证方。

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判决的(2022)津03民终5号案件中,B公司审计人员在财产清查中为核实企业往来款项真实性向被询证方寄送了《往来询证函》,询证函以被审计企业为主体,以双方公司的欠款事项为内容,注明A公司欠B公司1960000元,经法院查证,所记载欠款与所载明的事项与事实相符,属于A公司对欠款的自认。因此,法官判决本案诉讼时效应自B公司向A公司发送询证函时另行开始起算,本案诉讼未超过三年诉讼时效期间。

综上,在诉讼时效期间内,询证函一经发出且送达便产生中断诉讼时效的作用,无需被询证方的签字盖章。

 

02

询证函是否具有确认债权的效力存在争议

观点一:询证函所载金额与合同、转账凭证等证据加以印证时,其自然具有确认债权的效力。合同和转账凭证等自身便具有确认债权债务的作用,此时的询证函作为一个辅助证据与他证据形成完整的证据链,自然具有确认债权的效力。

观点二:询证函金额与实际履行不符且对方提出合理抗辩时,应以实际为主,此时询证函不具备确认债权的效力。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八十五条规定“人民法院应当以证据能够证明的案件事实为根据依法作出裁判。审判人员应当依照法定程序,全面、客观地审核证据,依据法律的规定,遵循法官职业道德,运用逻辑推理和日常生活经验,对证据有无证明力和证明力大小独立进行判断,并公开判断的理由和结果。”询证函作为一项证据,在法律运用中应当全面,客观的加以看待其证明力。当询证函与案件其余证据材料形成完整证据链时,才应当认定其具有确认债权的效力。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石河子市人民法院判决的(2020)兵9001民再4号案件中,再审申请人聘请的会计师事务所向被申请人发出的询证函,明确注明仅为复核账目之用,并非催款结算,被申请人实际确实未履行218套整体卫浴的安装义务。因此法院认为在债务人确实未履行约定义务前提下,被申请人仍以此作为确认其债权的依据,显然不当。本案中法官针对询证的证明效力指出应客观,全面的看待其证明力,被申请人提供的询证函所示金额无其他具体证据加以证明,申请人以被申请人确实未履行218套整体卫浴的安装义务作为合理抗辩,根据案件整体证据及法官逻辑推理,法院驳回了被申请人依据询证函主张债权的诉求。

综上,询证函作为证据,其证明力仍需其他证据加以辅助,一旦对方以实际事实提出合理抗辩,则以实际为准,询证函不具备确认债权的效力。

观点三:双方当事人仅有询证函作为依据,且对方当事人不能提出合理抗辩时,则询证函具备确认债权的作用。

在实践中,双方当事人仅以询证函为证据无其余证据材料加以辅助,且对方不能提出合理抗辩的,则询证函具备确认债权的作用。

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的(2017)鄂05民终2034号案件中,xx经营部提交的往来账项询证函欲证明2016年8月26日,xx项目部向xx经营部发函要求确认双方往来账目金额,经双方确认截至2016年8月1日xx项目部下欠xx经营部材料款378591.44元,价款的确认仅有询证函作为证据,且A公司对该证据的真实性及双方确认的欠款金额不持异议且法院最终判决认为本案中双方当事人对欠款事实无其他证据加以证明,且双方对该证据的真实性及欠款金额不持异议,所以法院对A公司下欠xx经营部材料款378591.44元的事实予以确认。本案中对询证函确认债权效力的认定同时满足了债务人无其他证据提出合理抗辩和双方不持异议的两个要件。

综上,仅有询证函作为证据且询证函经双方当事人签字盖章后,债务人若对债务不能提出合理抗辩时,则其需要对询证函签字负有法律责任,承担履行约定债务的义务。

 

三、笔者认为

 

询证函本意为核对账目之用,在诉讼时效期间内一经送达固然具有中断诉讼时效的用途。其是否具备确认债权的作用,还需案件其他证据材料加以印证,若询证函所载金额与其他证据所示不一致时,应当以实际为主,询证函不具备确认债权的作用。若询证函无其余证据材料加以辅助,仅以询证函作为证据且对方不能提出合理抗辩的,询证函亦具备确认债权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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