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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旧立新 | 破产热点速递

2024-11-25 09:54:45 298

01热点播报

 

1.湘乡法院出台预清算制度,签发预清算申请通知书

 

为降低公司清算成本,提升市场主体经营热情,激发市场活力,实现市场资源的有效配置,助力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针对司法实践中强制清算程序往往程序繁琐,周期冗长等问题,近日,湘乡法院大胆探索,创造性地出台预清算制度(全称《关于审理预清算案件的工作指引(试行)》),小心求证,并将谨慎用于申请强制清算的湘乡湘健公司一案,将为公司清算之路前置探索程序,以提升清算效率并节省清算费用的同时,助力公司清算平稳落地。

信息来源: 湘乡市人民法院微信公众号

全省首创:出台预清算制度,签发预清算申请通知书

 

2.助力破产办理提速降费——武汉汉南法院出台《关于破产案件及衍生诉讼缓交、免交诉讼费用管理办法(试行)》

 

近日,为积极响应武汉中院《关于贯彻落实武汉市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意见的工作方案》,武汉汉南法院出台《武汉市汉南区人民法院关于破产案件及衍生诉讼缓交、免交诉讼费用管理办法(试行)》,以创新性、制度性的惠民举措,进一步降低破产成本,压缩破产办理时间,为强化市场退出机制,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建设再添新助力。

信息来源:武汉市汉南区人民法院微信公众号

【优化营商环境】汉南法院:再添新举措!助力破产办理提速降费

 

3.重庆五中院发布关于规范破产审判确保廉洁司法的十条意见

 

为进一步规范破产案件办理,促进廉洁司法,着力推动破产审判工作高质量发展,重庆五中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廉政风险防控提高破产审判质量的通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切实落实破产审判廉政风险防控的通知》等规定,结合办理破产工作实际,制定本意见。意见主要围绕管理人指定及履职监督,管理人名册审查及档案管理、管理人账户开立及监管、管理人报酬确定及支付、法院人员与管理人交往等重点环节予以规范,旨在加强廉政风险防控,促进公正廉洁司法,推动破产审判工作高质量发展。

信息来源:重庆破产法庭微信公众号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关于规范破产审判确保廉洁司法的十条意见

 

4.合肥中院发布关于竞争选任“执转破”简易破产案件管理人的公告

 

为推动破产案件办理繁简分流,进一步提升破产审判质效,充分发挥破产审判优化资源配置、促进市场出清等功能,持续优化营商环境,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指定管理人的规定》《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指定管理人工作办法(试行)》等规定,合肥中院决定采用公开竞争方式选任“执转破”简易破产案件管理人。公告中有关管理人选任与分案方式如下:

  1. 择优选任12家管理人作为简易破产案件管理人,任职期限暂定为6个月,有特殊情况可以适当延长;
  2. 以随机方式确定分案顺序,按顺序每个月分别向2家管理人分配“执转破”简易破产案件,每家管理人分案原则上为10-15件,根据需要可适当增减;
  3. 管理人应具有稳定的业务团队,且能够派驻1-2名人员根据需要适时集中驻点办公;
  4. 除部分“执转破”简易破产案件之外,其他破产案件仍按照原有规则依法指定管理人,且经本轮竞争选任中标的管理人,在任期内不再参与其他简易破产案件管理人的指定。

信息来源:合肥中院微信公众号

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竞争选任“执转破”简易破产案件管理人的公告

 

 

5.南京市破产管理人协会出台全国首个破产管理人生态环境保护工作指引

 

破产管理人作为落实破产企业生态环境治理责任的责任人,对绿色低碳发展机制的构建具有重要作用.2024年10月21日上午,南京市破产管理人协会正式发布全国首个《管理人生态环境保护工作指引(试行)》(以下简称《指引》)。《指引》共四章24条,涵盖了企业环境权益识别和环境风险排查、企业环境权益处置和环境风险防范、责任追究等。为方便管理人理解和操作,《指引》还附上《破产企业环境权益和环境风险调查表》和参照流程图,将管理人应当调查的事项细分为4个方面24个项目,列出了管理人生态环境保护工作步骤及内容。

信息来源:南京破产管理人微信公众号

南京发布全国首个《管理人生态环境保护工作指引》

 

02典型案例

 

1.“执破融合”促“失能”市场主体依法退出——某塑业有限公司破产清算案件

 

四川省眉山市洪雅县某塑业有限公司因经营不善,负债上亿元且无力清偿,债权人遂向洪雅法院提起诉讼。法院判决其需偿还债权人欠款累计上千万元。判决生效后,多家债权人先后向洪雅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但法院穷尽执行措施仅发现并控制到该公司极少资产,远不足以覆盖全部到期债务,且公司已停止经营。法院及时将相关情况向债权人披露,并释明相关法律规定。随后,申请执行人提交破产申请,洪雅法院依托“执破融合”机制,将案件移送破产审查。进入破产程序后,法院组建了由执行局和民事审判庭组成的跨部门合议庭,充分发挥审执联动优势,督导管理人快速进行资产调查、债权申报及审查,高效推进破产程序。最终,经债权人会议核查,发现某塑业有限公司现有财产明显不足以支付破产费用,洪雅县法院依据管理人申请,裁定该公司破产并终结了破产程序。

 

该案系眉山法院深入推进“执破融合”新模式,扎实开展“执转破”案件办理,实现执行程序与破产程序无缝衔接的第一案,从立案至审结仅用时40天,成功终结了关联的执行案件13件。该案的成功审结,为健全完善综合治理执行难工作格局,加快推动“失能”市场主体依法退出创建了优秀司法经验,也充分体现了人民法院在创新助力市场化、法治化营商环境建设和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工作中的担当作为。

眉山法院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典型案例发布

信息来源:四川省眉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微信公众号

 

2.以假马竞标、引入地方AMC以共益债投资参与房企重整——无锡协信太科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重整案

 

无锡协信太科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协信太科”)因受国家对房地产行业的宏观调控影响,融资受挫,加之协信集团破产及关联公司担保等因素,导致公司资金链出现问题,经营陷入困境,项目停工。经债权人申请,无锡新吴法院于2021年12月28日裁定受理协信太科的破产清算案。考虑到公司的重整价值及可行性,新吴法院于2022年5月16日裁定对协信太科进行重整。

 

管理人引入“假马竞标”理念,经过两轮重整投资人招募,最终确认江苏金乐联合体为重整投资人。2023年1月18日,新吴法院裁定批准协信太科的重整计划并终止重整程序。2023年8月3日,协信太科二期项目以“乐道熊猫”为新名称举行复工复建启动仪式,在新吴法院的监督指导下,停工近两年的项目得以全面复工,实现了濒临破产的房地产企业的“起死回生”。

 

在协信太科的重整过程中,采用了以下创新模式:首先,管理人引入“假马竞标”模式招募投资人。通过先确定保底投资人并进行公开竞争,这一模式提高了重整成功率,激发了投资人之间的竞争,最大限度地维护了债务人和债权人的权益。其次,地方资产管理公司(AMC)参与共益债投资。在重整程序中,因楼盘续建而产生的新债权享有优先效力,鼓励金融机构参与房地产企业的风险处置和资产盘活,促进了金融与司法领域的深度融合,有助于房地产市场的健康发展。最后,重整方案运用多元化债权清偿策略。一期已建成资产通过市场销售或司法拍卖变现,用于清偿工程款和抵押债权;二期项目销售所得优先支持工程续建,随后依次偿还共益债、工程款和普通债权。若重整期限满五年仍未销售,剩余抵押债权可通过实物清偿或指定主体购买方式清偿。这一策略有效避免了资产处置难题导致的债权清偿滞后风险,切实保障了债权人的权益。这些措施为协信太科的重整提供了有力支持,也为其他类似困境的房地产企业提供了可借鉴的经验。

发布厅 | 2023年度无锡法院破产审判十大典型案例

信息来源: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微信公众号

 

03观点践行

 

何欢:破产惩戒主义与破产救济主义的立法抉择

 

作为当前我国债务清理法的立法取向,破产惩戒主义不区分破产债务人及其有关人员实际上有无不当行为,仅因债务人事实破产或进入破产程序便施以惩戒。其本质是破产有罪、有责理念的现代残余,破产法的当然失权规则和执行法的无差别执行制裁均为其体现。破产惩戒主义违反了债务清理的比例原则,无从正向引导当事人行为,所造成的职责错配有巨大的体系破坏力。在破产惩戒主义之下,即便为破产债务人提供救济也欠缺稳定的法律预期。债务清理法应改采破产救济主义,即宽容对待破产、重视对破产债务人的救济的立法取向。破产本身绝不等于法律上的过错,破产债务人救济在现代社会具有优越地位,构成债权实现的更优方式,也具有积极的宏观社会效益。在破产救济主义之下,破产债务人及其有关人员的不当行为也能得到更有效的规制。

 

【关键词】破产惩戒主义 破产救济主义 破产失权 执行制裁 债务人救济

法学∣何欢:破产惩戒主义与破产救济主义的立法抉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