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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证券 | 律师协助办理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持有人会议实务

2024-10-14 17:31:35 18
关键词: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持有人会议、会议准备、法律意见书

 

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持有人会议主要是指在银行间债券市场发行的,满足法定或《募集说明书》《持有人议事规则》约定的召开条件的,由特定的召集人召集,由发行人、持有人、召集人及其他相关中介机构参加的会议。会议主要是围绕当期债务融资工具募集说明书或发行协议、受托管理协议及相关补充协议项下权利义务实现的有关事项进行审议与表决。

 

一、会议召开前准备

(一)适用的会议规则

律师在持有人会议中主要扮演的角色为会议的见证者,法律支持提供者以及合法性意见的发表者。由于市场及监管制度的不断变化,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发布的《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持有人会议规程》更新速度也较为频繁,律师首先应当确定拟召开的债券持有人会议应当适用何种规则。根据《关于施行<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持有人会议规程>及相关制度的通知》第二条:“债务融资工具在施行之日前已经完成发行的,持有人会议的召集、召开、决策程序、会议有效性、决议生效条件、决议效力范围按照发行文件约定执行。鼓励存续债务融资工具参考《持有人会议规程》及《投保机制示范文本》重新约定持有人会议机制。”

 

根据上述规定,存续当中的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召开持有人会议并不一定适用最新的规程及细则。而是要根据当时的发行文件的约定执行。

 

(二)确定会议的触发条件

根据《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持有人会议规程》(2023版):“第十二条 债务融资工具存续期间(以下称“存续期内”)

 

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召集人应当召集持有人会议。

  1. 发行人未按照约定按期足额兑付本期债务融资工具本金或利息;
  2. 发行人拟解散、申请破产、被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营业执照;
  3. 发行人、增进机构或受托管理人书面提议召开持有人会议对特别议案进行表决;
  4. 单独或合计持有30%以上本期债务融资工具余额的持有人书面提议召开;
  5. 法律、法规及相关自律规则规定,或发行文件约定的其他应当召开持有人会议的情形。

 

第十三条 存续期内出现以下情形之一,且有单独或合计持有10%以上本期债务融资工具余额的持有人、受托管理人、发行人或增进机构书面提议的,召集人应当召集持有人会议。相关事项披露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未满足提议条件,或前期已就同一事项召集会议且相关事项未发生重大变化的,召集人可以不召集持有人会议。

  1. 本期债务融资工具信用增进安排、增进机构偿付能力发生重大不利变化;
  2. 发行人发行的其他债务融资工具或境内外债券的本金或利息未能按照约定按期足额兑付;
  3. 发行人及合并范围内子公司拟出售、转让、划转资产或放弃其他财产,将导致发行人净资产减少单次超过上年末经审计净资产的10%;
  4. 发行人及合并范围内子公司因会计差错更正、会计政策或会计估计的重大自主变更等原因,导致发行人净资产单次减少超过10%;
  5. 发行人最近一期净资产较上年末经审计净资产减少超过10%;
  6. 发行人及合并范围内子公司发生可能导致发行人丧失其重要子公司实际控制权的情形;
  7. 发行人及合并范围内子公司拟无偿划转、购买、出售资产或者通过其他方式进行资产交易,构成重大资产重组的;
  8. 发行人进行重大债务重组
  9. 发行人拟合并、分立、减资,被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件;
  10. 发行文件约定的其他情形。”

 

律师在承办持有人会议业务的过程中,必须对有关事宜是否需要由持有人会议作出决议进行关注,在确定需要召开持有人会议后,再进行细分,部分事宜除需要满足其自身外,还需要满足有单独或合计持有10%以上本期债务融资工具余额的持有人、受托管理人、发行人或增进机构书面提议这一标准。

 

二、会议召开材料

(一)持有人名册

持有人名册是律师在履行见证职责的过程中核实持有人身份的基础证明材料,一般而言,包含了证券代码、证券简称、持有人名称、证券账户号码、持有数量、持有比例等关键信息。但持有人会存在不定时买入或卖出的情形,因此,律师应当以截至会议召开之日的最新版持有人名册为依据。

 

(二)会议公告

会议公告是召集人/发行人向全体债券持有人通过公开及非公开的方式通知会议的议程、议案、召开方式、召开背景等关键要素的通知,一般通过交易商协会制定的信息披露渠道进行披露。律师应当对拟披露的会议公告中会议议事程序、召开形式、参会程序、表决程序等进行核查,确保内容符合有关监管规定的要求。

 

(三)会议议案

会议议案是召集人/发行人向全体债券持有人通过公开及非公开的方式发送的,包含拟召开持有人会议主要内容的会议材料,律师需要对其中债务融资工具基本信息、会议召开背景、议案概要的表述进行核查,使其符合事实情况及法律规定。

 

(四)其他有关材料

为便于发行人、召集人、律师及时了解会议情况,还可以选择性制作其他有关材料供参考,涉及多支债务融资工具同时开展的,可以制作债券持有人会议触发条件一览表,涉及提前沟通是否同意有关事宜的,还可以提前制作表决情况统计表,并实时更新。

表1:持有人会议表决情况统计表

 

三、参会资格审核及法律意见书出具

会议当天,律师需要全程列席债券持有人会议,对会议的流程进行全程见证,必要时,还需要对涉及法律法规的问题进行补充和澄清。一般而言,会议的主要流程如下:

(一)召集人介绍会议议程和参会方;

(二)律师核查现场及线上到会持有人身份;

(三)召集人介绍本次会议背景和组织筹备情况;

(四)召集人宣读本次会议议案;

(五)发行人代表讲话或补充说明;

(六)持有人问询与发行人解答环节;

(七)持有人投票环节;

(八)律师对本次会议有效性发表意见。

 

律师发表合规性意见并无一定的格式,但必须要包含如下内容:

会议的召集程序、召开程序、表决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合法有效。会议的表决比例是否达到标准,议案是否通过并生效。值得注意的是,议案的通过与否可能无法在会议召开当场产生结果,其原因在于持有人会议通常会持续至会议召开后两日。

会后,律师需要对会议内容出具书面的法律意见书,主要包含召集人资格、召集、召开程序;会议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及有效表决权;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以及结论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