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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旧立新 | 破产热点速递

2024-10-14 14:38:46 26

01热点播报

 

1.苏州市人民检察院发布《苏州市人民检察院破产检察监督案件审查指引(试行)》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人民检察院对人民法院审理破产案件的法律监督工作,进一步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为高质量发展提供优质检察保障,苏州市人民检察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等有关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指引。

信息来源: 中国破产法论坛微信公众号(苏州市人民检察院授权发布)

苏州检察 | 苏州市人民检察院破产检察监督案件审查指引(试行)

 

2.上海破产法庭与北外滩企业庭外重组中心签署《关于企业庭外重组协作机制的工作备忘录》

 

北外滩企业庭外重组中心是由虹口区政府和上海市三中院共同推动的上海市第一个由地方政府推动建立的特殊资产处置平台。重组中心坚持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的庭外重组方式,依托北外滩国际法律服务港的集聚势能,链接并聚合投资人资源,利用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挽救和恢复陷入困境但具有重生价值和可能的市场主体;同时,创新庭外重组与庭内重整的衔接机制,降低制度成本,有效构建特殊资产统一大市场,助力持续优化营商环境。企业庭外重组和司法协作机制的构建,是持续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积极挽救困境企业尽早脱困的有益探索。上海三中院将贯彻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理念,加强与企业庭外重组机构的日常交流和专题研究,着力推动庭外重组、预重整与重整的有效衔接,构建困境企业特殊资产统一大市场和市场化多元债务化解机制,助力一流营商环境建设。

信息来源:上海破产法庭微信公众号

创新丨困境企业尽早救治新平台!

 

 

02典型案例
 

1.厦门中院:某环保科技集团有限公司清盘案

 

某环保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于2013年在香港注册成立,在厦门设有三家全资子公司。该集团公司在香港已进入债权人自动清盘程序,并由香港高等法院委任了清盘人。根据清盘人申请,香港高等法院签发《司法协助请求函》,请求厦门中院认可该集团公司的清盘程序和清盘人的委任,允许清盘人拥有并可行使香港法律赋予的权利,并在内地法律允许的最大范围内行使权力。清盘人据此请求厦门中院认可该集团公司在香港的清盘程序及清盘人身份,并允许其在内地履职。厦门中院严格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开展认可和协助香港特别行政区破产程序试点工作的意见》(以下简称试点意见),从香港清盘程序及清盘人的身份、该集团公司的主要利益中心、内地主要财产所在地等多方面进行综合审查后,裁定认可该集团公司在香港的债权人自动清盘程序以及清盘人身份,并允许清盘人根据试点意见的规定在内地履职。

 

本案系2021年厦门市被最高法院指定为涉港跨境破产协作试点城市后厦门中院受理的福建全省首例涉港跨境破产司法协作案件,也是厦门中院于2024年4月全国首发《关于申请认可和协助香港特别行政区破产程序的工作指引(试行)》后推动涉港跨境破产协作机制正式落地的首次司法实践。本案不仅有利于推动内地与香港司法协作迈向新高度,还有利于推动厦门跨境破产协作打造新样本,有利于推动厦门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营商环境构筑新优势。

首例跨境破产!厦门中院正式裁定认可香港破产程序和管理人身份

信息来源:厦门中院微信公众号

 

2.靖江市检察院:某泵业公司破产重整金融信用修复案

 

2020年,某泵业公司因经营困难进入破产重整程序。湖南某公司投资8000余万元参与重整。重整计划执行完毕后,该泵业公司发现,原有不良金融信用记录延续至重整后的公司,导致其无法办理信贷类金融业务,影响正常经营。2022年初,某泵业公司向靖江市检察院反映上述问题。靖江市检察院认为重整后该企业的投资主体和股权结构已根本性改变,遂建议法院与商业银行协商信用修复事宜,并督促征信管理机构采取措施。最终,在协调下,商业银行于2022年10月更新了该公司的信用信息,修复其金融信用,使经营恢复正常。为应对类似问题,靖江市检察院还形成专题调研报告,推动金融监管机制的研究与解决。

 

破产重整是通过法定程序挽救有再生希望企业的有效途径,具有重要经济和社会意义。本案中检察机关针对重整企业面临的金融信用修复困境,依法履行监督职责,破解金融信用修复的现实难题,支持企业重建信用,为企业正常经营提供有力司法支持。

江苏省检察机关破产领域检察监督典型案例

信息来源:江苏检察在线微信公众号

 

03

观点践行

李曙光、蔡嘉炜:世界银行新营商环境指标与我国破产法修改

 

世界银行新营商环境指标,在设计理念、指标内容以及评估方法上,较之以往均存在显著的革新。商事破产作为新营商环境指标的十大核心指标之一,被认为在提升全球各经济体营商环境方面,有着不可忽视的关键作用。准确把握新营商环境指标的改革初衷、商事破产指标中各指标细项之具体内涵,及指标所对应的最佳实践做法与其理论基础,是该项目未来在本土得以有效实施的关键。从规则的体系性完善角度出发,在此次《企业破产法》修改中有必要对标域外破产制度改革的最新趋势及最佳实践做法,重点围绕破产临界期董事义务、跨境破产、小微企业破产重整以及重整新融资制度等方面,以系统性方式修改和完善相应的规则,从而有效助推我国市场化、法治化和国际化营商环境的建设。

网络首发|李曙光、蔡嘉炜:世界银行新营商环境指标与我国破产法修改

 

团队介绍

树人并购团队主要办理企业重整、清算、破产债权代理等破产相关业务。近年来,本团队承办了青海首例上市公司重整案、青海省首例实质合并重整案、青海省首例房地产企业重整案、青海省首例企业清算转和解案等近30起重大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