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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证券 | 商业银行不良贷款清收之公证债权文书强制执行制度

2024-09-30 14:17:02 76
作者:祁生萍

前言

 

商业银行不良贷款清收可谓银行任务的重中之重,通常情况下,银行为实现债权,多采取诉讼的途径取得生效裁判文书,进而申请强制执行。在非贷款业务中,银行可能也与对方约定以仲裁程序解决纠纷。但这两种方式周期相对较长,在办理大额债权类业务时,为提高债权处置效率,有些金融机构往往选择对债权文书办理赋予强制执行效力公证,以期直接进入执行阶段清收贷款,本文笔者就金融机构一定条件下可采取的强制执行公证程序作以介绍,供读者朋友参考。

 

关键词:

商业银行不良贷款清收、强制执行公证程序、公证债权文书

 

一、公证债权文书强制执行的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23修正)》第二百四十九条规定

对公证机关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受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执行。公证债权文书确有错误的,人民法院裁定不予执行,并将裁定书送达双方当事人和公证机关。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2017修正)第三十七条规定

对经公证的以给付为内容并载明债务人愿意接受强制执行承诺的债权文书,债务人不履行或者履行不适当的,债权人可以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前款规定的债权文书确有错误的,人民法院裁定不予执行,并将裁定书送达双方当事人和公证机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2020修正)》第二条规定,执行机构负责执行下列生效法律文书:

(1)人民法院民事、行政判决、裁定、调解书,民事制裁决定、支付令,以及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裁定、调解书,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

 

(2)依法应由人民法院执行的行政处罚决定、行政处理决定;

 

(3)我国仲裁机构作出的仲裁裁决和调解书,人民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有关规定作出的财产保全和证据保全裁定;

 

(4)公证机关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

 

(5)经人民法院裁定承认其效力的外国法院作出的判决、裁定,以及国外仲裁机构作出的仲裁裁决;

 

(6)法律规定由人民法院执行的其他法律文书。

 

《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第二条规定,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的范围:

(一)借款合同、借用合同、无财产担保的租赁合同;

 

(二)赊欠货物的债权文书;

 

(三)各种借据、欠单;

 

(四)还款(物)协议;

 

(五)以给付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学费、赔(补)偿金为内容的协议;

 

(六)符合赋予强制执行效力条件的其他债权文书。

 

根据上述规定可知,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公证债权文书与生效裁判文书、仲裁裁决书一样,亦是人民法院的执行依据,当事人可以据此申请强制执行。对于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公证债权文书,发生争议后债权人可直接申请强制执行。因此在涉案的公证文书不存在错误的情形下,可依据该公证债权文书向公证处申请出具《执行证书》,并持相关《执行证书》向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执行。一般而言,管辖法院为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者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可见,金融机构如适用公证债权文书强制执行制度,当借款人发生贷款逾期行为后,可以不经过诉讼程序,直接进入执行程序,这对于缩短回收借款的时间提升清收效率、降低清收成本具有重大意义

 

二、可赋强公证的债权文书应符合哪些条件?

《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第一条规定,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债权文书具有给付货币、物品、有价证券的内容;

 

(二)债权债务关系明确,债权人和债务人对债权文书有关给付内容无疑义;

 

(三)债权文书中载明债务人不履行义务或不完全履行义务时,债务人愿意接受依法强制执行的承诺。

 

以上为债权文书可被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前提要件,主要为债权文书内容明确、债权债务关系明确、接受强制执行承诺、其他符合《公证法》规定的条件。其中值得注意的是,“债权债务关系明确”并不等同于债权债务数额确定,根据《办理具有强制执行效力债权文书公证及出具执行证书的指导意见》(下称《强执债权文书指导意见》)第五条第二款规定:当事人互为给付、债权文书附条件或者附期限,以及债权债务的数额(包括违约金、利息、滞纳金)、期限不固定的情形不属于债权债务关系不明确。

 

三、申请出具赋强公证书的流程

 

1.双方达成给付内容明确的债权文书——即银行与借款人达成的《借款合同》,以及相关的担保合同。

 

2.办理赋强公证——银行与债务人(担保人,如有)向公证机构提供相关合同、主体资格证明、抵质押登记证明等材料,申请办理赋强公证。

 

3.申请出具《执行证书》——借款人到期不履行还款义务的,银行可以向原办理赋强公证的公证机构申请出具《执行证书》(提供赋强公证债权文书及借款人贷款逾期的事实依据)。

 

4.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银行可凭执行申请书、公证债权文书、执行证书及相关身份证明文件等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由此,银行依公证债权文书向公证处申请出具执行证书,并凭借该证书直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分为三个阶段,即向公证机构申请赋予债权文书强制执行效力、向公证机构申请执行证书、向法院申请执行公证债权文书三个阶段。

 

四、商业银行办理赋强公证的提示与建议

于债权人而言,直接申请执行公证债权文书避免了繁琐的诉讼程序,节省了时间成本。在此,基于商业银行贷款这类债权的一些特殊属性,同时结合金融机构催收过程中常涉及的问题,提示商业银行在办理赋强公证时注意以下几点:

 

1.建议将主借款合同与相关担保合同同时办理公证

为最大程度清收贷款,有力实现担保物权。建议商业银行与相关主体所签署的借款合同与担保合同均办理公证。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证债权文书执行若干问题的规定》第6条规定,公证债权文书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范围仅包含主债务的,对担保债务部分的执行申请不予受理;仅包含担保债务的,对主债务部分的执行申请不予受理。故而,对于未办理公证的事项,后续无法直接申请公证执行。

 

2.向公证机构如实提供逾期贷款事实依据

债权人向法院申请执行公证债权文书后,被执行人有可能会依据相关事实阻却执行,以公证债权文书内容与事实不符为由,向执行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不予执行。故债权人与债务人拟申请对债权文书赋予强制执行效力公证时,建议首先了解公证相关规则,对不适用公证及影响公证效力的事项应引起高度注意,对于逾期贷款的金额及偿还、适用利率有相关事实依据,避免产生争议。

 

3.注意避免公证程序瑕疵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证债权文书执行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被执行人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申请不予执行公证债权文书:

(一)被执行人未到场且未委托代理人到场办理公证的;

 

(二)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没有监护人代为办理公证的;

 

(三)公证员为本人、近亲属办理公证,或者办理与本人、近亲属有利害关系的公证的;

 

(四)公证员办理该项公证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行为,已经由生效刑事法律文书等确认的;

 

(五)其他严重违反法定公证程序的情形。

 

被执行人以公证债权文书的内容与事实不符或者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等实体事由申请不予执行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依照本规定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提起诉讼。

 

由此,商业银行申请办理赋予公证债权文书强制执行效力,需注意相关公证程序的全面性,避免部分被执行人或其代理人未到场办理公证等程序瑕疵造成执行障碍。

 

SHUREN

结语

商业银行合理选择适用公证债权文书强制执行制度,可以提高实现债权的效率,更好实现债权的全面清算。本文笔者主要介绍了公证债权文书强制执行的法律依据、可赋强公证的债权文书应符合哪些条件、申请出具赋强公证书的流程及商业银行办理赋强公证的提示与建议,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