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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 | 合法合规:《行政复议法》中的法律责任

2024-09-30 14:11:00 151
作者:王悦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以下简称“《行政复议法》”)作为我国行政法治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其法律责任部分的设定对于保障行政复议程序的公正性、权威性,提高争议化解的效率,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具有至关重要的作用。新修订的《行政复议法》从第八十条到第八十六条针对不同主体违反行政复议法的法律责任进行规定,具体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01

行政复议机关不依法履职的法律责任

SHUREN LAWYER

 

(一)行政复议机关主要职责:

依据《行政复议法》第四条第二款规定,行政复议机关的职责主要包括办理行政复议事项及办理行政复议机关的行政诉讼应诉事项两方面的内容。

 

(二)行政复议机关不依法履职承担哪些责任?

依据《行政复议法》第四条第二款规定,行政复议机关的职责主要包括办理行政复议事项及办理行政复议机关的行政诉讼应诉事项两方面的内容。
 

1.行政复议机关不依法履职承担的行政责任

行政复议机关未依法履行行政复议职责,依照《行政复议法》第八十条的规定对行政复议机关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的处分;经有权监督的机关督促仍不改正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的处分。

 

2.行政复议机关未依法履职造成行政诉讼案件败诉的法律责任

2010年5月,温州市在全国率先建立行政败诉案件追责制,之后,全国多个地区相继出台了行政诉讼败诉案件追责的相关办法。西宁市也于2010年11月10日颁布了《西宁市行政案件败诉过错责任追究暂行办法》,明确规定了行政诉讼败诉案件追责的情形、问责的方式,这种问责制度有利于让领导干部重视行政诉讼,可以通过行政诉讼倒逼行政机关依法行政。依据此《办法》第十一条规定若行政复议机关在行政复议中存在:(1)无正当理由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的;(2)违反法定程序和时限的;(3)未履行法定告知义务的;(4)其他违反《行政复议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行为等情形,政府法制机构在行政败诉案件过错调查时会认定行政复议机关存在过错,并依法确认败诉、进行过错调查后将涉案材料移交同级监察机关,由监察机关根据承办人、审核人、批准人的职责,综合考虑案件危害结果和过错情节等因素,依法对复议机关相关责任人员追究法律责任。

 

3.以案说法:

复议机关未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处理属于未履行行政复议职责—贾友宝诉工信部履行行政复议法定职责案

 

基本案情:

贾友宝于2019年6月24日向工信部邮寄提交《履职申请书》,请求:“一、依法对厦门易名科技拒绝申请人注册“qingdao”和“shandong.com.cn”域名一事进行调查;二、依法对非法占据政府机关.com.cn域名的行政机关和公职人员进行全面调查和移送处理。”工信部于2019年8月16日作出工信信管履职〔2019〕18号工业和信息化部履职申请答复(以下简称18号答复)并寄送贾友宝,18号答复主要内容为:关于贾友宝提出的“一、依法对厦门易名科技拒绝申请人注册qingdao和shandong.com.cn域名一事进行调查”申请事项,经查,未发现存在违反《互联网域名管理办法》相关规定的行为;关于贾友宝提出“二、依法对非法占据政府机关.com.cn域名的行政机关和公职人员进行全面调查和移送处理”的申请事项不属于工信部行政职权范围。贾友宝不服,以挂号信的方式向工信部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请求:“撤销工信部作出的18号答复处理决定,并责令其限期重新作出行政行为。同时,依申请告知负责本案人员和分管部领导的姓名、职位和所在部门公务员招考、录用信息。”挂号信单号查询记录显示工信部收发室于2020年1月20日签收。因工信部未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复议决定,贾友宝于2020年3月31日向一审法院提起本案诉讼,请求判决工信部未在法定期限内对其于2020年1月18日关于18号答复的行政复议(履职)申请依法作出处理和答复的不履行法定职责的行为违法,并判令工信部限期依法履行法定职责等。

 

裁判结果:

根据《行政复议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规定:行政机关收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后,应当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处理,并制作行政复议决定书。本案中,在案证据能够证明工信部已经签收贾友宝针对18号答复提出的行政复议(履职)申请书,至贾友宝提起本案诉讼前工信部未作出处理,违反上述法律、法规的规定,构成未履行行政复议职责之情形。工信部应当在法定期限内针对贾友宝提出的行政复议(履职)申请作出处理。贾友宝关于工信部在法定复议期限内未履行行政复议职责的诉讼主张于法有据,应予支持。工信部的答辩主张缺乏事实依据,不予支持。鉴于已经认定工信部应当针对贾友宝的复议申请依法作出处理,故贾友宝要求判决确认工信部不履行职责的行为违法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据此,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判决责令工信部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在法定期限内对贾友宝落款日期为2020年1月18日的行政复议(履职)申请依法作出处理。

 

结合前述相关规定以及本案的裁判结果,复议机关未在法定期限内对行政复议申请作出处理,未依法履行行政复议职责的,将面临在行政诉讼中败诉的风险,若行政复议机关因未依法履职而在行政诉讼中败诉,政府法制机构在进行过错调查后,将案件材料移送至同级监察机关,此时,行政复议机关的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或直接责任人员将面临着被处以警告、记过、记大过的行政处分,若还具有经有权监督的机关督促仍不改正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等加重情节的,相关责任人员还将受到降级、撤职、开除的处分。

 

02
行政复议机关工作人员的法律责任

SHUREN LAWYER

《行政复议法》第八十一条规定了行政复议机关工作人员的法律责任,本文将从以下几方面进行解读:

(一)违法主体

行政复议机关的工作人员


(二)违法行为

在行政复议活动中,具有徇私舞弊或者有其他渎职、失职行为。

 

在实践中行政复议机关渎职、失职行为一般包括以下两个方面:一类是不作为的渎职行为。所谓不作为,是指依照法律规定本应履行某些职责,而不予履行或者延迟履行的行为。比如在行政复议受理阶段,对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应当受理而不予受理;对应转送其他行政复议机关受理的行政复议申请不依法转送;在行政复议审查阶段,对申请人提出的请行政复议机关进行调查取证的要求不予理睬,只进行书面审查;在行政复议决定阶段,超过法定期限不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等。另一类是徇私舞弊的渎职行为。具体为行政复议机关工作人员徇私枉法,在复议工作中接受申请人、被申请人或第三人给予的好处,如宴请、礼品,甚至是金钱的贿赂,从而背离行政复议合法、公正的原则,枉法作出与事实不符,于法无据的复议决定,造成行政复议中的冤假错案,不仅损害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而且也使行政复议工作不能取信于民,损害政府的公信力。


(三)责任承担的方式

1.行政处分

一般情节:依法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的处分;

 

严重情节:依法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的处分;

 

2.刑事责任

若行政复议机关工作人员在行政复议过程中徇私舞弊或者有其他渎职、失职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03
被申请人不提交书面答复等行为的法律责任

SHUREN LAWYER

 

《行政复议法》第八十二条规定了被申请人不提交书面答复等行为的法律责任,本文将从以下几方面进行解读:

(一)违法主体

被申请人,即其行政行为被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行政复议,由行政复议机关通知参加行政复议活动的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的组织。


(二)违法行为

1.不提出书面答复或者不提交作出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

 

2.阻挠、变相阻挠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申请行政复议

 

3.报复陷害

“报复陷害”是指被申请人滥用职权、假公济私,对提出行政复议申请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实施报复陷害的行为。被申请人进行报复陷害的对象,不仅包括申请人,还包括第三人以及向行政复议机关提供情况或者证据的其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三)责任承担的方式

1.行政责任

被申请人在行政复议中具有前述违法行为中的第1、2项的,对其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的处分;被申请人在行政复议中进行报复陷害的,依法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的处分。
 

另外,若由于被申请人不提出书面答复或者不提交证据等相关材料的行为导致被申请人在行政诉讼案件中败诉,依据行政案件败诉过错责任追究法律规定对被申请人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其行政诉讼败诉案件的法律责任。

 

2.刑事责任

具有前述违法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04

被申请人不履行有关文书的法律责任

SHUREN LAWYER

《行政复议法》第八十三条规定了被申请人不履行有关文书的法律责任,其中“被申请人不履行或者无正当理由拖延履行行政复议决定书、调解书、意见书的法律责任”主要从以下两个方面来理解:

(一)关于具体承担法律责任的主体

本条规定的违法主体是被申请人,具体到承担法律责任的主体,包括两类:一是“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二是“直接责任人员”。


(二)关于承担法律责任的形式

根据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等因素,本条分两个层次规定了具体的法律责任:

 

1.一般违法情形

被申请人不履行或者无正当理由拖延履行行政复议决定书、调解书、意见书的,除了按照《行政复议法》第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行政复议机关或者有关上级行政机关应当责令其限期履行,并可以约谈被申请人的有关负责人或者予以通报批评外,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的处分。

 

2.加重情形

即对于经责令履行后仍拒不履行的,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的处分。

 

05

拒绝、阻挠调查取证等行为的法律责任

SHUREN LAWYER

新修订的《行政复议法》新增了第八十四条规定的内容,即在行政复议中行为人实施了拒绝、阻挠调查取证等行为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本文将从以下几方面进行解读:

(一)违法主体

一般主体。既有可能是被申请人的公职人员,也有可能是其他机关单位的公职人员,还有可能是非公职人员。


(二)追责情形

1.拒绝、阻挠行政复议人员调查取证

 

2.故意扰乱行政复议工作秩序


(三)责任承担的方式

1.给予行政处分

若在行政复议中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复议机关工作人员等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具有拒绝、阻挠行政复议人员调查取证及故意扰乱行政复议工作秩序等行为的,属于纪委监委部门受理的案件范围。因此,对相关责任人员进行追责也将采取行政处分的方式。

 

2.行政处罚

违法主体为申请人及其他非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应该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对其进行追责。

 

还需进一步注意的是,该追责情形的主观要件为故意。只有拒绝、阻挠等故意违法行为才适用本条予以惩戒。如果相关人员确不知情,或者因为客观原因或正当理由无法提供相应证据材料的,不构成拒绝、阻挠调查取证的违法行为。

 

新增的第八十四条突破了以往《行政复议法》“责官不责民”的行政复议法律责任模式,将违法主体规定为一般主体,严格保证了行政复议工作顺利开展,确保法律的权威性。

 

06

行政复议机关依法移送违法事实、职务违法犯罪线索的义务

SHUREN LAWYER

在行政复议过程中,行政复议机关发现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具有徇私舞弊、渎职失职、报复陷害;阻挠、变相阻挠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拒绝、阻挠行政复议人员调查取证,故意扰乱行政复议工作秩序等违法或犯罪行为的,行政复议机关应当依据《行政复议法》第八十五条、第八十六条规定将发现的违法事实或者发现的职务违法犯罪线索等案件材料及时向监察机关或有关单位依法移送。

 

结语

行政复议机关在行政复议过程中应当依法合规的履行《行政复议法》中规定的法定职责,才能够有效的降低行政复议机关承担法律责任的风险。而被申请人在行政复议中作为被复议机关也应当依照行政复议法的规定履行法定职责,积极应对行政复议,配合行政复议机关开展行政复议工作,积极履行行政复议决定书的内容,降低被申请人在行政复议中产生的败诉风险。基于此,行政复议制度才能够充分发挥其实质化解行政争议主渠道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