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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据资产的法律界定、规范体系与权利构造

2026-04-23 09:40:54 7

关键词:数据资产、三权分置、法律界定、规范体系、权利构造

SHUREN

前言:

数据资产作为数字经济的核心生产要素,截至目前,我国尚未颁布专门针对数据资产的单行法律,其法律概念、权利归属以及保护规则零散地分布于国家标准、部门规范性文件、数据相关的专门法律以及司法判例之中。本文基于现行规范框架,对数据资产的法律内涵与核心特征进行界定,梳理与数据资产相关的规定,分析数据资产“三权分置”的权利构造,并探讨数据资产的定义。

 
 

一、数据资产的法律概念与核心要件

(一)定义

根据国家数据局发布的《数据领域名词解释》,数据资产是指由个人或企业拥有或者控制的,能够为企业带来未来经济利益的,以物理或电子的方式记录的数据资源。数据资产是拥有数据权属(勘探权、使用权、所有权)、有价值、可计量、可读取的网络空间中的数据集。

 

 

(二)核心特征

根据数据资产的定义以及数据资产发展的趋势,笔者认为,数据资产存在以下三个特征:

1.合法拥有或控制:权利基础包含控制,并非仅与传统所有权关联,个人或企业通过授权、合同、自主生成等方式取得对数据的控制权限时,亦可能导致数据资产的形成。

2.可货币计量:符合资产会计确认要求,成本或价值能够可靠计量、评估、读取,满足“数据资产入表”的基本前提。

3.价值性:可直接或间接产生未来经济利益,具备交易、运营、赋能业务的价值,是数据成为资产的本质特征。

 
 

二、我国数据资产立法现状

我国对数据资产领域无专门上位法,但基础法律、部门规章、国家政策、标准中对数据资产均有相关规定。例如:2023年8月1日,财政部印发《企业数据资源相关会计处理暂行规定》,明确了数据资源会计处理适用的准则,指出企业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相关规定,根据数据资源的持有目的、形成方式、业务模式,以及与数据资源有关的经济利益的预期消耗方式等,对数据资源相关交易和事项进行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

 

 

(一)基础法律中关于数据资产相关的规定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一十一条:自然人的个人信息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需要获取他人个人信息的,应当依法取得并确保信息安全,不得非法收集、使用、加工、传输他人个人信息,不得非法买卖、提供或者公开他人个人信息。

第一百二十七条:法律对数据、网络虚拟财产的保护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2.《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八十五条第二款:【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罪】违反国家规定,侵入前款规定以外的计算机信息系统或者采用其他技术手段,获取该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存储、处理或者传输的数据,或者对该计算机信息系统实施非法控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将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或者提供给他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窃取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单位犯前三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

 

 

(二)数据相关专门法律

1.《中华人民共和国数据安全法》

第十七条:国家推进数据开发利用技术和数据安全标准体系建设。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和国务院有关部门根据各自的职责,组织制定并适时修订有关数据开发利用技术、产品和数据安全相关标准。国家支持企业、社会团体和教育、科研机构等参与标准制定。

 

 

第十九条:国家建立健全数据交易管理制度,规范数据交易行为,培育数据交易市场。

 

 

2.《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

第六条:处理个人信息应当具有明确、合理的目的,并应当与处理目的直接相关,采取对个人权益影响最小的方式。收集个人信息,应当限于实现处理目的的最小范围,不得过度收集个人信息。

 

 

第十条:任何组织、个人不得非法收集、使用、加工、传输他人个人信息,不得非法买卖、提供或者公开他人个人信息;不得从事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利益的个人信息处理活动。

 

 

3.《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

第十九条:国家鼓励开发网络数据安全保护和利用技术,促进公共数据资源开放,推动技术创新和经济社会发展。

 

 

第二十条:国家支持人工智能基础理论研究和算法等关键技术研发,推进训练数据资源、算力等基础设施建设,完善人工智能伦理规范,加强风险监测评估和安全监管,促进人工智能应用和健康发展。国家支持创新网络安全管理方式,运用人工智能等新技术,提升网络安全保护水平。

 

 

(三)部门规章与政策性文件(实操规则)

1.财政部《关于加强数据资产管理的指导意见》

该文件是当前数据资产管理相关的核心规范性文件,明确依法合规、权责清晰、“三权分置”等原则,文件规定了数据资产管理的总体要求以及根本遵循,坚守安全合规、权责清晰、分类分级、市场政府协同、试点先行五大原则,目标是构建多方共治治理模式,完善全流程管理制度,实现数据资产合规化、标准化、增值化,释放数据价值。同时,围绕合规管理、明晰产权、完善标准、运营利用、价值评估、收益分配、风险防控、全流程监管等十五项重点任务,压实各方责任,规范全生命周期管理。同时强化组织统筹、政策保障、试点先行,推动数据资产安全高效流通、保值增值,助力数字化转型与数字经济高质量发展。

 

 

2.《数据资产全过程管理试点方案》

该方案决定在2025年1月—2026年12月,于7家中央部门、6家央企、16个地方财政开展数据资产全过程管理试点。以规范管理、释放价值、防范风险为目标,聚焦五大环节:编制台账摸清资产底数;开展登记并发放资产证书,纳入国有资产报告;授权运营探索多模式授权,强化监管;收益分配按“谁投入谁受益”,收益依规纳入预算;交易流通区分公益无偿与产业有偿,推动场内交易。试点要求加强组织领导、半年报进展、严控安全风险,严禁违规担保、新增隐性债务与虚增收入,形成可复制经验以完善制度标准,支撑数字经济高质量发展。

 

 

3.财政部《企业数据资源相关会计处理暂行规定》

该规定规范了数据资产会计确认、计量、披露,明确数据资产入表规则,打通数据资产财务价值实现路径。

 

 

4.《关于构建数据基础制度更好发挥数据要素作用的意见》(以下简称“数据二十条”)

该意见指出数据资产作为新型生产要素,是数字经济发展的重要基础,核心围绕产权、流通交易、收益分配、治理四大关键环节构建管理制度。产权方面,实行公共、企业、个人数据分类分级确权,建立资源持有权、加工使用权、产品经营权分置机制,保障各参与方合法权益。流通交易方面,完善全流程合规监管,构建场内外结合的交易体系,培育数据商和第三方服务机构,规范跨境流通,严防安全风险。收益分配方面,遵循“谁投入、谁贡献、谁受益” 原则,发挥市场定价作用,强化政府引导调节,兼顾公共利益与公平。治理方面,构建政府、企业、社会协同模式,压实各方责任,完善标准体系。同时探索数据资产入表,鼓励试点先行,逐步完善制度,激活数据资产潜能,赋能数字经济高质量发展。同时,该意见首创数据资源持有权、数据加工使用权、数据产品经营权“三权分置”制度,构建中国特色数据产权框架。

 

 

(四)国家标准与司法实践

1.大数据技术标准推进委员会《数据资产管理实践白皮书》:给出数据资产权威定义与管理规范,为实务操作提供标准指引。

2.司法判例:以(2021)粤0192民初1692号(广州知识产权法院发布2023年十大典型案例之九:擅自搬运商品数据进行非法利用构成不正当竞争——天某公司等与锐某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案)、(2017)浙8601民初4034号(杭州互联网法院发布涉电子商务平台十大典型案例之一:淘宝(中国)软件有限公司诉安徽美景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为代表,法院通过反不正当竞争条款保护企业数据整体竞争性权益,确立数据权益保护、禁止非法搬运的裁判规则。

 
 

三、数据资产的权利构造:“三权分置”制度解析

 
 

“数据二十条”确立的“三权分置”,是破解数据资产权属模糊、促进流通的核心制度创新,区别于传统物权“一物一权”。具体“三权分置”的情况如下:

在“三权分置”的情况下,除数据所有权以及控制权以外,对数据的加工使用权进行了强调,适配数据可复制、非排他、可共享特性,解决数据“确权难、流通难、变现难”问题。

 

结语

从现有的立法趋势以及司法实践等层面可知,数据资产的法律定位已从“虚拟资源”转变为受法律保护的新型财产权益,目前我国已经提出以“三权分置”为核心的数据产权制度且在数据层面,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数据安全法》等法律法规为基础的合规体系、以会计入表为支撑的价值实现机制已具备雏形。企业如意向开展数据资产运营,应以合法控制为前提,合规治理为底线,“三权分置”为框架,实现数据资产安全、有序、高效的价值释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