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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 | 保障权利,维护公正:行政复议法修订后,申请人应当如何有效维权

2024-09-30 13:41:27 62
作者:刘辰飞、王倩雯
 

随着我国法律的不断发展,行政复议制度逐渐演化并完善,其目前作为行政系统内部自我纠错的监督制度和解决“民告官”行政争议的救济制度,不光对于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政具有重要意义,更是发挥着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化解行政争议的主渠道作用。

 

那么,作为公民我们应当如何运用行政复议制度来化解行政争议,充分维护我们的正当权利呢?面对这个疑问,大家不必一头雾水,今天这篇文章将对申请人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所需要注意到的各种事项进行详细解读,同时也帮助大家能够更好地理解我国目前的行政复议制度,希望会对大家在必要时维护自身权利有所帮助!

 

问题一:什么情况下可以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解答:

1.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但是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六十日的除外。

 

2.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耽误法定申请期限的,申请期限自障碍消除之日起继续计算。

 

3.行政机关作出行政行为时,未告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行政复议的权利、行政复议机关和申请期限的,申请期限自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申请行政复议的权利、行政复议机关和申请期限之日起计算,但是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行政行为内容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一年。

 

4.因不动产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超过二十年,其他行政复议申请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超过五年的,行政复议机关不予受理。

 

解读:

以上是《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以下简称“《行政复议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中对行政复议申请提出的相关规定,需注意的是,虽然《行政复议法》第十一条中对“行政复议的范围”进行了列举,但是《行政复议法》第二条、第二十条均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即可以向行政复议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因此申请人“认为”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了,就可以依照法定程序提出行政复议,但在提出申请时,还需注意提出申请的规定期限。

 

行政复议申请期限是“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行政行为之日起算,因此对于如何把握“知道或应当知道”的时间节点,我们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十五条之规定来进行理解“(1)当场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自具体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计算;(2)载明具体行政行为的法律文书直接送达的,自受送达人签收之日起计算;(3)载明具体行政行为的法律文书邮寄送达的,自受送达人在邮件签收单上签收之日起计算;没有邮件签收单的,自受送达人在送达回执上签名之日起计算;(4)具体行政行为依法通过公告形式告知受送达人的,自公告规定的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5)行政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未告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事后补充告知的,自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收到行政机关补充告知的通知之日起计算;(6)被申请人能够证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知道具体行政行为的,自证据材料证明其知道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计算。(7)行政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依法应当向有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送达法律文书而未送达的,视为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

 

问题二:哪些事项不属于行政复议范围?

 

解答:

1、国防、外交等国家行为;

 

2、行政法规、规章或者行政机关制定、发布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等规范性文件;

 

3、行政机关对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任免等决定;

 

4、行政机关对民事纠纷作出的调解。

 

解读:

以上是《行政复议法》第十二条关于不属于行政复议范围事项的规定,虽然《行政复议法》第二条、第二十条均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向行政复议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但同时上述条款规定了不属于行政复议范围的事项,我们对该部分事项可以从反面角度加深对行政复议受案范围的理解。需要注意的是我们日常生活中最容易接触到的是行政机关对民事纠纷作出的调解,该事项并不属于行政复议范围。

 

问题三:应当向谁提出行政复议申请呢?

 

解答:

(一)下列行政复议案件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申请:

1、对本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作出的行政行为不服的;

 

2、对下一级人民政府作出的行政行为不服的;

 

3、对本级人民政府依法设立的派出机关作出的行政行为不服的;

 

4、对本级人民政府或者其工作部门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的组织作出的行政行为不服的。

 

5、除上述规定外,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同时管辖对本机关作出的行政行为不服的行政复议案件。

 

6、省、自治区人民政府依法设立的派出机关参照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的职责权限,管辖相关行政复议案件。

 

7、对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依法设立的派出机构依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以派出机构的名义作出的行政行为不服的行政复议案件,由本级人民政府管辖;其中,对直辖市、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按照行政区划设立的派出机构作出的行政行为不服的,也可以由其所在地的人民政府管辖。

 

(二)下列行政复议案件向国务院行政复议机关提出:

1、对本部门作出的行政行为不服的;

 

2、对本部门依法设立的派出机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定,以派出机构的名义作出的行政行为不服的;

 

3、对本部门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授权的组织作出的行政行为不服的。
 

(三)对海关、金融、外汇管理等实行垂直领导的行政机关、税务和国家安全机关的行政行为不服的,向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
 

(四)履行行政复议机构职责的地方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的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向本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向上一级司法行政部门申请行政复议。

 

解读:

以上是《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关于行政复议管辖的规定,简单来说,如果您认为是地方人民政府的行政行为侵犯您合法权益了,就向上一级人民政府提交行政复议申请;如果您认为是地方人民政府的职能部门的行政行为侵犯您合法权益了,您需找该部门的本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如果您认为是实行垂直领导体制的行政机关,如海关、金融、外汇管理等机关作出的行政行为侵犯您合法权益了,则需要向他的上一级主管的行政机关提出申请;如果您认为是司法行政机关(各级司法局)的行政行为侵犯您合法权益了,那么您既可向本级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向上一级司法行政机关申请行政复议。同时需要注意的是,一般涉及到国务院部门管辖的行政复议案件在《行政复议法》中同样作了单独规定,大致包括以下三点:对该国务院部门自身作出的行政行为不服、该国务院部门的派出机构作出的行政行为不服以及对该国务院部门管理的授权组织的行政行为不服,若出现此三种情况则需要向国务院部门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问题四:如何申请行政复议?申请行政复议应当注意具备哪些条件?

 

解答:

(一)如何申请行政复议?

 

申请人可以通过邮寄、互联网渠道、当面提交等方式进行书面申请,但若书面申请有困难的,也可以口头申请。申请人对两个以上行政行为不服的,应当分别申请行政复议。

 

(二)申请行政复议应当具备哪些条件?

1、有明确的申请人和符合规定的被申请人;

 

2、申请人与被申请行政复议的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

 

3、有具体的行政复议请求和理由;

 

4、在法定申请期限内提出;

 

5、属于行政复议法规定的行政复议范围;

 

6、属于本行政复议机关的管辖范围;

 

7、行政复议机关未受理过该申请人就同一行政行为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并且人民法院未受理过该申请人就同一行政行为提起的行政诉讼。

 

解读:

以上是《行政复议法》第二十二条、第三十条中关于申请行政复议的方式及复议机关收到申请后受理条件的规定,“通过什么方式申请”是困扰人民群众申请行政复议的“最初一公里”难题,而行政复议法规定可以通过邮寄、互联网、当面、口头等方式提起行政复议,很大程度上畅通了行政复议渠道,为群众申请行政复议提供便利。同时对申请行政复议需要具备哪些条件进行列明,一方面加强了群众对提出行政复议申请需要具备的事项的了解,另一方面也能提高行政机关对于受理复议案件的审查效率。

 

问题五:提出行政复议申请需要准备哪些材料?

 

解答:

(一)自然人提出行政复议提交以下材料:

1.行政复议申请书,申请人应当在行政复议申请书中载明下列事项:申请人的基本情况(公民姓名、身份证号码、住所等);被申请人的名称;行政复议请求、申请行政复议的主要事实和理由;申请人的签名或盖章;申请行政复议的日期。

 

2.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行为的复印件。

 

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申请人应当提供证明材料:认为被申请人不履行法定职责的,提供曾经要求被申请人履行法定职责而被申请人未履行的证明材料;申请行政复议时一并提出行政赔偿请求的,提供受行政行为侵害而造成损害的证明材料。

 

4.申请人本人身份证明材料复印件。

 

5.委托他人申请行政复议的,还需提交:委托公民代理的,同时递交授权委托书、代理人身份证的复印件;委托律师代理的,同时递交授权委托书、律师执业证复印件及其所在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指派函。委托书中应注明受委托人的复议权限。

 

6.申请人在申请复议时,有其他证据材料的,可一并提供。

 

7.复议机关认为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

 

(二)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交以下材料:

 

1.行政复议申请书,申请人应当在行政复议申请书中载明下列事项:申请人的基本情况,包括: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全称、住所地、详细的通讯地址、电话和邮编;被申请人的名称;行政复议请求、申请行政复议的主要事实和理由;申请人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的签名或者盖章;申请行政复议的日期。

 

2.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行为的复印件。

 

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申请人应当提供证明材料:认为被申请人不履行法定职责的,提供曾经要求被申请人履行法定职责而被申请人未履行的证明材料;申请行政复议时一并提出行政赔偿请求的,提供受行政行为侵害而造成损害的证明材料。

 

4.法人执照或者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及身份证复印件。

 

5.委托他人申请行政复议的,还需提交:委托公民代理的,同时递交授权委托书、代理人身份证的复印件;委托律师代理的,同时递交授权委托书、律师执业证复印件及其所在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指派函;委托书中应注明受委托人的复议权限。

 

6.申请人在申请复议时,有其他证据材料的,可一并提供。

 

7.复议机关认为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

 

以上内容为中国政府法制信息网中行政复议服务平台对不同主体提出行政复议申请的指引,准备上述材料时,请务必确保信息的准确性和完整性,以便行政复议机关能够有效地审查您的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