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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 | 行政复议机构的职责与使命及行政复议程序的关键环节

2024-09-30 13:37:14 66
作者:冶晓艳、周映芳
 
一、行政复议机构的职责与使命

(一)行政复议机构的职责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四条第二款规定:“行政复议机关办理行政复议事项的机构是行政复议机构。行政复议机构同时组织办理行政复议机关的行政应诉事项。”从以上规定我们不难看出行政复议机构的职责主要包括两方面:一是办理行政复议事项;二是负责办理行政复议机关的行政诉讼应诉事项。

 

第一,行政复议机构负责办理行政复议事项。

行政复议机构负责接收并受理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对认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提出的复议申请。对符合受理条件的复议申请受理后,行政复议机构针对申请人的复议请求,对被申请复议的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合法性、合理性的全面审查。审理过程中,行政复议机构有权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调查取证,调阅相关文件和资料,对于重大、疑难、复杂的行政复议案件组织听证。同时,行政复议机构对申请人提出的对有关规范性文件的附带审查申请依法进行处理。审理结束后,行政复议机构对被复议行政行为提出意见,经行政复议机关的负责人同意或者集体讨论通过后,以行政复议机关的名义作出行政复议决定。

 

第二,行政复议机构负责办理行政复议机关的行政诉讼应诉事项。

一方面,根据《行政复议法》第四条第二款:“……行政复议机构同时组织办理行政复议机关的行政应诉事项。”之规定,当行政复议申请人对行政复议机关作出的行政复议决定不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时,行政复议机构需负责办理行政复议机关的行政诉讼应诉事项,进行答辩、举证及出庭应诉等具体工作。另一方面,根据《行政复议法》的规定,行政复议机关是指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以及其他依照《行政复议法》履行行政复议职责的行政机关,故除行政复议决定外,行政复议机关亦会作出其他的行政行为,实践中,行政复议机构亦在负责当行政相对人不服行政复议机关作出的除行政复议决定之外的行政行为向人民法院提起的行政诉讼的应诉工作。

 

(二)行政复议机构的使命

新修订的《行政复议法》第一条鲜明地指出了新的时代背景下行政复议制度化解行政争议主渠道的功能定位,从行政复议机构具体办理行政复议事项,化解行政争议职责的角度出发,结合主流观点对于行政复议制度的功能定位,笔者认为:行政复议机构是行政复议制度化解行政争议主渠道功能定位的核心支撑。行政复议机构通过行政复议程序,对有关行政机关被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监督和纠正,确保行政机关依法行政,防止违法的或者不当的行政行为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侵害,践行着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理念,承担着深化行政争议溯源治理,建设法治政府、法治国家和法治社会的重要使命。

 

二、行政复议程序的关键环节


 

 

(一)受理程序

行政复议机关收到行政复议申请后,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予以受理,具体审查条件包含以下内容:①有明确的申请人和符合本法规定的被申请人;②申请人与被申请行政复议的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③有具体的行政复议请求和理由;④在法定申请期限内提出;⑤属于《行政复议法》规定的行政复议范围;⑥属于本机关的管辖范围;⑦行政复议机关未受理过该申请人就同一行政行为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并且人民法院未受理过该申请人就同一行政行为提起的行政诉讼。

 

行政复议机关在收到复议申请后5个工作日内对行政复议申请是否满足上述条件进行审查后,要作出受理与否的决定并告知给申请人。对此,需注意对于作出不予受理决定是因为不属于本机关管辖的,行政复议机关还应当在不予受理决定中告知申请人有管辖权的行政复议机关。若行政复议申请的审查期限届满,行政复议机关未作出不予受理决定的,审查期限届满之日起视为受理。

 

根据新修订的《行政复议法》第三十三条:“行政复议机关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后,发现该行政复议申请不符合本法第三十条第一款规定的,应当决定驳回申请并说明理由。”之规定,在实际操作中若行政复议申请涉及的案件比较复杂,行政复议机关难以在5日的审查期限进行审查、核实,通过补正后也无法完全判断是否符合受理条件,为维护申请人的权益,可以对申请进行受理,在后期审查清楚后,对确实不符合受理条件的进行驳回;另外,对于因为行政复议机关未在5日内作出不予受理决定的,审查期限届满之日起视为受理此类案件在进一步的审查过程中,也可以在发现不符合受理条件后对申请进行驳回。

 

(二)审理程序

行政复议机关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或者简易程序进行审理。

1普通程序

(1)普通程序的一般规定

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行政复议案件,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在受理之日起60日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特殊情况可以延长,但延长期限最长不得超过30日。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行政复议案件,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当面或者通过互联网、电话等方式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并将听取的意见记录在案。因当事人原因不能听取意见的,可以书面审理。

 

(2)普通程序中的听证

听证是行政法上的重要程序性制度,听证程序是指国家机关作出决定之前,给利害关系人提供发表意见提出证据的机会,对特定事项进行质证、辩驳的程序,其实质是听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新修订的《行政复议法》第五十条规定:“审理重大、疑难、复杂的行政复议案件,行政复议机关应当组织听证。行政复议机关认为有必要听证,或者申请人请求听证的,行政复议机关可以组织听证。听证由一名行政复议人员任主持人,两名以上行政复议人员任听证员,一名记录员制作听证笔录。”,即法律规定了“应当听证”和“可以听证”两类,前者适用于审理重大、疑难、复杂的行政案件,后者则是行政复议机关认为有必要听证或申请人请求听证的,由复议机构决定是否听证。

 

对于听证的程序,司法部也出台了《行政复议普通程序听证办法》来规范行政复议普通程序听证工作。包括应当听证和可以听证的案件范围、举行听证会通知当事人的相关要求、听证会组成人员、听证会具体实施程序等内容。引入复议听证制度,不仅满足了公众参与的要求,也是行政复议审理程序提升公正性和实效性的必然选择,听证程序缩小了申请人与被申请行政机关之间事实上的不平等地位。

 

2简易程序

新修订的《行政复议法》在行政复议审理一章规定普通程序的基础上,专节增设简易程序,构成此次修法的一大创新亮点。具体而言,简易程序主要适用于以下两类情形:一是行政复议机关认为行政复议案件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且被申请复议的行政行为属于当场作出的、警告或通报批评,属于政府信息公开案件或案件涉及款额三千元以下的上述任一情形,行政复议机关可以选择适用简易程序;二是,经当事人各方同意适用简易程序的其他案件,也可以适用简易程序。

 

需要注意的是,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行政复议案件,行政复议机关认为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经行政复议机关的负责人批准,可以转为普通程序审理。适用简易程序的,行政复议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

 

(三)复议决定

1作出决定

 

行政复议机构对行政行为进行审查后,提出意见,经行政复议机关的负责人同意或者集体讨论通过后,以行政复议机关的名义作出行政复议决定。此时需要注意:经过听证的行政复议案件,行政复议机关应当根据听证笔录、审查认定的事实和证据,作出行政复议决定;提请行政复议委员会提出咨询意见的行政复议案件,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将咨询意见作为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重要参考依据。

 

行政机关作出的复议决定分为维持、撤销、变更、确认违法、责令履行、确认行政行为无效、驳回行政复议请求、决定给予补偿八种。

 

2期限要求

 

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行政复议案件,行政复议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六十日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但是法律规定的行政复议期限少于六十日的除外。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经行政复议机关的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并书面告知当事人;但是延长期限最多不得超过三十日。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行政复议案件,行政复议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

 

此时需注意,行政复议机关不仅应当在法律规定的复议期限内作出复议决定,还应当在该法定期限内将复议决定送达给当事人。如仅作出复议决定,而未依法进行送达的,可能因程序瑕疵而被确认违法。

 

案例说法:未在法律规定的复议期限内将作出的复议决定送达给当事人导致程序瑕疵而被确认违法

 

2017年9月,原告石怀赛在购买食品后认为所购买的食品标签及预包装不符合规定,向当地食药监局进行举报。食药监局受理其举报后,对相关销售行为进行了调查处理,对被举报人购物中心作出处罚决定。2017年12月19日,该局向石怀赛作出相关调查回函,石怀赛收到该调查回函后,于2018年 1月5日向市政府邮寄行政复议申请书,要求撤销前述处罚决定。市政府于1月7日收到该复议申请并于当日立案受理,后于3月28日作出复议决定,于4月24日向石怀赛邮寄送达了该行政复议决定书。

 

法院经审理认为:行政复议程序应遵循合法、公正、公开、及时、便民的原则,虽然行政复议法没有明确的法律条文规定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复议决定书也应在复议期限内完成,但送达程序作为行政复议程序的组成部分,尤其是对行政复议决定书的送达,更是决定着行政复议决定是否发生法律效力的关键环节,应视其与行政复议决定的作出为一个整体;如果人为地将二者区分,认为只要在期限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可以不在期限内送达,将导致行政复议决定作出后迟迟不能生效,或出现对已送达一方已生效,对未送达方不生效的情形,既不利于行政复议决定的确定性、稳定性,也不利于行政复议决定的执行。市政府虽未在法定期限内送达行政复议决定书,但并未侵害石怀赛的实体权益,属程序轻微违法,应确认违法。